●●●相邻权桉例,相邻权法院判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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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27 页相邻权案例,相邻权法院判例分析,相邻关系案例,不动产相邻权判例大全关于我们 访问规则 联系方式 房地产律师大全 | 房地产法律论坛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院判例 | 原创文章 | 法律论文 | 合同范本 | 名词解释 | 规范标准 | 行政审批 | 房产税费 | 杭州房产 | 政策解读 | 法律咨询 【分类查询房地产案例】 【房地产法案例分析摘选】 【最高法院审结房地产判例】 【最高法院公报建筑工程判例】 【历年房地产大案研究汇编】 【媒体报道房产案例】 商品房买卖判例 房屋规划行政判例 城市房屋拆迁判例 相邻权判例 二手房买卖判例 房产典当判例 房屋确权判例 土地

2、确权判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判例 物业管理判例 房地产抵押判例 公有住房纠纷判例 房地产合作开发判例 房地产行政诉讼判例 房地产租赁判例 婚姻家庭继承判例 宅基地判例 农村房屋买卖判例 集体土地征用判例 土地行政判例 工程承包判例 土地其它判例 工程款结算判例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判例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判例 建筑工程招投标判例 建筑勘察设计判例 建筑工程质量判例 按关键词迅速查阅相关案例 =法院判例查阅提示 = 本栏目刊登的各级法院已审结判例仅作参考使用,不保证时效性和完整性和准确性。内容以学术研究为目的,仅供翻阅参考,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我们。 尤其注意:如案例中有律师或专业人士意见点评,并非所有

3、的都正确或适用,请慎重考虑,有时会因法律的更替而使得相同案例产生完全相反的结论。 第 2 页 共 27 页【特别提示】 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以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解释为依据,而不采用已审结的判例作为审理依据,故存在不同法院对类似案件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但法院判例一经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或最高法院审结的案例,对各地方法院的审判具有一定程度的指导意义.以下提供的所有法院判例,仅供你个人私下研究,不宜引用作为你诉讼时候的观点或依据,也不作任何学术引用之参考. =相邻权纠纷法院判例参考= 李某、胡某诉陈某、斯某房屋装修相邻关系纠纷案 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开发总公司与六盘水市卫生局等土地使用权、相邻权纠纷上诉案

4、 陈丽华与周济顺相邻权纠纷上诉案 台州市椒江江北制冰厂诉台州发电厂、台州发电厂四期工程扩建处海上相邻权纠纷上诉案 王福轩诉何芬全房屋相邻权纠纷案 崔江诉汪文海侵犯相邻权案 上海京银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中商穗华置业有限公司相邻建筑物施工赔偿案 新华日报社诉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建行湖南铁道专业分行诉陈茂林阻止其在毗连异产房顶安装设施排除妨碍案 刘守诚诉黄义德房屋加层遮盖其房相邻纠纷案 朱德喜等诉上海硅酸盐研究所等回迁安置的住房日照不符合标准要求调换案 董长征诉于福茂安装超出墙体的窗户护栏致窃贼通过该护栏进入其家盗窃要求拆除案 杨德康、王六妹诉项凤梅相邻纠纷案 沈阳

5、南证大厦有限公司诉辽宁兴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相邻关系纠纷案 贾凤山因诉何秀珍、陈庆申、高学花、罗南方相邻关系纠纷案 第 3 页 共 27 页【law110 简要介绍】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系由中国浙江杭州张东伟律师和王雄武律师创建并管理.是中国最大最专业的房地产法律网站,是大陆最优秀的法律网站之一,2004 年荣幸入选中国高校教材大学法律基础推荐的优秀网站.名列大陆中文法律网站前十名.无须注册,无须缴纳任何费用,各位均可以自由免费访问,不但可获得许多有意义的资料与信息,更可以获得专业律师及时援助.网站内容被各大网站引用 是一个专业提供房地产与建设法律资讯的大型网站,免费提供你查询,希望对解决

6、你的问题有所帮助。 浙江海泰水晶饰品有限公司赞助 Copyright 2002-2007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浙 ICP 备 05044035 号 陈丽华与周济顺相邻权纠纷上诉案陈丽华与周济顺相邻权纠纷上诉案 第 4 页 共 27 页(2000)玉民终字第 344 号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玉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华,女,年月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新平县桂山镇鲁贤街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攸惠兰,女,年月日生,汉族,新平县桂山镇财政所干部,住新平县桂山镇镇政府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济顺,男,年月生,汉族,退休干部

7、,住新平县桂山镇鲁贤街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旭东,男,年月日生,教师,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鲁万忠,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丽华因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丽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攸惠兰、被上诉人周济顺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旭东、鲁万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所建好的鲁贤街号房屋东面北段瓦檐有一个角侵占原告房屋西面的滴水米,给原告今后建房造成妨碍。鉴于原告目前尚未建房,对侵权部分予以维持现状。今后建房时由被告拆除所侵占部分。被告现建盖的鲁贤街号房屋未构成侵权,

