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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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年7月31日15时45分,在Q省G市某城市给水管网改造工程管沟土方施工时,发生沟壁土方坍塌,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事故发生过程:Q省G市某城市给水管网改造工程,系市政建设工程。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实施建设。A 建筑公司得到该工程建设信息后,于5月29日以“便函”形式,委托外单位员工贺某以本单位项目部经理身份前往市自来水公司联系承揽该项工程。该项工程于6 月7日开标,A建筑公司未能中标。但是由于中标单位缺少垫资资金,市自来水公司与中标单位协商后,未报市招标办同意,擅自将该工程的部分工程改由A建筑公司承包建设,并通知贺某将此决定转告该公司。6月15日,市自来水公

2、司与A建筑公司签订了该城市给水管网改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月2日,A建筑公司生产管理部刘某将该工程转包给无任何施工安全资质的贺某,双方签订了“A建筑公司内部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书”。某监理公司经理张某派没有执业资格的徐某负责该工程监理。贺某在组织施工中发现,已开挖的管沟中心线位置略向北偏移,不符合施工要求,需重新修整。7月31日,工程承包人临时雇用G市的8名流散人员承包该部分管沟清理修整工程。31日早8时,被临时招雇的8人在没有书面交底的情况下,开始清理管沟。按照工程承包人的要求将深l.9m的管沟南侧底部向内掏挖0.6m并在1.9m的基础上深挖0.3m,挖出的土方堆放在管沟南侧顶端。15时45分,

3、管沟清理修整基本完成,承担清理修整工程的8人中,5人在管沟内休息。由于管沟南侧帮底已被掏空,加之施工段为三类土质,管沟南侧顶端堆积土较厚,造成管沟南侧24m长的侧壁坍塌,坐在管沟内休息的5人被突然坍塌的土方埋在管沟内,虽经多方抢救,仍有3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1请从技术、管理等方面分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答案:此次事故技术方面的原因主要有:(1)施工单位没有制定土方开挖的专项方案。(2)管沟直壁开挖,无任何护壁支撑加固措施。此次事故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有:(1)A建筑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无任何施工安全资质的外单位人员贺某,使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2)施工承包、指挥人员

4、违章指挥;施工作业人员冒险作业。(3)工程承包人不懂施工安全基本要求,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4)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中违章指挥与冒险作业行为。2分析该起事故的性质、事故责任划分并提出处理意见。答案:(1)这是一起工程管理中典型的承建单位非法转包、以包代管,施工现场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监理工作严重不到位的重大责任事故。(2)A建筑公司生产管理部刘某将工程转包给无任何施工安全资质的外单位贺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应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3)贺某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私招乱雇,使用未经培训的流散人员,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

5、接责任,应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4)监理公司徐某监理不到位,对施工方的违规行为没有下达停工令,无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上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应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监理公司经理张某,派没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徐某对该工程进行监理,工作严重失职,负有监理方的领导责任,有关部门应按行业管理规定对该监理公司给予在该市停止承接任务1年的处罚和相应的经济处罚。(6)总承包单位安全负责人,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不力,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3需要采取哪些整改措施?答案(1)施工单位对本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派具备相应施工管

6、理资质的项目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与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劳动用工管理与上岗培训制度,并认真落实到施工中的每一道工序、每一个环节。强化事故预防和控制,杜绝违章指挥与冒险作业。(2)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旁站监理责任,重视事故危险的预测与监督控制,及时纠正和制止施工中的冒险指挥与冒险作业。(3)建设单位工程发包要依法进行,必须将工程切实发包给具备相应施工、安全资质与管理能力的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管理部,并进行有效监管一、事故经过 某市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由市电视台投资兴建,某大学建筑设计院设计,某建设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监理。该工程在市招标办公室进行公开招投标,该市某建筑公司于1月13日中标,并于3月31日与市

7、电视台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建筑公司组建了项目经理部,史某任项目经理,成某任项目副经理。4月1日工程开工,计划竣工日期为第二年7月31日。工地总人数约250人,民工主要来自南方各地。 市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地下2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34000m2,采用现浇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演播中心工程的大演播厅总高38m(其中地下870m,地上29.30m),面积为624m2。7月份开始搭设模板支撑系统支架,支架钢管、扣件等总吨位约290t,钢管和扣件分别由甲方、市建工局材料供应处、某物资公司提供或租用。原计划9月底前完成屋面混凝土浇筑,预计10月25日16:00完成混凝土浇筑。 在大演播厅舞台支撑系统支架搭

