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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序号企业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备注1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银处罚字201823号1.客户权益方面:(1)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不充分;(2)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保障不充分。2.产品宣传方面:(1)在视频宣传中开展引人误解的宣传;(2)在支付宝官方微博中开展引人误解的宣传;(3)处理完毕的投诉占比计算不实,导致对外公布的数据与实际不符。3.个人信息保护方面:(1)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不符合最少、必需原则;(2)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不当。1.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处罚款3万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宣传与个人信息保护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5万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18万元。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