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保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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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保护(上),张福俊() 山东科技大学 2011年9月11日,2011-2012年,信息素养-培训课件,2,版权声明,尊重知识产权、遵守学术道德 版权归制作人及所在单位所有 CALIS三期建设项目享有复制、编辑、推广、宣传等使用权,2011-2012年,信息素养-培训课件,3,培训目标,了解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行政保护、司法保护、解决的途径选择。 适用于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2011-2012年,信息素养-培训课件,4,内容提纲,第一节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解决的途径选择,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2011-2012年

2、,信息素养-培训课件,6,第一节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1,侵权行为是指因不法侵害他人的权益,依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损害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权利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但由于其侵害对象不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表现出自己独有的特征,如侵害形式的特殊性、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侵害范围的广泛性、侵害类型的多样性等。 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该区分不同情况: 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该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要件;而其他责任的承担则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2011-2012年,信息素养-培训课件,7,第一节侵犯知识产权

3、的行为-2,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很多,以下根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叙述。 一、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含权利要求范围的界定)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四、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2011-2012年,信息素养-培训课件,8,一、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构成 (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种类,2011-2012年,信息素养-培训课件,9,(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1,法律所确定的保护范围是确认侵权与否的依据。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需将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与经确定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比较,判断其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发明和实用新

4、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书是界定专利权权利范围的法律文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和技术幅度来确定。 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不能太多,过多则缩小了权利保护范围;也不能太少,过少了就不能实施。权利要求书文字比较简洁、抽象,对权利要求如何理解,关系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此,各国有三种不同的做法:,2011-2012年,信息素养-培训课件,10,(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1)周边限定原则。主张应当严格地根据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进行解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专利保护的最大限度。美国及过去的英国采用该原则。但是,如果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意义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能对专利

5、权人不公正。因此美国也承认等同原则以作为补充,认为与权利要求中的具体特征等同的东西,也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中心限定原则。认为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作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将中心四周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包括在专利保护范围以内。德国过去采用这种原则。这种做法可以使专利权人得到充分的保护,但第三人会觉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确定。 (3)折衷原则。这种原则是上述两种原则的折衷。欧洲专利公约以及参加该公约的各国都采用这种原则。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第1款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应当用来解释

6、权利要求。”,2011-2012年,信息素养-培训课件,11,(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为了解释这一条,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专门签订了一个议定书。规定,第69条不应当解释为这样的意义:欧洲专利给予的保护范围应当理解是指权利要求书所用措词的严格的字面意义所限定的范围,说明书和附图只用以解释权利要求中的含糊不清之处;该条也不应当解释为这样的意义:权利要求书仅仅是一种指导方针,授予的实际保护范围可以根据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考虑说明书和附图以后,扩展到专利权人所预期的范围。相反,这个规定应当解释为在这两个极端之间确定一个位置,这个位置应当将对专利权人的合理保护,和对第三方的适当程度的确定性结合起来。 我国

7、采用折衷原则。 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2011-2012年,信息素养-培训课件,12,(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4,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表明了不允许严重地背离权利要求的内容,明确地排除了在解释保护范围时不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以权利要求书作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创造的目的、性质,将中心四周范围内的一定技术也包括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的做法;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则是在承认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前提下,允许利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表达的保护范围作一定程度的修正,以达到更加合理的结果,排除了过

8、于拘泥于权利要求的内容的做法。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因为它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这表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在申请时指定的产品上载有的与图片或者照片中显示的设计相同的外观设计。如果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设计,即被认为是落入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011-2012年,信息素养-培训课件,13,(二)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构成-1,1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即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

9、专利的行为。 2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 从上述含义分析,一般而言,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如下。 1)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对有效专利的实施行为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或者为商业经营的目的。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例如为个人消费目的而制造、使用、进口有关专利产品,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不能被理解为“以盈利为目的”,后者范围要窄。,2011-2012年,信息素养-培训课件,14,(二)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构成-2,一项发明创造在其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期间内才受到法律保护,第三人实施该项发明创造才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对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发明创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专利权已经终

10、止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发明创造,第三人实施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即只有行为发生在专利权有效的时间、地域范围,并涉及受该专利保护的产品或方法时,侵权才能够成立。 实施专利的行为,就产品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而言,是指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产品、许诺销售专利产品、销售专利产品、进口专利产品;就方法发明专利而言,是指使用专利方法,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就外观设计专利而言,是指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实施行为 只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实施行为,才能构成侵权。凡是经过专利权人同意的实施行为,则不构成侵权。,2011-2012年,信息素养

11、-培训课件,15,(二)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构成-3,3)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实施行为 有些实施专利的行为虽未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有法律规定的根据,就不是违法行为。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效力规定了限制: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先用权人的实施行为,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的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依法不应视为侵犯专利权;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防止滥用的强制许可,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政府为推广应用而指定实施专利等,均非违法的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 4)实施行为

12、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或有损害之虞 一般来说,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都会给权利人带来客观上的损失,其表现为专利权人利益的受损。但是在许诺销售侵权的情况下,权利人尚未因此行为而受到实际损失,而只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2011-2012年,信息素养-培训课件,16,(二)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构成-4,5)主观上行为人不需要有过错 专利法对侵权的构成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该法没有要求行为人必须有过错。另一方面,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虽也构成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对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必须有过错,才负赔

13、偿责任。,2011-2012年,信息素养-培训课件,17,(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种类-1,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专利产品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具体来说,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可以分成三种类型: 一是制造者明知其制造的产品是受到一项有效专利保护的产品,但仍然进行其制造行为,这是故意侵权行为; 二是制造者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未作预见,或者虽有预见却轻信其不会发生,这是过失侵权行为; 三是既非故意,也非过失,但是仍会受到一定限制的行为,例如在某项产品申请了发明专利,但尚未公布的时间期间内,他人独立制造了相同的产品,专利申请

14、公开之后,他就不能自由地继续实施其行为。,2011-2012年,信息素养-培训课件,18,(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种类-2,综上所述,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不论制造者在主观上是否知道属于专利产品,在我国领域内的什么地方制造,用什么方法制造,制造多少产品,只要其在制造的产品中完整地使用了他人产品专利的权利要求请求的技术方案,即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即对产品专利的制造行为的保护是绝对的。从这一意义上讲,对这一专利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使用、许诺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专 利产品的行为,2011-2012年,信息素养-培训课件,19,(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种类-3,这里

15、所说的“专利产品”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侵权产品,它不包括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使用、许诺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不管有无过错,都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如果使用者在主观上不知道他所使用的产品是侵权产品且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销售”是指经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侵犯专利权的产品。,2011-2012年,信息素养-培训课件,20,(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种类-4,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不管有无过错都构成侵权。但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如

16、果销售者在主观上不知道该产品为侵权产品且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所承担的只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其他民事责任。 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进口专利产品,是指一种专利产品在我国受专利法保护,在其他国家制造的相同产品输入到我国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口这种专利产品的行为即构成侵权。至于该专利产品在制造国是否受专利保护,以及当事人进口该产品时主观上是否知道该产品在进口国受专利法保护,则在所不问。即针对进口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2011-2012年,信息素养-培训课件,21,(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种类-5,应注意,关于进口侵权产品的责任承担,世界上不少国家把进口侵权行为视为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和进口者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一般裁决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提供的货物保证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则进口侵权责任由卖方承担。否则,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把进口侵权行为认定为进出口双方共同实施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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