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12日遗嘱继承遗赠继承

上传人:san****019 文档编号:70862656 上传时间:2019-01-18 格式:PPT 页数:59 大小:3.20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月12日遗嘱继承遗赠继承_第1页
第1页 / 共59页
月12日遗嘱继承遗赠继承_第2页
第2页 / 共59页
月12日遗嘱继承遗赠继承_第3页
第3页 / 共59页
月12日遗嘱继承遗赠继承_第4页
第4页 / 共59页
月12日遗嘱继承遗赠继承_第5页
第5页 / 共5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月12日遗嘱继承遗赠继承》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月12日遗嘱继承遗赠继承(5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十四章 亲属间的遗嘱财产继承,遗嘱的法律特征 遗嘱的有效、无效及生效 遗嘱的形式及要求 遗嘱的变更及撤销,一、遗嘱和遗嘱继承的概念 (一)遗嘱的概念 公民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其他事务作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是狭义的遗嘱概念,定位于法律事实,其法律后果指向消极与积极两个方面。 (二)遗嘱继承的概念 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二、遗嘱的法律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只要求遗嘱人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作出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有效成立。 1、立遗嘱不以其他当事人知晓为条件,无须送达特定相对人 2、遗嘱人依法作出遗嘱即

2、完成该法律行为的全部内容,生效前无须征得任何人同意 3、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变更或撤销遗嘱 4、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态度并不影响遗嘱的成立和效力,(二)遗嘱是死因法律行为 1、遗嘱的成立与生效在时间上相分离 2、死亡作为遗嘱的生效条件是法定的期限,而不是遗嘱人指定的期限,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 3、判断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否有效,一般应当在遗嘱人死亡时进行 4、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遗嘱继承权才能成为既得权,(三)遗嘱时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 1、代书遗嘱只能是遗嘱人意思的客观记载,不能反映代书人的意思 2、遗嘱人不得对他人的财产设立遗嘱,也不能授权他人为自己订立遗嘱 3

3、、无行为能力人不存在遗嘱,任何一种代理人都没有代理遗嘱的权利,(四)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三、遗嘱的有效与无效 (一)遗嘱的有效要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遗嘱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2、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合法 4、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二)遗嘱的无效 1、遗嘱人无遗嘱能力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 3、伪造和篡改的遗嘱 4、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留有必要的份额 5、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四、遗嘱的形式 (一)公证遗嘱 特点:形式最严格,是证明遗嘱人真实意思的最有力和最可靠的证据 要求: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公证员必要时应回避;遗嘱人亲自书写

4、或口授遗嘱;遗嘱应经审查,(二)自书遗嘱 特点:简便易行,保密性强,应用广泛 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亲笔签名,注明日期,在新世纪之初,香港发生了一起令人关注的事件:香港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与其公公王廷歆之间,发生了一起究竟谁是龚如心的丈夫王德辉遗产继承人的诉讼。因为遗产额度高达400亿港元,而被媒体热称为“世纪遗产争夺案”。令贾玉文没有想到的是,2000年8月,在沈阳居住的他,接到了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的信函,邀请他和徐立根教授、詹楚材教授共同承担龚如心一案的遗嘱的签名鉴定。所谓遗嘱签名鉴定,就是龚的丈夫死亡前写下的最后一份遗嘱签名的真伪。,王德辉在1990年被人绑架,此前他曾两次遭

5、到绑架,但都平安回来了,这次却杳无音信。根据当地法律,有人如果失踪满7年,而没有证据表明其活着,法院便可宣告其死亡。据此,王的父亲在1997年登报寻子,随后法院宣布王德辉死亡,接下来的便是遗产问题。王的父亲拿出王德辉1968年立的一份遗嘱:全部遗产归其父亲所有;而其妻龚如心又拿出王德辉在1990年被绑架前的遗嘱:遗产归龚如心所有。围绕后一份遗嘱中王德辉签名的真伪,展开了诉讼。(,龚如心的律师团为贾教授等人提供了18个王德辉的中文签名,这些中文签名是从50年代到1985年间的,是争议双方都没有争议的王德辉的真迹。 “在我们的鉴定中,主要从王德辉的汉字签名的形体、结构、笔顺、运笔中着手,进行比对。

6、尽管书写不是机械重复,同一个人的每一个签名都不可能完全一样,但变化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一个人写字是经过训练而形成的,成型之后便形成一种习惯,从而形成一种独一无二的笔迹,这便是我的鉴定的基础。”采访中,贾玉文教授向记者介绍了他的“文检”理论基础。,“而我所要比对的王德辉笔迹是一个用扁尖书法笔签的名字,有点隶书艺术风格,与那18个签名里的多数在书写工具和书写速度上有所不同。我在比对之后,发现这个有争议的王德辉签名与那18个签名风格相近,王字呈倒梯形,王字下部末笔往上翘一下,辉字德字的结构、运笔和这18个签名的笔顺是一致的,这就是我鉴定签名为真迹的依据。”,在一审中,聆讯时间长达172天,创香港法院审

7、理期限的记录,其间仅签名真伪的辩论即有73天之多。“在法庭上,我被本方律师盘问了17天,对方律师问了18天,最后又被本方律师问了2天,总共37天。律师问得很细致,法官听得很认真,有时一个芝麻大事儿,他能问你一整天,有时又冒出不相干的一句话,以试探你是否心虚。”贾教授这样告诉记者的。,2005年7月,香港终审法院开庭。法官团由两名常任法官及三名非常任法官组成。最后,5名法官作出一致裁决:龚如心所持遗嘱为其丈夫王德辉最终遗嘱!法院的终审判决,终于证实贾玉文等三位中国文检专家的签定权威性。,(三)代书遗嘱 要求:遗嘱人亲自口述遗嘱内容,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代书遗嘱应经遗嘱人认可;遗

