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十章 行政赔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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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行政赔偿,教学目的与要求: 1、明确: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程序。 2 、掌握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3、掌握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的意义,明确修改的主要内容。,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1年2月 法释20114号 3、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司法赔偿 刑事赔偿

2、民事行政审判中 司法措施失当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7号 ),赔偿法:“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1954年1月政务院通过的海港管理暂行条例首开新中国行政赔偿立法之先河 1954年宪法 1982年宪法 1986年民法通则 1989年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律程序 1994年国家赔偿法 年国家赔偿法修改,二、行政赔偿制度

3、建立的意义 1、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 3、监督和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促进其依法行使职权; 4、还助于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旧法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新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一、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

4、、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国家 (责任主体),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相对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主体) (侵权主体),委托关系,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相对人的权利后,是否承担责任的理由、根据和标准 归责原则在立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取向 违法归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公民权益,而且其行为必须构成违法,才承担赔偿责任; 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不管致害人的行为违不违法,只要其侵害了公民权益,受害人就可以要求赔偿。,为什么? 去掉“违法”二字,意味着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5、从单一违法归责变成了违法或有条件的结果归责。 、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这一条中并没有“违法”两个字。 、体现了国家赔偿的性质。国家赔偿的主要性质是救济,而不是监督。 、“违法”二字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实施和运作造成了障碍。,三、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重要理论工具。 (一)行政侵权行为主体 (二)执行职务的行为(行政侵权行为) 行政行为包括执行职务的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 与行

6、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质是公务行为的延伸,此行为的发生与其职务活动有着一种法律上的“牵连”。,(三)法定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必须是一种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的事实。若没有损害后果,即使实施了行政侵权行为,也不能构成行政赔偿责任。 法定损害事实 直接、间接 物质、精神 人身权、财产权教育权、政治权,1983年刚满14岁的焦海亭被江苏沛县公安局错误的划入劳改释放人员行列,从而被秘密重点监控起来,他在生活中碰到许多钉子,连续三年想参军,体检合格,但因为是重点监控对象,政审不合格.先后参加工商、税务、公安、供电等部门招工考试,成绩合格,但因为有“犯罪前科”而不予录用,直到1999年11月1日,

7、公安局要其填写“撤消重点管理审批表”才发现自己的档案中有“1983年伙同他人盗窃判刑2年释放回家”的记录。其找到公安局要求纠正并赔偿40万。公安局承认错误但拒绝赔偿。焦海亭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安局赔偿40万,法院判公安局赔偿其一年来打官司的车旅费、材料费等合计6257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就此案发表评价。,(四)因果联系。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以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 只有当该损害结果是由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或当行政侵权行为是该损害结果的原因时,才能构成行政赔偿责任。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一般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否则,就不能构成行政

8、赔偿责任。 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行政主体的不作为,与必然发生的损害结果或者与已经预见、应当预见的损害结果之间,应当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2002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原告尹某位于卢氏县县城东门外的“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以下简称门市部)发生盗窃,作案人的撬门声惊动了在街道对面“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招待所”住宿的旅客吴古栾、程发新,他们又叫醒了该招待所负责人任春风,当他们确认有人行窃时,即打电话110向警方报案,前后两次打通了被告卢氏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并报告了案情,但卢氏县公安局始终没有派人出警。20多分钟后,作案人将盗窃物品装上1辆摩托车后驶离了现场。尹某被盗的物品为渔具、化妆品等货物,

9、价值2454650元人民币。案发后,尹琛琰向卢氏县公安局提交了申诉材料,要求卢氏县公安局惩处有关责任人,尽快破案,并赔偿其损失。,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重点掌握:我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 掌握:有关行政赔偿范围的一些基本概念,如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和意义、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人身权、财产权等。 一般了解:有关行政赔偿范围的争议。,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哪些损害相对人的行为要承担赔偿责任,哪些损害要赔偿 赔偿范围是赔偿义务范围;是赔偿请求权的范围;也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二、行政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方式和制约因素 (一

10、)行政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方式 大体有三种:概括式;列举式;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 我国国家赔偿法采取第三种方式。 (二)确定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 对公民权利的重视程度; 对公共行政范围的界定; 政治体制的制约; 国家赔偿理论的影响; 国家财力的影响。,对哪些违法行为?正:人身权5种 财产权4种 反:3种 对哪些损害?精神:侵犯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赔 物质:直接:是 间接:?,“违法”或“有条件的结果归责” ?,三、法律规定的应予行政赔偿的情形 (一)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P534) 1、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注意相关概念

11、的内涵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2、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 (1)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对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财产权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具体来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经营权和物质帮助权。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P535)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是否包括强制执行?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12、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不作为行为、侵犯继承权、企业经营权等,行政赔偿范围得以有限扩大 1、将虐待以及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纳入行政赔偿范围,不再强调原条文中的“暴力”二字。 2、将原来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修改为“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使得语言更加规范,语义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不再局限于征收财物和摊派费用,而是扩展到整个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即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亦属于行政赔偿范围。(修正案第二条和第三条),行政机关不作为造成损失是否应当进行赔偿? 这也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中,没有将其出现“不作

13、为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的字眼。 可以适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这一条款,“已经有这方面的案例”。,2001年1月8日晚,19岁的农村姑娘麻旦旦在她姐姐理发店看电视,突然被泾阳县蒋路派出所一干警和聘用司机带到派出所,他们轮流对她审讯了一整夜,要她承认有卖淫行为。随后,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处罚裁决书,认定麻旦旦为“男性”并且有“嫖娼”行为。在麻旦旦申请复议后,咸阳市公安局两次让她到医院进行“处女膜完整”鉴定,结果都证明她仍是处女。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在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仅74.66元,二审判:泾阳县公安局支付麻旦旦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两天的 赔偿金74.66元,赔偿麻旦旦医疗费

14、1671.44元,交通、住宿费 669.50元,180天误工费6719.40元,共计9135元整。,问题:违法侵犯相对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行为,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未予以规定。但国家赔偿法(赔偿方式):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推导:行政主体违法侵犯相对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行为,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但以该行为违法侵犯相对人人身权为先决条件。,某市工商局干部郑某与个体户王某久有积怨,故借执行公务之机,以王某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为由,

15、将其货物查封,并同时扣押了王某的营业执照。在查封期间,遇到暴雨货物被淋湿。王某不服,向该市工商局要求处理此事。市工商局作出处理决定,认为王某违法证据不足,郑某的行为是滥用职权,决定归还王某的营业执照,同时认为货物被淋湿的损失系房屋漏雨造成,应由市工商局和王某各承担一半的损失,王某对此决定不服,以市工商局赔偿太少为由,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其货物的全部损失。问: (1)法院能否受理此案? (2)市工商局的行政赔偿责任是否成立? (3)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是市工商局还是郑某?,四、 法律规定不予行政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在明确规定行政赔偿范围的同时,又明确地对行政赔偿范围进行排除。该法第5条

16、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法)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主体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的、命令的行为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旧法),根据立法精神和解释,仍不予赔偿的事项有: 1.立法或其他抽象行为,含人大的立法、行政立法和司法立法行为; 2.军事、国防、外交行为 3.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即公共不动产的瑕疵,属民法的调整范畴,不属国家赔偿 4.国有的铁路、民航、医院等国企在其业务中造成的损害; 5.第三人的过错 .不可抗力,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重点掌握: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特征和种类,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种类。 掌握: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了解:有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设立模式,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确认中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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