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科学]中国商业网点建设联合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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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以下(简称“网联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促进行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网联会会员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第二章 会员发展第三条 入会条件(一)根据网联会章程规定:凡从事商业网点规划、商业项目策划、商业地产投资及建设管理、金融业、商品流通业、餐饮娱乐业、服务业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和各级商会、相关行业协会、全国性专业协会和其他类型的中介组织及从事商业

2、开发活动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二)团体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个人会员应为具有能够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在某个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有关人士。第四条 发展对象(一)各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和商会;(二)商业规划、建设、开发和流通领域中的有关单位和知名的商业科研、教育院所及中介机构;(三)商业流通业、饮食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四)有代表性的商业地产企业;(五)商业规划、建设、管理、流通领域中著名的专家学者;(六)对本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内外人士。第五条 地方商会加入网联会后,作为所属会员的代表,享有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地方商会的会员欲加入我会的,由所在地商会推

3、荐,经批准后,成为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会员。第六条 入会程序(一)申请。凡或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均可直接提出加入网联会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二)初审。网联会会员部根据会员申请单位(个人)实际情况,进行初审。(三)审批。对初审合格者,经网联会会长办公会按相关程序,审议确定。第七条 网联会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当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第三章 会员管理第八条 网联会向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单位颁发相应证书。第九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第十条 建立会员联络员联系制度。各团体会员须按要求推荐一名

4、联络员,负责与本会的工作联系。团体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络员、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本会会员部。第十一条 网联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在本会网站及刊物上予以公告,本会将收回其证书。第十二条 网联会会员有违反章程行为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凡被取消资格的,自本会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将收回其证书。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三条 为会员提供国家关于行业发展的政策指导和信息咨询。 第十四条 为会员的正常经济活动提供社会资源支持和国家政策资源扶持。第十五条 建立电子商务平台、金融平台、项

5、目合作平台、创业发展平台、宣传营销平台、商贸交易平台,为会员提供全方位、立体化、多元化服务。第十六条 为会员提供产业发展中的项目承接、资源对接、资本运作的信息咨询和协调服务。第十七条 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本会刊物及相关资料。第十八条 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本会的行业统计资料等有关信息。第十九条 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国内外交流、培训和会展服务。第二十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建立咨询、服务热线。第二十一条 定期召开会议。 为及时掌握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本会除按章程规定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外,每年还要针对行业发展和改革等实际情况召开专题研讨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

6、第二十二条 网联会根据会员单位经营、管理情况,推动行业发展情况,参加本会活动和对本会贡献情况,授予荣誉称号。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会员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颁发奖牌和证书,并通过媒体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会员单位进行宣传报道。第五章 会费收取第二十三条 网联会会费标准为:(一) 团体会员每年3000元。(二) 个人会员每年1000元。(三) 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四) 常务理事单位每届50000元(常务理事以上单位按届交纳会费,每四年为一届)。(五) 副理事长单位每届100000元。(六) 副会长单位每届200000元。第二十四条 会费收取后由我会出具发票。第二十五条 每年3月下发会费缴纳通知书,如在本年度12月10日前还未缴纳会费的,本会将取消其第二年的优惠待遇和服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1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网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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