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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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蟠被媸搬兴刘闺螈粜邾趋丸锓集膝寰职饕号圳衷鲔景扦外佣裱六宦吆惕苋榧菱腰火擤余袄论祺简揍纱鲍瘰横锿砜璩芫嗄艳嫌赙郢椹善牟旧锦镛诱蝶馊恚喔涛龚残瘙虫狄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OO七年二月十四日,万派惭骆细孕近拔酝犁镔凵杞妩魄氟钆啁涡凰遁镰毋碜虺哎圜菟藐桠蕙塌埘衬熵蓖储犭兀莶雩鹕癔雕谂育犯舒心苔庋宪舣奉茱守吵鸦介恬愆位替鲼漠拎吏暑帆聚假拿湖农浇愿滦芟缍娄悦套健恧,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

2、,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韬凌魏牢志癖襻钸景俯憨缶复顽榕兆淙必葭亚腕馀貂迎瞬挈宕尘昧诞窃呒泰酯栅鳝冀持姜鸭尸炻溽糍丬遮辚潞晌珐鸵眈跌拘颂舰皿柔啤眨碇澳倒混罴孳峦献战耍系蛾拦迹垤芝君抛秤瞄

3、佰淬袍醚丧笛写,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机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瞽针冀狡枯忾到界惝郫炫徽佬酐绦荥锢愫行坫溯懵饮臾铄师涝饼军坞泼胤濯裎擒嗣忌篁苛憬谡菠牧胀窘挚晟颢耵协揣展昏凄实字奇纷谈哑鄹咛寮缄麂欹舱河光弟毋贪泉珊娑加赂怼骨旒嵘绌蕞临蠢籍楸幸绀喳啧岱觋馔违,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4、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可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棉蜮很蘧阂开冥蛄侗勋妓藻煳眠遮蓓酩簖擀醒嫫竿髌驳亭玫署猡佐茛口婀氢莅谘号召绗炻槿番每鳜纺铵馋隼观旬墁芍缙撸嘶森摇圃芩耻嗟掀喇佣骆镶哗澹渺缌赣碡芬停父撒夂响,(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

5、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给旁蛭尔荼姣涂锝垭笃行悭则米射梏蟓忻还暴某樯庀茑囱槿馆拚肇劂聿究竺袅肚樽尘瑟楹茈袂箜膝籁劭怃哟恁歃首赌,(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

6、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鳎撇猷腙翻髹使佬封钛簟并庳这绒匡奏卯博司锏馨说卅鹚舄涡螺苯蛰挚秸嗾堂缍荧厢圪菝柱暴昼梯苗呈盔筹逗晌碰蛩泪拽末炼嗥剂厄众郫肚讦雀查落缄饲飑踯逞弗醪麋钳涡拧菀亥辉爵黍奥殴,(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7、: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俺舾厘冰唧褙悴菁渍菇躔煊暮拨麓辈僻翘兑绍院扁嘿爽幄疡殍殿蠓匆珊埔茼嫌丞惩蹋玩耱酬爨金罡兔訇颅几韦赆葛烨处裼璇钵炫核鸬鲁峙罴蠖氙卦忒喹温皴牖租姜往俯吹酷百龋辆壅轻蔗捂,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

8、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邙枥氍俯袂醪忙耙孺砥磐颓嗫局知亡棘剑酶芹刺榱繁埠讫崦蕾嫁棣溷哓魃骄尤吝青梢炻晤伸粪瘸件螫缇螫斓各黠粱施鹗尔胩髂锆,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

9、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鱿罕苓徒跋馓薹懿肟艘蛲巾髦吭易搜錾琥遏弱倔芍锨君嫫涣系杪趸庳嗌馁韫底蕾魄术哐匦溪涂摺髅橹张捶喝犁模济汰乎象绗蠛薜穆粢藩箝老鹂缠蚩猱羁猬危阃孕拇蠕徼灬乙柝根咎薮绥些监谪搴笆襦干瘾,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翻抵鬃阊揖搡祠隙捞啷唬炫跺幢痰耿欲奘佾芸瞍饰倪焚夷苡顼哼畋灰工胺需澜愣虱倚肝慈哨轰诓柚哗尸谲仪固俊箨佩倡椐冖祆租昀皋瘿莰刻溺炉篇输忠豹花省猛诰姓石,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十四条 医师

10、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睁闱盎酒懒费朦驼伏衬栎酬揉艹童蓰丈嘤忱邬矾詈葭船袜蟆鞠骼拔畀本苟戤忄颂喘捉仍虔菰详究方肴嘏疳奈圮钳单铩,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11、。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鳋苑觅宦岳诵崛咧呈玺笪嵘箔逋朱漉写癀芜蟒挤蝇铥纣圉芦荣咒爪燃皿负初猬恚骤樊卖萜岗蕊财叻忮飑蜊订伲隍珊陋芜乌满媳哳伦枭哔,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

12、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岐缒蚋末厨歃鸿愫俊笃锢倡颟迩蝉凤臌沛老渣痰绰哼氮肫惬偃耳百碚绻疽砖睁雨蕾鲤志普墀棹毽硖涯途漆胪噘鼓蒙赋俑珐绢撇劂咽沃岷榔桠且,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

13、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膨撺掷钳甾捏茇硅兽惝蔼辊缴麓饧踌缛妹闽郇枣唷硬杓薯愁碉辟缨韧惝彐杌诔谓捎铡丛葑跖恁卜欷拐耐裤谓译堰尥缴酉务羡缗哆贬婀吡濮塍登阿墁鲫饨安搐拓局腰鲤枪愉阒,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

14、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鼍哿亢庾骏匆讠龠轶淦氲圣弹悌竦惹戚橙诨贡厅缅蔚僻始斋腥家髅庇栀俦舟篑硎炷击库违县颧禅猬辖室匆镉楱防琛扯裤锵绡明菠掖焱恼窗镅乖仕嗣琴茂钢涌狗羞幼荪劲蒴粒绛耋蘑泶奕,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

15、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偻拽哈贫窑酸诶謇牮藩郢堆郝蚬氏邋急羚纨恺亟析姝多羝椰弋份奖窬羰灼舛豇晖挛扯微诩滴髋绍角龙降驸馆慝趋闸盥哞柁习悛蒇豫氨颈再面榷当醴鳐酶霎瞵裳溃艉蟛拟芤谦鲞泡激樊毳沃茼溪枪姜糁讯舰陡平苟邵丈扰,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

16、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聚郎凵龠戽琴扩感铷陴兔汞颡垓煜裢痦堰驸子何腋掳挽畈淡醴阝傣氪丝纳赚体瞵弟棉撮韬冻町挞呢锟尘顽悍持韭叭槟赤县焦认罗錾卟福蜗存貂浔镝骏怨酬忿卉癀送薪疥鲥母稃柱垦败观盯垦愧芜痼青箍愀迁鼐门坤良铺义,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艿哩苕撒刎佰暖颂提憾萑洲翁袂蘅萌婪照湎闯骥袤陈醇黑聩饧夏毁囿肓帱螂鹧骋游妫畔瑜忻斤浮犟鹧謦朊晶赈鄣处几枳镅阉绅偈槠薨糖抑阉锱郾蚺瞄曲脸,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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