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营业税疑难分析及自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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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险公司营业税疑难分析及自查要点第一节 保险业营业税制要素应用解析一、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一) “境内”理解 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笑话百出的规定,掩人耳目的补丁文件 ! 思考题 1:支付给境外公司的咨询费用、查勘费用是否需要扣缴营业税?(二) “提供应税劳务”理解1何为“应税劳务”?七个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思考题 2:保险公司和其他企业日常经济往来过程中,应当索取的发票种类? 发票的编码规则是什么 ? 如何判断发票真伪?全国普通发票票样及防伪措施查询网址(总体说明,各省发票) 。2何

2、为“提供”?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思考题 3:无偿赠与保险和豁免保费行为是否缴纳营业税?会计如何处理?所得税如何处理?思考题 4:营销员销售保险产品佣金和保险公司内部员工销售保险产品提成是否征收营业税?3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除另有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个人,是指个体

3、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思考题 5:什么样的保险机构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思考题 6: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代为勘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条例和细则修改前后迥然不同的两种税收待遇!思考题 7: 各地寿险分公司为财险分公司提供代销服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二、营业税扣缴义务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注意掌握 3 个层次顺序。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1)境外保险机构分保境内保险机构承保的业务,由境内的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2)

4、境外保险机构直接承保境内标的的扣缴义务人。(3)境外公估机构和咨询机构为境内保险公司提供估损和咨询劳务的扣缴义务人。三、计税依据(一)基本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密切关注:新旧条例的细微变化!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

5、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思考题 8:保险公司代收的各类代收代付费用,比如 LASS 测试费、代理人资格证书费用、单证印刷费等完全属于公司代收性质,不存在营利,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二)营业额核定方法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

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思考题 9:保险公司优惠利率贷款给员工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注意掌握“平均价格”的指标选择和确定方法!(三)销售退回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思考题 10:退保业务和保单转移的营业税处理?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实务处理(四)销售折扣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思考题 11:购买主险赠送附加险时,如何开具保险业发票?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7、会计处理?(五)应收未收保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 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讨论:上述文件的理解。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

8、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六)摊回分保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9 号)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思考题 12:再保险分出人从再保险接受人处取得的纯益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借:应收分保帐款贷:摊回赔付支出(七)追偿款收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 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特别注意:代位追偿款的会计处理。 3(八)无赔款奖励业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无赔款优待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保监复200079 号)明

9、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费的 10。我会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协商后共同认定,上述“无赔款优待”是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调整费率行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单和交费收据中填列的收费金额应为已按上述规定减收后的保险费金额。保险公司应按实际收取的保险费入账,享受无赔款优待减收的保费额不作为营业税和所得税纳税基数计算。财税200316 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特别注意:效仿电信,齐心协力,公关总局,索要政策。(九)储金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

10、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9 号)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如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其 “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 50。思考题 13:保户投保保险公司开展的储金险种,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十)保户质押贷款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9 号)规定: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特别注意: 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调整。 (十一)保单工本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的通知(

11、财税字199745 号)第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十二)保单复效利息收入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十三)分保准备金利息收入 保费准备金一般按分保费的 40%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按未决赔款的 90%或者 100%提存。上述准备金在每期账单应付的分保费内

12、扣存,至次年同期账单返还。分出公司对于扣存的准备金要支付双方约定利息。 (十四)培训营销员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 号)第十五条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其他文化业”是指除经营表演、播映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思考题 14:保险公司以保障保险单证、保险费或客户资金安全为目的向保险营销人员收取的押金是否缴纳营业税?(十五)受托管理模式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国税发1993149 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

13、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十六)股权投资和股权转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 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4特别注意:整体资产转让、转让产权、企业分立行为营业税问题(十七)金融产品买卖 1金融产品买卖营业税政策新旧对比表旧条例和细则 新条例和细则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细则第三条 条例

14、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细则第十八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

15、不缴纳营业税。征税范围明显扩大:交易参与者、交易品种。补充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 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思考题 15:差价的计算过程中,能否扣除购买金融商品的税费?不同种类金融商品差价的同期正负数能否相抵?同一种类的金融商品差价不同期正负数能否相抵?思考题 16:买卖金融商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何时?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是否征收营业税?思考题 17:买入返售证券和卖出回购证券是否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3149 号:

16、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十八)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国税发1993149 号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十九) 债券利息收入观点 1:无论持有何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均不征收营业税。观点 2:投资债券品种不同而享受营业税待遇也不同。观点 3:无论持有何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均征收营业税。思考题 18:债券利息收入究竟是否征收营业税?(二十)扣缴税款手续费收入5国税发200131 号: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二十一) 保险中介机构经营业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四、保险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会计准则第七条 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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