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与浅谈村务监督作用的发挥调研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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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区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与浅谈村务监督作用的发挥调研两篇关于区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内容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执行工作的决策部署,*区人大常委会成立调研组,于近期开展了深入调研,在掌握该区执行工作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分析了执行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加强执行宣传、健全工作机制、依法穷尽执行措施、严厉打击执行犯罪、加强队伍建设等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对我市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具有参考借鉴价值。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部署,8月上中旬,*区人大常委会成立调研组,深入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司法局、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农委、区房

2、管局、区金融办、区国土分局、区工商分局、区不动产中心等有关单位和部门以及部分街镇、企事业单位,采取实地察看、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了调研。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区法院及全区各级各部门、各街镇,高度重视执行工作,按照中央、市委重要决策部署要求,围绕“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目标,加强执行工作联动,多措并举,全力攻坚,破解执行难,推进法治*、诚信*建设,优化全区经济发展环境取得明显成效,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一)强化工作机制,执行工作保障力度明显增强。一是*区委区政府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通知(*委发【2017】10号),将各部门支持

3、法院执行工作情况、依法协助执行等情况纳入社会综治目标考核,“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各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二是*区委政法委牵头成立了“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制度,定期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推进会议。三是*区法院积极推进审执改革,及时制定了“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决战图和时间表,优化执行资源配置,有序推进执行工作。四是强化执行队伍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及时调整充实执行人员,组建诉前保全、行政非诉、金融债权等16个执行团队,实行分类统一管理,较好发挥执行人员积极性和团队整体作用,执行能力水平和执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二

4、)狠抓重点难点,执行工作攻坚力度明显加强。一是举全院之力攻坚克难,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强化运用搜查、拘传、司法拘留等手段,常态化开展集中执行活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2016年以来,区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33398件,审执结115786件,其中执行案件46349件,执结39004件,执行到位金额累计达83.3亿元;今年1至8月(截至8月24日),已受理执行案件16908件,执结9563件,同比分别增长20.3%、10.3%,执行到位金额达12.3亿元,实际执行率48.1%,执行标的到位率48.3%,终本案件合格率85.05%。二是突出重点难点,加大执行攻坚力度,努力解决影响执行

5、工作全局的老大难问题,将14279名“老赖”纳入黑名单,迫使2861人主动履行债务,强制腾房82处,出动警力658余人次,依法打击“老赖”嚣张气焰。对符合“执转破”条件的执行案件,依法移转按破产程序处理,截至目前已成功移送受理3家企业破产清算,努力化解久执难结的执行案件。三是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联动,强化拒执罪办理协作,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营造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坚定决心和必胜信心。(三)加强平台建设,执行工作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一是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积极推进执行事务服务中心、执行指挥中心、执行财产保全中心、执行拍卖评估中心平台建设,着力打造集案件管理、指挥调度、网络

6、查控、信用惩戒、司法拍卖、决策分析、技术支持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数据化、信息化、实体化平台,在网络查控能力、案件管理效率、信用惩戒能力、司法拍卖效率等方面均得到大幅提升,极大地推动了区法院执行工作实效。二是网络查控能力大幅提升。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不仅启用了最高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还积极构建全方位、多领域、立体化的“点对点”查控系统,提高查询效率。三是积极推进网络司法拍卖,2017年区法院作为全市“网络司法拍卖”专项试点法院以来,及时组建评估与网络司法拍卖办案组,加强网络执行拍卖平台建设,将需要变现资产进行网上拍卖,并把拍卖环节全部网上公开,切实加快了财产处置,提升变价效果,截至目前,共办理网络

7、司法拍卖的执行案件1053件,在“淘宝”“京东”等网络拍卖平台成功拍卖标的物956个,成交额约13.6亿元,成交率达59.4%,溢价率达29.1%,促进了网络拍卖价值和效率最大化。(四)强化内部监督,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一是严格执行管理,全面运行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系统,对执行案件的每一个节点进行全流程监控,严格审限管理,倒逼办案进度。二是深化执行改革,推进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工作,强化执行启动、快速反应、网络查控、保全拍卖、信息管理等各阶段执行行为的监督,有效促进执行规范化建设。三是推进执行公开,坚持以公开促规范,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参与执行活动,主动向案件当事

8、人告知重要执行进展情况等信息,主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各类执行文书,不断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参与度和认同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院自身存在的不足1.执行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强化。一是案多人少矛盾仍较突出,虽然执行人员数量有一定增加,但仍无法同持续增长的案件数量相适应,执行工作压力和强度已达到极限。二是个别执行人员责任心不强,查找执行线索的积极性不高,过于强调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标的和执行线索的责任,忽略了法院主动调查和控制财产的工作职责,坐堂问案多、主动查找线索少,怕麻烦、怠于执行、消极执行、执行不及时、执行不大胆等问题时有发生。三是个别执行人员对执行工作新规定、新举措学

