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委内瑞拉劳工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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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内瑞拉劳动法委内瑞拉劳动法LEY DEL TRABAJO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章 基本条款第一条 基于社会劳动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适用于本法规定。第二条 国家保障并支持劳动,保护劳动者的尊严,并为更好地实现社会进步和社会公正和平等制定相应法律。第三条 任何情况下不得拒绝履行有利于劳动者的标准及法令。附款 以上情形不排除以书面形式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能性,该协议应包括促成和解协议的环境因素及应涉及法律权利。该协议在负责劳动事务官员前签署后取得法律效力。第四条 法庭及劳动司法程序、社会保障、合作性社团组织的管理、设立和管理以工人为服务对象创建的机构、劳动者参与公共部门及公司的管理,及

2、其涉及其它要求,由专门的法律管辖。本法规定的程序性内容在劳动程序法颁布时修改。第五条 立法程序、法庭及劳动司法部门是为公正、迅速和无偿地解决劳动者和雇主个人之间或集体之间的争议而设立。涉及集体争议及要求忠实履行其所订立协议内容的情形适用本法第七部分规定。第六条 社会保障资源及,原则上所有社会公众性质的基金,以及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质的基金,除完成其主要目标外,应优先投资于劳动者能以合理价格取得的住房建设项目。在项目实施中,应征求高级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七条 本法不适用于武装组织人员,但有关组织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应制定相关条例规定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劳动后应得的报酬,此报酬不应低于本法规定相同性

3、质工作应得的报酬。武装组织是指军队、警察及其它与国防、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有关的组织。第八条 国家、州、市公务员执行国家、州和市公务员法规定的标准,包括其收入、晋升、调动、停职、退休及司法管辖;同时应取得上述法规中未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应取得的福利。公务员有权通过集体谈判和平解决争议,有权依本法第七部分的规定进行罢工,只要符合其工作的性质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公共机构中服务的工人受本法规定的保护。第九条 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时,依据相关专业执业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同时也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中对其有利条款的保护。以上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的收费视为已包括了工资和基于劳动关系应得其它福利,

4、协议中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十条 本法的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适用于本国领土,管辖委内瑞拉公民和在本国工作及订立劳动合同的外国人,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能通过个别合同规避和降低执行标准,除非法律文件内容本身已表明立法者的非强制性意图。集体劳动协议应采用对通用标准修改后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第十一条 宪法中对于工作规定的权力,由负责劳动事务的法官根据宪法规定的权力保障法执行。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公共权力法中有关劳动的规定,州和市无权制定有关劳动的法律和命令。但上述机构在劳动法规中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制定的有利于其下属部门劳者的规定除外。第十三条 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具有广泛的权力,可以为劳动法律制定条例,以专门

5、命令和决议形式生效,适用于国家特定的地区或行为。附款 在社会公众利益或紧急情况要求下,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可以通过共和国总统令的形式设立有关劳动者福利的强制性条款及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国民经济的条款。第十四条 向劳动行政管理人员或司法人员提出的,或在其面前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申请及诉讼活动均免除印花税及其它费用。公务人员免费向劳动者及雇主提供服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在委内瑞拉设立的和将设立的公有或私有公司、机构、开发或提供劳务组织,不论何种形式,存在雇主和劳动者之间提供服务的关系时,应服从本法规定,本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十六条 公司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或服务等经济活动的单位。机

6、构是指以盈利或非盈利为目的,通过固定的工作人员和设施,在同一地点,从事同一类工作,提供某一类技术的组织。开发组织是指无法人身份和固定机构,为寻找某种需求,以某一经济活动为中心的组织。提供劳务是指在任何条件下提供服务的活动。第十七条 政府主管的部有权要求提供其认为必要的数据以评价本法的实施条件和方式,在必要时,通过必要的方式修正可能存在的不合理状况。公务员在执行此项任务时不能泄露其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了解到的任何关于加工、工序、生产及经济状况的商业秘密。第十八条 为更好实施本法,管理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要求管理劳动事务的公务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完成其责任。第十九条 原则上全部发给工人的命令、指令等应使用西

7、班牙文。第二十条 工业关系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船长、机长、工头等相应职务应由委内瑞拉公民担任。第二十一条 当依本法或其它法律、法规听取雇主方面的意见时,应有一名中、小企业有资格的代表。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在听取国家经济委员会的意见后,应在考虑货币的实际价值及总体经济状况的基础上,修改对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以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第二十二条 国家最高行政机构依据本法第十三条和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制定的行政命令应在其公布后五(5)日内提交议会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议会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在收到上述行政命令后十(1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第一款 如果不批准,议会应建议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对行政命令

8、做出修改。第二款 如果在上述期限内,议会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未能作出决定,视为批准。第二章 工作的义务和工作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每个有能力人的根据其能力及获得的机会,都有工作的义务,以保证生存和造福社会。第二十四条 每个人都有工作的权利,国家力求使每个有能力的人能找到工作以使其有尊严地生存。第二十五条 政府力求创造有利的条件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就业水平。根据其资本的水平,能够提供大量稳定和良好就业机会的公司、开发机构或组织将得到公共部门的特别保护,并将在制定国家财政、经济和行政政策时加以考虑。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基于年龄、性别、种族、婚姻状况、宗教信仰、政治信仰和社会状况的雇用歧视。违者将受到法律的制

