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9章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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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 一、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1.在权利能力开始方面,各国民法的理解与规定有很大差异,概括起来有阵痛说;露头说;独立呼吸说;出生完成说;存活说等。 2.在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方面。 “在生理死亡方面” 、“推定存活制度”不同、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方面,各国的法律冲突表现得更为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有的国家同时存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而有些国家则只是作单方面规定。(2) 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时间各异。(3) 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发生效力的日期不同。(4)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实际法律后果不同,(二) 自然人

2、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大致有三种做法: 1.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 2.适用法院地法。 3.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但大多数国家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这种方法也最为合理。 但各国对当事人权利能力属人法的理解往往是住所地法,而非本国法。如我国民法草案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其住所地法或经常居住地法。,(三)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1.对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有三种不同主张 (1)由当事人国籍国管辖;(2)由他的住所地国宣告;(3) 原则上由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但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可由其住所地国或居所

3、地国管辖。 而大多数国家采取第三种观点。思考我国的做法: 2.对于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和实践原则上均适用失踪人属人法;但视失踪人国籍、住所、财产情况有以下不同主张: (1) 适用失踪人的本国法。 (2) 有些国家主张适用失踪人住所地法。 (3) 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内国法院对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适用法院地法。 (4) 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涉及在内国的不动产时例外 (5)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失踪外国人在内国有财产及应依内国法的法律关系时,适用内国法。,草案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被宣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适用其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4、如果其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认为该自然人具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为不具备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可以不作宣告。 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效力,适用宣告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其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但自然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或者法律关系决定地法院也可以依照法院所在地法律宣告其失踪或者死亡。,二、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1.关于法定的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 2.关于行为能力的分类; 3.关于行为能力划分的原因; 4.关于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

5、同。禁治产制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宣告禁治产的原因和法律效力两个方面。 (二)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原则上依当事人属人法,但有变化,如行为地法、物之所在地法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6、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票据法97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三)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公约 1.住所地法与本国法的冲突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55年6月15日订立,目前只有比利时、荷兰、法国、卢森堡、西班牙五国签署,尚未生效。 2.第一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法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国内法。” 大陆法系向英美法系的让步以及住所地法优

7、先的趋势。 3.英美法系同意大陆法系的让步,对住所地做扩大解释,包括惯常住所地法,(四)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为保护禁治产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宣告其为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的制度。是为保护已经成年,但因为精神缺陷,心智不全的自然人而设立的制度(2000年关于成年人国际保护公约)。 1. 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 1905年订于海牙的关于禁治产及类似保护处分公约规定国籍国法院管辖,在一定情况下,也可由居住国法院采取临时措施。 2. 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 关于禁治产宣告的准据法,各国立法体例有以下几种不同作法: (1) 法院地法;(2) 被宣告人的属人法;(3) 被宣告人的本国法;(4) 被宣告

8、人本国法及法院地法。 禁治产宣告,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适用当事人本国法,但在采取临时措施时,可以适用法院地法。 思考:我国认定自然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三、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人的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同其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是完全一样的。由于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国际私法实践中,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常常发生法律冲突。 (二)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决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依法人属人法的规定。实际上,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其在内国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范围

9、要受到本国法和内国法的双重限制和制约。 在我国,民通意见中作了如下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还有不少法律直接规定了外国法人可以享有的具体权利。,胚胎遗孤问题 随着现代生物学和医学的发展,许多与人的权利能力有关的法律问题随之产生。如试管婴儿问题、借腹产子问题、胚胎遗孤问题以及“安乐死“问题,使得“出生“和“死亡“的时间确定变得非常复杂。例如: 一对美国夫妇1981年6月参加了澳大利亚的一个医学中心的试管授精计划,他们的两个胚胎就给汽冻在液体氮中,但这对夫妇不久死去,遗有财

10、产百万美元。这就需要由医学机关及有关法律组织作出决定,是把胚胎毁掉,还是把他们植入另一个妇女体内发育成人?如果让他发育成人,他是否有继承权?你有何看法? 又比如:1985年7月发生的科丽娜案件也使法院左右为为难。科的丈夫患了不育癌症,他治疗前储蓄了精子,但未立遗嘱。其死亡,科要求人工受精,但遭到精子库的拒绝,理由是:精子并非法律上?quot;动产“,不能象遗产那样继承。科就向法院起诉,你认为法院该如何处理?,思 考 题 1.由于各国法律均规定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问题不会发生冲突。 2.只要一个外国人依其本国法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可以在法院地国从事一切民事活

11、动。 3.“推定存活”制度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能力。 4.我国法律同时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5.对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般适用属人法。 6.禁治产制度直接涉及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7.处理不动产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8.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既可以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也可以适用行为地法。 9.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是一致的。 10.我国法律确定外国法人的本国法以其注册登记地为标准。,1(05单37)某国公民杰克逊18岁,在上海某商店购买一款手机,价值4000元人民币。三天之后,杰克逊在另一商店发现该款手机的价格便宜许多,便到前一商店要求退货

12、,被拒绝。杰克逊遂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理由是根据其本国法,男子满20岁为成年人,自己未届成年,购买手机行为应属无效。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无效,手机可以退货 B.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有效,手机不能退货 C.认定杰克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因本案所涉金额不大,判购买行为有效 D.法院应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该案,2(09单36)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D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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