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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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环境法的基本原理 环境法的定义和目的 环境法的渊源 环境法法律关系,第一节 环境法的定义和特征 一、环境法的定义 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环境立法目的,环境法的目的 对于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立法来说,它的立法意图是指立法者为实现衡平世代间的人类利益和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保护人类对环境的享受权与自然所固有的权利等权利和利益,从而通过环境立法表达的思想和需求,以维护地球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的稳定。 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本法的目的是,宣示为努力促使推进协调人类与环境之间的生产及其享受的国

2、家环境政策,防止和消除对环境以及生物圈的损伤,增进人类的健康及其福利,使国民深切的理解重要的生态学体系和有关天然资源,以及设立环境问题会议。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 1969,本法的目的是,就环境保全规定基本理念,并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者以及国民的责任,规定作为环境保全基本对策的事项,从而综合且计划的推进环境保全对策,以确保现在及将来国民健康、文化的生活,为人类的福利作贡献。 日本:环境基本法1993,为了环境的持久安全,法律的保护目标是:一、生物圈的生存能力和效率,以及二、其他自然资源的可利用能力。环境保护的措施是为了人类的健康和健全。 德国:环境法典(草案)1993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

3、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我国环境保护法1989,第二节 我国环境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 按照立法体制和法律规范的效力级别,可以分为: 宪法中的环境规范 环境法律 环境行政法规 地方性环境法规 环境行政规章 地方性行政规章 其他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宪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

4、、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基本法 环境保护法 1989 污染防治类 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修 水污染防治法 1996修 海洋环境保护法 1999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修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 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 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 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类 可再生能源法 2005 水法 2002 防沙治沙法 2001 城市规划法 1989 渔业法 1986 节约能源法 2007修 草原法 200

5、2修 气象法 1999 野生动物保护法 2004修 土地管理法 2004修 森林法 1998修,行政法规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核材料管理条例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处理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2007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2006,地方性环境法规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004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2007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04 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6、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1997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2001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4,环境行政规章 以国家环保部为例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2007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07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2006 环境信访办法 2006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1999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1,地方性环境行政规章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7 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996 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 1991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1994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2001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

7、法 2001,其他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7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2006 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2002,第三节 环境法律关系 一、概念 概念:由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各主体在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构成要件 主体:人国家和国家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公民(自然人) 内容: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所确立的权利和义务 现行法权利义务包括: 国家和国家机关环境管理职权和职责,法人、社会团体、公民(自然人) 享受优美舒适环境质量的权利 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 忍受一定限度的环境污染或破坏的义务 不得妨碍、侵害他人环境权益的义务 保护生活、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 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 客体:物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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