8、设前,项目部在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按搭设顶部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法,先后完成了三个演播厅、门厅观众厅的搭设模板和浇筑混凝土施工。1月,该建筑公司工程师茅某编制了“上部结构施工组织设计”,并于当月30日经项目副经理成某和分公司副主任工程师赵某批准实施。 7月22日开始搭设施工后时断时续。搭设时设有施工方案,没有图纸,没有进行技术交底。由项目副经理成某决定支架立杆、纵横向水平杆的搭设尺寸按常规(即前五个厅的支架尺寸)进行搭设,由项目部施工员丁某在现场指挥搭设。搭设开始约15天后,分公司副主任工程师赵某将“模板工程施工方案”交给丁某。丁看到施工方案后,向项目副经理成某作了汇报,成答复还按以前的规格

9、搭架子,到最后再加固。模板支撑系统支架由该建筑公司的劳务公司组织进场的朱某工程队进行搭设(朱某是市标牌厂职工,以个人名义挂靠在该建筑公司劳务公司事故发生时朱某工程队共17名民工6月份进入施工工地从事脚手架搭设,其中5人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地上2529m最上边一段由木工工长孙某负责指挥木工搭设。10月15日完成搭设,支架总面积约624m2,高度38m。搭设支架的全过程中,没有办理自检、互检、交接检、专职检的手续,搭设完毕后未按规定进行整体验收。 10月17日开始进行模板安装,10月24日完成。23日木工工长孙某向项目部副经理成某反映水平杆加固没有到位,成某即安排架子工加固支架,25日浇筑混凝

10、土时仍有6名架子工在继续加固支架。 10月25日06:55开始浇筑混凝土,08:00多,项目部资料质量员姜才补填混凝土浇捣令,并送监理公司总监韩某签字,韩某将日期签为24日。浇筑现场由项目部混凝土工长邢某负责指挥。该建筑公司的混凝土分公司负责为本工程供应混凝土,为B区屋面浇筑C40混凝土,坍落度1618cm,用两台混凝土泵同时向上输送(输送高度约40m、泵管长度约60m2)。浇筑时,现场有混凝土工工长1人,木工8人,架子工8人,钢筋工2人,混凝土工20人,以及电视台3名工作人员(为拍摄现场资料)等。自10月25日06:55分开始至10:10分,输送机械设备一直运行正常。到事故发生止,输送至屋面

11、混凝土约139m3,重约342t,占原计划输送屋面混凝土总量的51。 10:10,当浇筑混凝土由北向南单向推进,浇至主次梁交叉点区域时,模板支架立杆失稳,引起支撑系统整体倒塌。屋顶模板上正在浇筑混凝土的工人纷纷随塌落的支架和模板坠落,部分工人被塌落的支架、模板和混凝土浆掩埋。 事故发生后,该建筑项目经理部向有关部门紧急报告事故情况。闻讯赶到的领导,指挥公安民警、武警战士和现场工人实施了紧急抢险工作,将伤者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最后,造成正在现场施工的民工和电视台工作人员6人死亡、35人受伤(其中重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70.78万元。 二、事故原因 (1)支撑体系搭设不合理。在主次梁交叉点区

12、域的每平方米钢管支撑的立杆数应为6根,实际上只有3根立杆受力,又由于梁底模下木方呈纵向布置,使梁下中间排立杆的受荷过大有的立杆受荷最大达4t多;有部分立杆底部无扫地杆、步距过大达2.6m,造成立杆弯曲,加之输送混凝土管的冲击和振动等影响,使节点区域的中间单立杆首先失稳并随之带动相邻立杆失稳; (2)模板支撑与周围结构连结点不足,在浇筑混凝土时造成了顶部晃动,加快了支撑失稳的速度。 (3)未按建筑法的要求,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现浇混凝土屋面板的模板支撑体系的施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有了施工方案后也未按要求进行搭设。 (4)没有按照规范的要求,对扣件或钢管支撑进行设计和计算,因此,在后

13、补的施工方案中模板支架设计方案过于简单,且无计算书,缺乏必要的细部构造大样圈和相关的详细说明。即使按照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搭设时也是无规范可循。 (5)监理公司驻工地总监理工程师无监理资质,工程监理组没有对支架搭设过程严格把关,在没有对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审查认可的情况下同意施工,没有监督对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就签发了浇捣令,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工人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模板支撑系统上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6)在上部浇筑屋盖混凝土情况下,民工在模板支撑下部进行支架加固是造成事故伤亡人员扩大的原因之一。 (7)该建筑公司领导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个别领导不深入基层,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管理不力,对重点部位的施工技术管理不严,有法有规不依。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混乱,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对民工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8)施工现场支架钢管和扣件在采购、租赁过程中质量管理把关不严,部分钢管和扣件不符合质量标准。 (9)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对该建筑工程执法监督和检查指导不力;对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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