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结构改革和政府体制改革(市场经济学,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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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四 篇 建 立 和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建 立 和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既 是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本 身 的 内 在 要 求, 也 是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正 常 运 行 的 基 础 条 件, 主 要 包 括 对 所 有 制 结 构 政 府 体 制 分 配 体 制 财 税 体 制 金 融 体 制 社 会 保 障 体 制 等 的 进 行 调 整 和 改 革。,第 九 章 所 有 制 结 构 改 革 和 政 府 体 制 改 革,本 章 主 要 分 析 和 阐 述 以 公 有 制 为 主 体, 多 种 所 有 制

2、 形 式 共 同 发 展 这 种 所 有 制 结 构 的 形 成 过 程 含 义 和 原 因, 以 及 如 何 深 化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改 革 政 府 机 构, 以 便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客 观 要 求。,第 一 节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的 所 有 制 结 构,一 以 公 有 制 为 主 体, 多 种 所 有 制 形 式 共 同 发 展 结 构 的 形 成 过 程 ( 一) 明 确 了 个 体 经 济 的 地 位 与 作 用, 恢 复 和 发 展 个 体 经 济。 ( 二) 党 的 十 四 大 和 十

3、 五 大 把 个 体 经 济 和 私 营 经 济 看 成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二 公 有 制 为 主 体 多 种 所 有 制 形 式 共 同 发 展 结 构 的 内 容 ( 一)公 有 制 经 济 包 括 全 民 所 有 制 和 集 体 所 有 制 以 及 股 份 制 经 济 中 的 公 有 制 成 分。 ( 二)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包 括 个 体 经 济私 营 经 济 港 澳 台 投 资 经 济 和 外 资 经 济。,( 三) 坚 持 公 有 制 主 体 地 位 的 原 因: 1. 公 有 制 是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的 经 济 基 础。 2. 公 有

4、 制 控 制 着 国 民 经 济 命 脉。 3. 公 有 制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要 求。,4.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公 有 制 经 济, 特 别 是 国 有 经 济 是 社 会 经 济 的“ 领 头 羊”, 它 能 保 证 国 民 经 济 的 社 会 主 义 发 展方 向, 同 时, 带 动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和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经 济 共 同 发 展。,( 四) 怎 样 坚 持 公 有 制 的 主 体 地 位 1. 要 坚 持 公 有 资 产 在 社 会 总 资 产 中 的 优 势。 2. 要 坚 持 公

5、有 资 产 质 的 提 高。 3. 要 坚 持 国 有 经 济 控 制 国 民 经 济 命 脉。 4. 要 不 断 发 展 和 壮 大 公 有 制 自 身。,( 五) 鼓 励 和 引 导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的 健 康 发 展 1. 保证以公有制为主体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有机统一 以公有制为主体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 是我 国 必 须 长 期 坚 持 的 一 项 基 本 经 济 制 度,这是由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状况决 定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国家 的经济实力,增加人民收入,改善和提高人民的 生活水平,巩固社会主义制度。,2. 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1) 大 力

6、 宣 传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在 现 阶 段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2) 把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的 发 展 纳 入 宏 观 经 济 管 理 范 围。 (3) 应 切 实 保 护 非 公 有 制 国 经 济 的 合 法 利 益。 (4) 加 强 对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发 展 过 程 中 的 监 督 和 管 理。,第 二 节 政 府 体 制 改 革,一 政 府 的 经 济 职 能 (1) 国 有 资 产 所 有 者 的 职 能。 作 为 国 有 资 产 所 有 者, 要 建 立 有 效 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监 督 和 营 运 机 制, 提 高 国 有 资 产 的 整

7、体 质 量, 保 证 国 有 资 产 的 保 值 与 增 值。,(2)社 会 经 济 管 理 者 的 职 能 政 府 作 为 社 会 经 济 管 理 者, 要 培 育 和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体 系, 建 立 比 较 完 善 的 市 场 规 则 和 法 律 制 度, 监 督 市 场 运 行, 维 护 平 等 竞 争 和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建 立 和 完 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为 企 业 发 展 创 造 良 好 的 环 境, 并 检 查 监 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执 行。,(3) 宏 观 经 济 调 控 者 的 职 能 政 府 作 为 宏 观 经 济 调 控

8、 者, 主 要 承 担 统 筹 规 划 掌 握 政 策 制 定 方 针 组 织 协 调 的 职 能。,二 努 力 构 建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的 政 府 体 制 ( 一) 实 现 行 政 观 念 现 代 化 1. 树 立 法 治 观 念 2. 树 立 平 等 观 念 3. 树 立 选 民 观 念 4. 树 立 科 学 观 念,( 二) 实 现 行 政 管 理 法 治 化 1. 健 全 行 政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2. 行 政 机 构 设 置 法 定 化 3. 依 法 规 范 行 政 行 为 4. 完 善 行 政 法 律 监 督 体 系,( 三) 实 现 行 政 决 策 科 学 化 首

9、先, 实 现 行 政 决 策 科 学 化, 要 健 全 科 学 行 政 决 策 体 制。 其 次, 实 现 行 政 决 策 科 学 化, 要 完 善 科 学 决 策 程 序。,( 四) 实 现 组 织 结 构 合 理 化 政 府 组 织 结 构 是 履 行 政 府 职 能 的 载 体。 通 过 政 府 机 构 改 革, 努 力 构 建 廉 洁 勤 政 务 实 高 效 的 政 府 机 构 体 系, 实 现 政 府 组 织 结 构 的 合 理 化, 是 我 国 政 府 体 制 创 新 的 一 个 重 要 目 标。,( 五) 实 现 政 务 活 动 公 开 化 政 务 公 开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10、 包 括:(1) 公 开 政 府 重 大 决 策。(2) 公 开 重 要 法 规 规 章。(3) 公 开 行 政 标 准。(4) 公 开 办 事 程 序。(5) 公 开 办 事 结 果。,政 务 公 开 的 方 式: 从 时 间 上 讲, 要 坚 持 注 重 实 效 的 原 则, 及 时 发 布, 及 时 公 开; 从 形 式 上 讲, 要 突 出 扩 大 信 息 发 布 的 范 围, 积 极 利 用 各 种 媒 体 及 时 发 布, 大 力 倡 导 建 设 政 务 信 息 咨 询 机 构, 为 国 内 外 企 业 和 公 民 提 供 服 务。,( 六) 实 现 政 府 形 象 廉 洁 化 腐 败 的 产 生, 既 有 个 人 品 质 因 素, 更 有 深 层 次 的 体 制 因 素。 当 前 严 重 腐 败 的 一 个 重 要 源 头 是 由 于 政 府 对 经 济 的 过 多 干 预, 形 成 了 寻 租 租 金。 此 外, 严 重 的 制 度 缺 陷 也 使 得 腐 败 盛 行。,应 坚 定 不 移 地 推 行 机 构 改 革, 把 “寻 租 空 间” 减 少 到 最 低 限 度, 同 时, 强 化 权 力 的 监 督, 积 极 创 新 监 督 机 制, 把 同 级 监 督 上 下 级 双 向 监 督 群 众 监 督 和 舆 论 监 督 统 一 起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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