8、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注明日期。 缺点:容易伪造,(四)录音遗嘱 优点:比口头遗嘱可靠,取证方便,不需要他人复述 缺点:容易被他人剪辑、复制而难辨真伪;继承法规定过于简单 1、遗嘱人亲自口述全部遗嘱内容 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制作完毕后将磁带当场封存,交遗嘱人或见证人保管委托,遗嘱人死后,必须要在见证人和继承人到场的情况下当众启封。,(五)口头遗嘱 优点:简便、应急 缺点:容易被篡改、伪造或遗忘 要求:危急情况下;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效力:,遗嘱见证人的限制 1、无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 3、继承人; 4、受遗赠人; 5、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

9、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五、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一)通过遗嘱形式的变更或撤销 (二)通过行为形式的变更和撤销,第十六章 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遗赠的法律特征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第一节 遗赠 一、遗赠的概念 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并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赠人(遗嘱人)、受遗赠人(遗赠受领人) 遗赠制度的依据:尊重遗嘱人的意愿、更好实现财产的社会价值。法律依据:继承法第条第款,二、遗赠的法律特征 (一)遗赠是给他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 遗赠有时也附加某些义务

10、,但这些义务不可能是对等的,不以受遗赠人应尽法律上的义务为前提,不能只将财产性义务赠与他人。 (二)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 遗赠是从继承人处取得财产而不是从遗嘱人处取得财产?受遗赠人取得财产的权利是否从属于继承人的继承权?,(三)受遗赠人一般只接受遗产中的财产权利 继承法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条件:遗嘱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获得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清偿的顺序,三、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一)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具体范围;与遗嘱人的关系 (二)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所负义务不同: 遗赠:先以遗产清偿债务,剩余部

11、分执行遗赠,受遗赠人本身不承担清偿义务。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按遗嘱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三)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的接受、放弃规定不同 (四)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四、遗赠与赠与的不同 (一)法律性质不同 遗赠为单方法律行为,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是一种合同关系,需要意思表示一致。 (二)意思表示方式不同 遗赠是要式行为,以遗嘱为形式,赠与一般没有严格形式要求。,(三)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 赠与实际上为赠与人生前生效的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四)处分财产的范围不同 遗赠有一定限制(如先清偿债务,要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一定份额) 赠与一般无特

12、定限制,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是中国继承法上特有的一项制度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受扶养人(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性质: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互助合作关系,使当事人处理自己遗产的一种方式,也充分体现财产所有人的自由意志。,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 (一)是双方有偿的合同行为 扶养人付出的代价不一定与取得的遗产价值相等 (二)协议主体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受扶养人必须是自然人 (三)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受扶养人死亡时实现 (四)适用上具有优先性,三、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合同行

13、为 遗赠扶养协议在形式上并无严格要求,为非要式行为 (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 (三)遗赠扶养协议自订立时起就具有法律效力 四、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第十七章 继承的实际运作 继承的开始 继承权的行使 遗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清偿,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一)意义 1、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2、确定遗产的范围 3、确定继承人的顺序和应继份额 4、判断遗嘱的生效 5、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起算,(二)认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1、自然死亡:医院死亡证明书公民户籍登记有关死亡的证明材料 2、宣告死亡: 继承意见: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时间 民通意见:判决宣告之日 3、特殊情况

14、下死亡时间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二、继承开始的地点 (一)意义 是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行使继承权,接受遗产的场所。 (二)认定 本籍地主义、住所地主义、死亡地主义、财产所在地主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三、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四、遗产的保管 (一)国外做法:全体继承人为遗产保管人或有关机关指定遗产保管人 (二)

15、我国:继承法第24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存有:事实上的控制和占有 遗产保管人的职责:清理遗产、编制清单;通知各继承人;妥善保管遗产;及时移交遗产。,第二节 继承权的行使 一、接受或放弃继承 (一)特点: 1、单方性 2、身份专属性: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代理行为无效。 3、概括性:接受或放弃继承不是针对遗产,更不是指向遗产中的某一部分,而是就继承权总体所做出的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客体为继承权。,(二)操作 1、时间: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2、接受或放弃继承不得附加条件或期限,也不得影响法定义务的履行。

16、 3、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不得撤回 时间:遗产处理前 4、形式要求:接受默示 放弃明示:书面或口头,二、遗赠的接受或放弃 特殊性: 时间: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 形式:接受明示 放弃默示 受遗赠权的继承:继承开始后表示接受遗赠 遗产分割前死亡,三、遗产的接受和放弃 (一)概念:接受继承后,在遗产分割和处理时针对其应继份遗产做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 (二)类型 1、继承人接受其应继份遗产的全部或部分 2、继承人表示不参加遗产的分配,即不接受遗产。 3、继承人表示接受遗产,并将其应继份全部或部分指定转移给特定的继承人或继承人以外的人。 4、继承人表示接受遗产,但在接受遗产后又放弃遗产。,第三节 债务的清偿和遗产分割 一、债务清偿 (一)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范围 1、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 2、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债务与由于继承人的原因而形成的债务 为家庭生活所需负债;已无法定扶养义务但完全用于继承人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