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42 页 刑法总论复习资料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2 二、刑法解释3 三、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4 四、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观点6 五、犯罪的客观方面(一)——不作为犯8 六、犯罪的客观方面(二)——因果关系9 七、犯罪主体(一)——自然人犯罪10 八、犯罪主体(二)——单位犯罪11 九、犯罪的主观方面(一)——罪过形式及其相互辨析12 十、犯罪的主观方面(二)——主观认识错误15 十一、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一)——正当防卫16 十二、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二)——紧急避险18 十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犯罪预备20 十四、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犯罪未遂21 十五、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犯罪中止21 十六、共犯形态23 十七、罪数形态25 十八、刑罚的种类29 十九、刑罚的裁量制度(一)——累犯33 二十、刑罚的裁量制度(二)——自首34 二十一、刑罚的裁量制度(三)——立功36 二十二、刑罚的裁量制度(四)——数罪并罚36 二十三、刑罚的裁量制度(五)——缓刑38 二十四、刑罚的执行(一)——减刑39 二十五、刑罚的执行(二)——假释41 二十六、刑罚的时效制度42 第 2 页 共 42 页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确立 1、含义: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 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2、特征: (1)贯穿全部刑法规范 (2)指导、制约全部刑法适用活动 3、确定: (1)1979 年刑法没有规定 (2)1997 年刑法确立了三大原则 (二)罪行法定原则 1、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基本要求: (1)法定性 (2)明确性 (3)合理性 3、派生原则: (1)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2)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3)禁止习惯法 (4)禁止绝对不定刑期 4、我国立法体现: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 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 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具体体现: (1)犯罪的法定化: ①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 ②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③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④废除了类推制度,彻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 (2)刑罚的法定化: ①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 ②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 ③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5、适用的司法范围 (1)正确认定犯罪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3)严格限制新《刑法》第 63 条第 2 款规定的“特殊减轻处罚”的适用,即“犯罪分 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三)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1、含义: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不允许有 不平等的现象 2、基本要求: 第 3 页 共 42 页 (1)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地保护; (2)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 (3)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 (4)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3、我国立法体现: (1)1982 年宪法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写入宪法 (2)1997 年列入刑法: 【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 权 【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 权 具体体现: ①第 6 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 ; ②第 39 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 ③专章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4、注意理解: (1)这一原则是司法原则,而不是立法原则 (2)这一原则所指的特定对象是犯罪人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1、含义: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2、基本要求: (1)有罪当罚,无罪不罚 (2)轻罪轻罚,重罪重罚 (3)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4)同罪同罚,罪罚相当 3、我国立法体现: 【刑法第五条】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具体体现: (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3)设计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4、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关系: (1)罪行相当原则是调整罪刑关系的基础性原则,为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运用划定范围与 疆界; (2)刑罚个别化原则是调整刑罚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刑罚应当根据犯 罪人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加以规定、裁量与适用,从而构成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制约与校 正 二、刑法解释 (一)解释主体(按解释权分) 1、立法解释:人大及其常委会 2、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 3、学理解释:非权威机关 (其中,前两种为有权解释,第三种为无权解释) (二)解释对象 1、法律文本:字、词、句、段、逻辑分析 第 4 页 共 42 页 2、以对应案件事实的目的来解释刑法规范 3、对分则罪名的构成要件的解释 (三)解释方法 1、 文理解释 (语义解释) : 根据刑法用语文义以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2、伦理解释(逻辑解释) (1)含义:参酌立法背景、沿革、目的、社会需要等因素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2)分类: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类推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 释等 (四)解释位阶 1、有权解释的解释位阶: (1)立法解释优于司法解释 (2)同一机关的解释中新解释优于旧解释 2、解释方法的一般适用顺序(注意:无固定位阶) (1)文理解释优于伦理解释 (2)一般采用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的顺序 三、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一)概念、种类 1、概念:刑法的适用范围,亦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或“刑法的效力” ,是指一国刑法在什么 领域、对什么人、于什么时间具有效力,以及刑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2、种类: (1)空间效力:主要解决刑法对地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2)时间效力:着重解决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和溯及力的问题 (二)空间效力 1、属地管辖 【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 的意外,都适用 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 的意外,都适用 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实际领土:领海、领陆、领空 △拟制领土:船舶、航空器(注意不包括国际列车、国际汽车)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刑法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法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不适用中国刑法) △【宪法第三十一条】港澳台地区适用其本地刑法,不适用内地刑法典及普遍效力刑 法 【宪法第三十一条】港澳台地区适用其本地刑法,不适用内地刑法典及普遍效力刑 法 (不适用中国大陆刑法) △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 (不适用刑法典) △【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立法法第六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 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 【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立法法第六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 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 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州、县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当地适用变通规定。
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州、县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当地适用变通规定 (不 适用刑法典的部分条文) (3)犯罪地认定:只需犯罪行为与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即可 第 5 页 共 42 页 2、属人管辖 【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 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 本法 【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 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 本法 (1)对我国公民可以适用(法定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适用) ,对我国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与军人必须适用 (2) 【刑法第十条】对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 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 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条】对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 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 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保护管辖 【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而按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 受处罚的除外 【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而按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 受处罚的除外 △适用条件: (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 (2)法定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 (3)双重犯罪: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 4、普遍管辖 【刑法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刑法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1)对象为: 劫持航空器罪;劫持人质罪;侵害国际保护人员和外交代表等国际犯罪;恐怖主义犯 罪 (2)条件: ①我国缔结或参加了相关的国际条约; ②对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没有保留 (三)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 (1)法典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实行生效 2、失效时间 (1)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 3、溯及力问题 (1)一般规定: 【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 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 的规定应当追溯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罚 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实施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 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 的规定应当追溯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罚 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实施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原则:从旧兼从轻 ) (2)特殊规定: (1997 年刑法【新法】相对于 1979 年刑法【旧法】 ) ①追溯时效、特殊减轻、不得驾驶: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