8、应维持现状。被告在其相邻处开窗对原告无影响,原告主张不得开窗无理,不予支持。遂判决:“一、对原告陈丽华与被告周济顺争议的巷道维持现状;二、原告陈丽华的房屋拆旧建新时,由被告周济顺拆除其所侵占部分,让原告陈丽华建房。”宣判后,陈丽华不服,以周济顺新建房屋侵占巷道、在相邻处开窗违反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周济顺拆除侵占巷道的房屋部分;封堵开向相邻处的窗户。周济顺答辩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陈丽华与周济顺两户房屋相邻。相邻处历史形成一条长约米、北窄南宽的滴水巷道。对此滴水巷道,两户现有的土地、房产证件均未明确过使用权(以上事实有两户提交的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证、勘验笔录证实) 。年月日,周济顺

9、户因老房年久失修申请拆旧建新,经所在居委会、居民小组、桂山镇土地管理所三级审批,同意其按原基础建房。建房过程中,周济顺所下基础石脚占用巷道约公分,两户遂起纠纷。同年月日,两户经调解达成协议约定:一、周济顺按现石脚建宅,无滴水、不开门、不开窗;二、陈丽华建新房时,石脚离石脚伍拾公分下基础,不开门、不开窗、上面有公分喷边;三、现在除离开部分的空地全部归陈丽华所有。同年月日,周济顺办理准建证,准建证中注明准建房屋东侧段与攸秉忠有权属争议,不属于批准范围。现周济顺房屋已建好,二楼与陈丽华户相邻处开有一扇窗户。二审庭审中,周旭东表示由于其户已变更协议向相邻处开窗,陈丽华户今后建房时同样可向相邻处开窗(以

10、上事实有拆旧建新申请书、勘验笔录、调解协议、准建证及当事人陈述证实) 。 本院认为,周济顺与陈丽华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属处分物权的协议,周济顺一方在不影响陈丽华户正常居住前提下,为使本户更好获取通风、采光条件而对原协议中的限制开窗条款作出变更,并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此,对周旭东所提开窗处理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周济顺在建房过程中超越审批范围建房一事,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新民初字第号民事

11、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双方各负担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俞自力 审 判 员 曹 艳 代理审判员 陈 聪 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建文 【关闭此窗口】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服务 第 5 页 共 27 页http;/ 崔江诉汪文海侵犯相邻权案崔江诉汪文海侵犯相邻权案 【颁布日期】1996/11/20 【颁布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被上诉人):崔江,男,1963 年 8 月 5 日生,汉族,石河子市友丰市场开元公司业务员,住石河子市 13 小

12、区 137 栋 3 单元 22 号。 诉讼代理人:盛朝川,石河子市理浩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汪文海,男,1948 年 2 月 12 日生,汉族,石河子市友丰市场永红裁剪班业主,住友丰市场四楼。 诉讼代理人:尧长笑,莫索湾律师事务所退休干部。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军红;审判员:王在友;代理审判员:刘忠军。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永福;代理审判员:张一兵、赵炼。 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崔江诉称:原、被告系相邻关系。自 1992 年起,被告在原告屋顶上搭设简易木房,堆放杂物,并兼作伙房

13、。1995 年 10月底,被告又在原告屋顶上加盖砖混结构房屋,内装锅炉炉灶。被告上述行为给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害。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及律师代理费。 2被告汪文海辩称:1992 年我经原告同意,在其屋面搭一凉棚做饭。今年 3 月我已将其拆除,冬季我为取暖,在楼梯间顶部盖房,安装锅炉是事实,但未占用原告房屋面,原告称其屋面因此受损,过梁出现裂痕,毫无根据,我的房屋不存在漏水、渗水情况,原告屋面渗水与我无关。另外,原告居住的房屋因建筑工程质量低劣,加之年久失修,的确存在许多问题,但我未损坏原告房屋,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

14、赔偿责任。 一审事实和证据 本案经一审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均居住在石河子市友丰市场,原告住该市场三楼,被告住该市场四楼。1992 年被告在原告的屋顶上搭建木棚,堆放杂物,1996 年 3 月拆除,1995 年 10 月底被告为取暖在未经城建部门及锅炉检验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原告屋面上加盖砖混结构房屋及安装小型锅炉,并将废弃炉渣铺在原告屋面上,致三楼屋顶出现问题。1996 年 4 月 11日,本院委托石河子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对损坏房屋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房屋损坏情况如下:过道三楼顶漏水严重,顶棚抹灰泛碱起皮;三楼屋面防水层有部分破损,在防水层之上,铺有 5cm 至 12cm 厚的

15、炉渣及杂物,严重影响屋面积水的排出,加快了屋面老化的速度;屋面临墙泛水破损,结论为:该房为一般损坏房。建议:1立即拆除屋面设置的锅炉及临时建筑物,以减轻屋面的荷载;2清除屋面的炉渣及杂物,便于屋面排水;3修复及加固墙体裂缝、屋面防水层及临墙泛水。1996 年 6 月 20 日我院又委托石河子市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该房屋损坏部分维修费给予核算。1996 年 7 月 2 日我院会同石河子市造价咨询公司工作人员及原、被告对现场进行勘察,对损坏部分工程量按实际测量。1要求对主要损坏部分屋面重做三毡四油、墙面重抹砂浆及刷涂料;屋面房屋及炉渣等无条件拆除并清理干净;2经核定修复部分工程造价为 128648 元。两次鉴定费共计 708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陈述;石河子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96)005 号房屋安全鉴定书;石河子市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工程造价鉴定书(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表说明取费依据) ;原告提供的现场实物照片反映房损坏情况;鉴定费收据。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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