9、习不够、了解不深,在落实相关规定时大打折扣。2.与协助单位沟通联动有待加强。一方面个别执行人员主动与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衔接不够及时到位,导致部分执行案件在需要协助执行时处于被动,难以及时妥善处理;另一方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产权过户等措施时,也因手续不齐全、法律文书不完备、态度生硬、语言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协助单位不协助、不配合,影响执行效率。3.执行规范化管理需进一步加强。一是个别执行人员在落实规范执行、阳光执行相关规定上不够认真、不够到位,执行告知不够规范、财产处置不够及时、对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的违法行为采取制裁措施不够等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对无财产

10、可供执行案件,在适用终本程序时把握不够严格,存在将不符合终本条件的案件以终本形式结案的情况,如有的执行人员因案多人少等原因,消极应付执行,在主体未穷尽、财产未穷尽、执行措施未穷尽的情况下,就简单地以被执行人无下落、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将案子推到终本系统,人为地让案件成为“僵尸案件”,案件看似有了结果,但申请执行人并没有实现债权,申诉上访不断。三是对执行不能的“僵尸企业”实行“执转破”的衔接机制不够畅通,在案件移送时对“执转破”的告知和征询工作不够细致,使“执转破”制度在落实中存在“转不了、破不掉”等问题。(二)协助单位存在的不足1.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认识有待提高。少数协助执行的单位和部门未能正确

11、认识和对待法院执行工作,一方面认为执行是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一项工作,不同程度地存在消极对待法院执行的现象,抱着不得罪人、做老好人、事不关已的心态,对法院执行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另一方面又消极对待协助事项,如在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时,只审查有无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而对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依据及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是否已经办理过其他相关协助执行事项等审查不严,导致重复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或者重复办理产权过户等。2.执行联动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执行联动协作机制存在着“联而不动,动而不畅”等问题,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办理协助事项时态度消极、应付推诿,未能有效形成执行工作合力,如个别单

12、位和部门在被执行人身份、账务、财产等信息查询时,存在办理效率低、反馈信息不准等问题。二是部分单位和部门与法院进行信息共享的主动性配合性不够,与信息查控平台网络对接不积极、不到位,实现信息共享进展缓慢,部分单位和部门相关信息资源数据录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运用不充分等问题仍未彻底解决。三是部分单位和部门,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如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文件、有内部规定等理由拖延办理,或者直接拒绝协助与配合,或者以其他理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助义务,或者边借口拖延时间边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以最快速度将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或者直接以案外人身份或指

13、使第三人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导致一些案件难于执行。3.联合打击拒执罪的用力不够。一是拒执罪“立案难”问题仍较突出,个别公安干警对联合打击拒执罪缺乏足够的认识,以不干涉法院执行、群众会质疑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纠纷等为由不予协助配合法院执行,对法院移送的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不立案、不侦查、不抓捕,导致公安、法院两机关对打击拒执罪的意见分歧较大,如2016年2017年区法院向区公安分局移送涉嫌拒执罪案件3件3人,其中立案侦查2件2人,不予立案侦查1件1人,在立案侦查的2件中已移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1件1人,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至今一直未侦查终结1件1人;2018年上半年区法院向区公安分局送移涉

14、嫌拒执罪案件7件8人,区公安分局认为均不构成拒执罪并回复区法院不予立案,对于该7件案件区法院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的规定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提起自诉,目前该7件案件(8人)均转为刑事自诉案件由区法院直接予以立案受理。二是公安机关在接受当事人控告材料或接受案件线索后超过60日仍不予书面答复当事人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采取刑事自诉方式实现诉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三是公检法三机关虽然多次调研联合打击拒执罪相关问题,但由于各自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存在认识上的差异,致使全国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来,区法院向区公安分

15、局移送的涉嫌拒执罪案件10件11人中仅有1件1人提起公诉。(三)影响执行的其他因素1.被执行人法律观念十分淡薄。一是大多数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采取拖、赖、躲、逃等办法逃避执行,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困难。二是大部分被执行人千方百计以各种手段转移、隐匿、消耗其名下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债务的目的。如以各种手段隐藏、转移、变卖、赠与、毁损、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挂名购车、挂名购房、存款转存他人账户,仍继续开豪车、住洋房,但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擅自出具虚假财产证明,制造无履行能力或丧失履行能力的假象,欺骗法院,逃避执行。三

16、是部分被执行人故意阻碍甚至暴力抗拒执行,威胁、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或者以跳楼自杀、泼汽油放火等极端行为抵抗法院执行。2.当事人的执行风险意识不强。部分当事人对案件执行的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片面认为只要赢了官司就应该得到应有补偿,至于如何执行是法院的责任,缺少主动协助法院做好执行工作的自觉性。较大部分当事人在诉前或诉中没有及时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先予给付、先予执行等措施,致使大量被执行人在诉前和诉中就开始转移、隐匿、灭失财产等,一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财产则无影无踪难寻找,导致大量执行案件无法执行,如人身损害、交通肇事、非法集资、刑事附带民事等一系列案件,若事先无财产被控制,执行难度较大,容易形成积案。3.社会诚信缺失情况仍较严重。一是“人难找、财产难查”现象仍较普遍,严重制约法院执行,绝大部分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前就开始转移财产、转移债权等,导致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则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阶段后,部分被执行人继续跟法院“躲猫猫”“玩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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