些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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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赵洪海,植物检疫,1.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 10 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贸易性和非 贸易性植物繁殖材料(包括贸易、生产、来料加工、 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享有外 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自 用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 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

2、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境繁 殖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植物繁殖材料是植物种子、种苗及 其它繁殖材料的统称,指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 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 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 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含 转基因植物)等。,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以有害生物风 险评估为基础,按检疫风险高低实行风险分级管理 各类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风险评估由国家检验 检疫局负责并公布其结果,第二章 检疫审批 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 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根据以

3、下不同情 况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 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 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 家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引进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须按照有 关规定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申请办理国 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携带或邮寄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的,因特殊原 因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或邮寄人 应当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办 检疫审批手续 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 繁殖材料的,须向国家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输入土 壤和生长介质的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

4、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 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 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三章 进境检疫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 进境前7日持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备案的进 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 批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 的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或信用证、 发票以及其它必要的单证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植物繁殖材料到达入境口岸时,检疫人员要核 对货证是否相符,按品种、数(重)量、产地办理 核销手续 按规定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实施检疫,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经检疫后,根据检疫结果分别 作如下

5、处理: 属于低风险的,经检疫未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限 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未超过有关规定的,给予放行; 检疫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 物超过有关规定的,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后,给予放行; 未经有效处理的,不准入境。 属于高、中风险的,经检疫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 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未超过有关规定的,运往指定的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经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超过有关规定,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后,运往指定的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未经有效处理的,不准入境。,第四章 隔离检疫,所有高、中风险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必须在检 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检疫圃进行隔离检疫 进境植物繁

6、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圃按照设施条件 和技术水平等分为国家隔离检疫圃、专业隔离检疫 圃和地方隔离检疫圃 高风险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必须在国家隔离检 疫圃隔离检疫 因承担科研、教学等需要引进高风险的进境植 物繁殖材料,经报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后,可在专 业隔离检疫圃实施隔离检疫,隔离检疫圃负责对进境隔离检疫圃植物繁殖材 料的日常管理和疫情记录,发现重要疫情应及时报 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隔离检疫结束后,隔离检疫圃负责出具隔离检 疫结果和有关检疫报告。隔离检疫圃所在地检验检 疫机构负责审核有关结果和报告,结合进境检疫结 果做出相应处理,并出具相关单证,第五章 检疫监督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运输、

7、加 工、存放、隔离检疫、生产种植等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管理,2.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69号,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 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或地区检疫要求,依据进 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ISPM No. 15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木质包装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 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 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 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 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

8、 木质材料除外,第三条 AQSIQ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 工作。各地CIQ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 检疫监督管理,第四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 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 专用标识,附件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 一、热处理(HT) 1. 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56,持续30分钟以上 2. 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他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 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2. 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 ,熏蒸时间最低 不应少于16小时,三、国际植物检

9、疫措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 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附件2: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 一、标识式样,二、除上述信息外,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标识颜色应为黑色,采用喷刷或电烙方式加施于每件木质包装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保证其永久性且清晰易辩 四、标识为长方形,规格有3种:35.5cm、5 9cm及10 20cm,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木质包装大小任选一种,特殊木质包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参照标记式样比例确定,第五条 对木质交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标识 加施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化物包装除害处理

10、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直属CIQ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 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AQSIQ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3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局面知告申请企业。 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11、,第七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三)企业迁址 (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未重新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暂停直至取消标识加施资格,第八条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规定加施标识 再利用、再加工或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其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第十

12、条 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 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 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核销,第十一条 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13、 (三)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四)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六)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 (八)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第十四条 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一)因第十三条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退货的 (二)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 (三)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第十五条 伪

14、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六条 输入国家或地区对木质包装有其他特殊检疫 要求的,按照输入国或地区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AQSIQ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3.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AQSIQ第84号令,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要求: (1)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2)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

15、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 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或销毁处理 对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抽查检疫。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且未发生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经抽查,发现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对木质包 装进行除害处理或销毁处理 (3) 对进境货物未报检但使用木质包装的,依照有 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 对木质包装

16、进行现场检疫时应重点检查是否携 带天牛、白蚁、蠹虫、树蜂、吉丁虫、象虫等钻蛀 性害虫及其为害迹象,对有昆虫为害迹象的木质包 装应当剖开检查;对带有疑似松材线虫等病害症状 的,应当取样送实验室检验 (5) 进境木质包装的除害处理要求基本同“出境货 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 暂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溴甲烷熏蒸处理:,注: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 低不应少于24小时。松材线虫疫区为:日本、美国 加拿大、墨西哥、韩国、葡萄牙及中国台湾、香港 地区。,(6) 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应当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开启箱门,以防有害生物传播扩散;需要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除特殊情况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卸离运输工具和运递及拆除、遗弃木质包装 (7) 旅客携带物、邮寄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标识的,经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准予入境;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4. 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4.1 旅客携带物的一般规定,(1)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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