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媒体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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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来,“媒体审判”呈愈演愈烈之势。“深圳梁丽案”、“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案”、“湖北邓玉娇案”等,虽有吸引眼球之处,于司法视角看,仍属个案。但就是这些个案,在网络舆论冲击下,一一发展成为波及全国的公共事件。 在这样的民意之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声 浪充斥着质疑、批评、指责。案件处在侦查(或补充侦查)环节,法院尚未开庭审理,但“媒体审判”的裁决书似乎已经下达。一些媒体报道与网民评论互相呼应,并随意使用定性词汇,以带有强烈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某种看得见看不见的压力,使本不应成为舆论常态的成为常态。比如认为,梁丽无罪,胡斌应重判,邓玉娇系正当防卫,罗彩

2、霞的受教育权应该得到维护。有评论人感慨于此,甚至用了“全民皆法官”来形容这场近乎癫狂的舆论“盛宴”。 综观部分对这些案件的报道评述,其特点主要有: 对案件作煽情式报道,刻意突出某些事实;偏听偏信,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法律观点的机会;对采访素材按照既有观点加以取舍,为我所用;断章取义,甚至歪曲被采访者的原意;对审判结果胡乱猜疑;未经审判,即为案件定性,给被告人定罪等。 这些违背法治精神的报道评述似有升级趋势,应该说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后果,对司法公正带来了一定威胁。 在我国,通过新闻媒介对审判机关进行舆论监督,是一种特殊的民主监督形式。现在对某些事件或现象舆论监督的“越位”,已经成为

3、舆论监督实践中突出的问题。尊重司法,维护舆论监督的严肃性,有必要完善报道,避免“媒体审判”。 首先,坚持报道的平衡性原则,改“一面提示”为“两面提示”。要给冲突、对立的双方以表达自己看法的平等机会。 其次,坚守报道的客观性原则,避免添加报道者的主观色彩,改“诉诸感情”为“诉诸理性”。司法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任何主观感情因素的添加都有可能带来天平的倾斜,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媒介在作类似报道时,应忠实于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坚持用中性语言来达到传播目的。 再次,司法新闻报道应在传播、普及法律知识,消除社会“知沟”等方面充分发挥功能,承担起社会职责。只有全社会都能充分了解法律知识,舆论才能正确监督

4、司法,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媒体审判”现象。媒体审判缘于司法不独立 2009.10.19 B05版:律师沙龙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何先武正是因为司法不独立,司法环境不理想,人们才转而寻求媒体舆论监督。他们相信这些力量的制衡,才能使司法更公正。可以说,这是一种不得已。针对司法与传媒的关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撰文指出,传媒监督和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纵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存在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等五大方面问题。景汉朝副院长的文章,很容易让人想起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的讲话,他说:“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

5、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群众为什么对司法不信任、不报好感,原因就是司法的权能遭到了扭曲,司法独立性不够,背离了民心。可以想见,法院保证司法独立的良苦用心。然而,媒体舆论之所以热衷于代替法官进行审判,且遭到民众热烈追捧,恰恰是因为媒体、民众认为法官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了掣肘,受到了干涉。而司法系统独立性的孱弱,更是令民众对审判公正及法官廉洁充满疑虑。正是因为司法不独立,司法环境不理想,人们才转而寻求媒体舆论监督。他们相信这些力量的制衡,才能使司法更公正。可以说,这是一种不得已。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与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本该最受社会信任和倚重才是。不难设想,假如司法不被

6、信任,人们必然会寻找其他途径,媒体审判之类的非正当审判就成了必然。而法院要减轻自己承受的舆论压力,就必须挣脱行政权力的桎梏,强化自身的独立和公正。从权力制衡的角度来看,为防止司法权与行政权变成“同一个战壕里的兄弟”,保证各种权能在各自的轨道上运行,以媒体为代表的公众监督就成为必然和必需。同时,司法独立也不意味着司法不受监督,它不仅要接受人大等国家机关的监督,同时也要接受公众的监督,司法的权威必须建立在取信于民的基础上,司法裁决最终要经过公众来评判。当前,少数媒体在对案件作报道时确有不规范的做法,比如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就随意使用“杀人犯”、“贪污犯”等定性词汇,或者以带主观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施加种种压力,但这并不能成为棒杀媒体监督的籍口。如果媒体越了位,违了法,受害者完全可以诉诸法律寻求公正。这也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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