9、裁。保护婚姻、家庭、儿童、老人及残疾人的规定不视为歧视。第一款 在招工时不应提出违反本条规定的条件。第二款 不得歧视有前科人员的工作的权力。国家力求为释放犯人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条件。第二十七条 在雇主雇佣十(10)名或十(10)名以上劳动者时,包括白领雇员及工人在内,至少百分之九十(90%)的劳动者为委内瑞拉人。外籍员工,包括工人及白领雇员,其工资额不能超过全体劳动者工资额的百分之二十(20%)。第二十八条 主管劳动事务的部在研究具体情形所处的环境及用工情况后,在以下情形及符合以下要求时,可批准上条规定的临时性例外:a)当委内瑞拉人无法满足用工技术要求时,可以批准雇主一段例外时间为配备委内瑞拉人

10、作准备;b)当人手短缺,并经主管劳动事务的部的相关部门核实委内瑞拉人不能满足需求;c)当涉及与政府直接签订合同或受其控制的移民时,由主管的部批准比例及期限;d)当涉及难民时;e)当涉及中、小企业时。第二十九条 公有或私有公司、开发机构和组织,有责任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户主,直到此项比例达到劳动者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75%)。第三十条 在录用外国人时,应优先录用有在委内瑞拉出生的子女者,或与委内瑞拉人结婚、或在委内瑞拉有固定居所、或居住时间较长者。第三章 工作的自由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有决定从事非法律禁止的活动的自由。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防碍他人工作或强迫他人违背意志工作。

11、附款 只有在侵犯第三人或社会利益时,负责部门才有权根据本法规定以决定的方式阻止该工作。第三十三条 根据前条所确立的原则,主管的部可以通过决定阻止以下行为:a)违反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当劳动者在符合本法第七部分的规定参与劳资冲突时替换该劳动者;b)违反本法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劳动者面临就业风险时,替换该劳动者;c)当未完成本法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替换受国家保护的劳动者;d)当劳动者由于非因公疾病不能工作时,在本法规定的休息期间内替换该劳动者;e)如下条所述的大规模辞退劳动者。第三十四条 以下视为大规模辞退劳动者:在连续三(3)个月内或在更长的时间内但性质更为严重时,雇佣一百(100)名

12、以上劳动者的公司解雇百分之十(10%)或以上的劳动者,或雇佣五十(50)名以上劳动者的公司解雇百分之二十(20%)以上劳动者,或雇佣五十(50)名劳动者的公司解雇十(10)名以上劳动者。当发生大规模辞退劳动者时,主管劳动事务的部因社会利益,可以通过特别决定停止该辞退行为。雇主将面临本法第七部分第三章所规定的程序。如果减员是由经济环境,或技术进步或调整引起,在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时,送交仲裁。雇主应将仲裁请求通知代表所涉及劳动者参加的工会组织,如果不存在相关工会组织,应通知劳动者本人。在争议公司的劳动者正在行使其组织和订立集体协议的权力时,雇主提出的仲裁申请暂不处理。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限制在工作

13、中心进行商业经营的自由,除非主管的部认为此种经营危害了集体或劳动者的利益;对上述商业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非法定的税费。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防碍劳动者自由使用通往工作中心的道路或公路,以及运输商品,并不应对此通过收取法律未作规定的任何税费。如果相关道路或公路是私人财产,道路的所有者可以制定使用规定,在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主管部门如认为其规定有损公众利益,将不批准其规定。第三十七条 不得在工作中心开设酒品零售商店、赌场及妓院。如果工作中心在城镇以外,上述禁止适用于工作中心半径三(3)公里范围内。第三十八条 工作中心是指在大量劳动者活动的集散地,并位于大多数劳动者的居住地以外,包括为劳动者建立的住宿营

14、地。第四章 享有工作权力的人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是指按他人要求或下属于其他人,从事某类别劳动的自然人。劳动应得到报酬。第四十条 独立劳动者是指依靠自己的工作独立居住生活,而非依附于一名或多名雇主。独立劳动者可依本法第七部分第二章规定加入工会,并订立如本法第七部分第三章规定的集体劳动协议的协议。在适用并可能的情形下,应积极参加社会保障系统,采用其它保护劳动者的标准。第四十一条 白领雇员是指主要以智力而非体力进行工作的劳动者。该劳动者成为白领雇员所具备的智力应是在提供服务之前所具备,在此种情况包括随后其为有效提供服务所进行的学习,但不包括为合格完成体力劳动所进行的专门培训。第四十二条 管理层雇员是指

15、参与公司决策及公司的发展,部分或全部具有代表雇主面对其他劳动者或第三方的职能。第四十三条 工人是指主要以体力和工具进行工作的劳动者。为其他工人准备工作或监督其他工人工作的劳动者如工头、监工等相似岗位也视为工人。根据协议或习惯,工作上需要助手和帮工的,其雇主也视为工人。第四十四条 技术工人是指受过专门培训或具有完成工作所需知识的工人。第四十五条 受信任雇员指其工作性质使其知道雇主的生产或商业秘密,或参与经营管理,或监督其他的劳动者。第四十六条 监督是指有责任改正其他劳动者的工作,保证生产安全的劳动者。第四十七条 管理层雇员、受信任雇员及监督的资格取决与其工作的性质,而非双方通过合同或雇主单方的命名决定。第四十八条 对工人和白领雇员的分类并未确立他们之间的区别,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有不明确的情形时,将采取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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