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释义—第三章销标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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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投标本章是关于投标的规定,共9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内容:(1)投标人的定义及哪些主体可以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第25条);(2)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第26条);(3)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第27条);(4)投标文件的送达(第28条);(5)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第29条);(6)投标人拟将部分中标项目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30条);(7)联合体投标(第31条);(8)禁止串通投标,禁止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第32条);(9)禁止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禁止以任何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第33条)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

2、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释义】 本条是关于投标主体的规定一 根据本条规定,可以参加招标项目投标竞争的主体包括以下三类:1.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根据本条规定,法人组织对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等方式发出的要约邀请作出响应,直接参加投标竞争的(具体表现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即成为本法所称的投标人2.法人以

3、外的其他组织即经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等上述组织成为投标人也需要具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条件3.个人即民法通则所讲的自然人(公民)依照本条规定,个人作为投标人,只限于科研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情况从实践中看,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招标,除可以由科研机构等单位参加投标外,有些科研项目的依法招标活动,允许由科研人员或者其组成的课题组参加投标竞争,也是很有必要的依照本条规定,

4、个人参加依法进行的科研项目招标的投标的,“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即个人在参加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时享有本法规定的投标人权利,同时应履行本法规定的投标人的义务二本法将投标主体主要规定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是考虑到进行招标的项目通常为采购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采购项目,通常只有法人或其他组织才能完成而以个人的条件而言,通常是难以保证完成多数招标采购的项目的当然,对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某些科研项目除外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释义】 本条是关于投标人资格的规定一投标人应当

5、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这里指的是,投标人在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方面,要具备与完成招标项目的需要相适应的能力或者条件例如,高速公路建设施工项目的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高速公路施工的相应能力二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比如,按照建筑法的规定,从事房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

6、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从事民用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分为四级,并对每一资质等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其可以承担的工程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例如,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须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5年承担过两个以上的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企业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

7、%以上;企业的固定资产产值在1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等等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可承包各种的民用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而四级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则比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相应要低得多,其可以承包工程的范围也相应要小得多按照规定,四级建筑施工企业只可承包6层和15米跨度以下的民用房屋建筑施工也就是说,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作为各种的民用建设项目的投标人,而四级建筑施工企业只能作为6层和15米跨度以下的民用房屋建筑项目的投标人三本条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对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维护招标人的利益乃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很有必要的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不能参加有关招标

8、项目的投标;招标人也应当按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不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不能中标本法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也可以使潜在的投标人以此判断自己有无资格参加投标,以避免花费不必要的投标费用,这对潜在投标人也是有益的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释义】 本条是关于编制投标文件要求的规定一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应当符合下述两项基本要求:1.按照招

9、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是由招标人编制的希望投标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招标文件通常应包括如下内容:编制投标书的说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需要提交的资料;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的价格;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截标的具体日期;对投标担保的要求;评标标准;与投标人联系的具体地址和人员等投标人只有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编制自己的投标文件,方有中标的可能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对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要求和条件(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

10、评标标准等)一一作出相对应的回答,不能存有遗漏或重大的偏离否则将被视为废标,失去中标的可能二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编制建设施工项目的投标文件,除符合上述两项基本要求外,还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包括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姓名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参加过的施工项目等情况2.业绩一般是指近3年承建的施工项目通常应具体写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与建设地点结构类型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合同价格和质量达标情况等3.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通常应将投标人自有的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以表格的形式列出,主要包括机械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主要技术性能等内容4.其

11、他如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及下一年的财务预测报告等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全体员工人数特别是技术工人数量;现有的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或者尚未开工的工程;工程进度等招标文件所要求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内容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释义】 本条是关于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的规定一送达方式按照通常的理解,送达包括直接派人将投标文件送到招标地点(直接送达)通过邮局将投标文件寄给招标人(邮寄送达)委托他人

12、将投标文件带到招标地点(委托送达)等方式从投标的严肃性和安全性来讲,直接送达更为适宜二送达要求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送达的基本要求有两点:(1)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送达,即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后,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改变原定的截标时间(应只限于延长而不得缩短),并已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的,送达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即为改变后的时间(2)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地点送达也就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投标地点三送达签收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

13、以后,招标人应当签收签收时应有签收的书面证明,列有签收的时间地点具体的签收人签收的包数和密封状况等,同时直接送达的送达人也应当签字签收人签收时一般要检查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了密封和加写了标志,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密封和加写标志的,招标人或者招标的代理人员应予拒收,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以防给以后的开标评标带来不必要的争议招标人签收后,应当妥善保存,直至开标前不得启封四重新招标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投标截止期满后,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所讲“投标人少于三个”,是指2个1个或者没有的情况,不包括3个本数投

14、标人少于3个的,不能保证必要的竞争程度,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如果确因招标项目的特殊情况,即使重新进行招标,也无法保证有3个以上的承包商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五送达拒收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已经超过了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截止时间,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拒收的理由有二:一是投标人超过规定的时间送达投标文件,过错属于投标人,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当然由过错人自己承担二是按照本法规定,开标的时间应与截标的时间相一致,如果在开标后还允许接收迟到的投标文件,则可能会给有的投标人在掌握了已开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的情况后再对自己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留下可乘之机,这

15、显然是有悖于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平公正的原则的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释义】 本条是关于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一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这是本条规定的投标人的一项权利按照通常的理解,招标投标属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分为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其中: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在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过程中,投标人的投标属于要约行为,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在遵守上述规定时,有权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二根据本条规定,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必须符合法定要求:1.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这一规定同合同法规定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有所不同,根据本条规定,投标人只要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撤回投标文件就属于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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