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实质要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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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婚姻家庭法 结婚实质要件 2,结婚的意思表示须自由、真实,2001年修订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的意思表示须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的瑕疵,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表意人在其意思形成与意思决定过程中受到不当干涉。,指行为人客观上所表示的,与其内心所意欲的,并未相互契合。,定义,类型,表意人知其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而为意思表示,表意人不知其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而为意思表示,结婚的意思表示须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的瑕疵,表示不自由,胁迫,欺诈,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虚假表示,单独虚假,通谋虚假,错误表示,同一性认识错

2、误,人身性质认识错误,表意人一方作出结婚虚假表示,与相对人串通作出结婚虚假表示,相对人实质身份,相对人人品、身体健康、财产状况等,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其真实意愿结婚。,行为人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或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而做出结婚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自由,婚姻法第1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第1款的规定: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意思表示不

3、自由,胁迫的构成要件: 须有胁迫行为; 须有胁迫的故意; 胁迫为不法; 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同一性认识错误: 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实质身份认识错误。 人身性质错误: 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品、身体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有本质性的认识错误。,意思表示错误,人身性质错误的理解: 不及于财产关系的错误,包括: 身体的特征:例如疾病、性的结合能力、与其他男子的妊娠。 道德的特征:例如放荡生活、同性之爱、荒淫、欺骗成性、酗酒、吸食毒品、因故意犯罪判处特定徒刑等。 精神的特征:精神病、白痴、精神耗弱等,意思表示错误,意思表示错误,依意大利民法典第122条第3款,意思表示错误限于: 阻碍夫妻生

4、活的身体或精神疾病、性变异; 因非过失犯罪而被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惯犯或职业罪犯; 因卖淫而被处以2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非由配偶导致的妊娠。,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结婚,1、理由 优生学原理 血缘关系太近的男女结婚,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子女后代,有害于民族的健康、人口素质和人类的发展 伦理要求 有碍社会善良风化,有悖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禁止结婚的亲属的范围,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001年修订婚姻法第七条),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 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1950年婚姻法第五条

5、),亲属,亲 属,亲等,概述,罗马法亲等制,亲系,直系亲,旁系亲,寺院法亲等制,我国婚姻法中的“代”数的计算,概念,特征,种类,(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重复),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结婚,亲属的概念 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亲属的特征,1、有固定的称谓 表明亲属相互之间的身份关系。 称谓一经形成,非经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改变。 2、因特定原因产生 因婚姻而产生 因血缘联系而产生 因法律拟制而产生 3、亲属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属的分类,1、配偶 男女因结婚而互为配偶。 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

6、和基础。,亲属的分类,2、血亲 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从血缘的真假角度,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1)自然血亲: 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 “完全血缘”:双方既有共同的男系血缘传统,也有共同的女系血缘传统,如同胞的兄弟姐妹。 “不完全血缘”:双方只有共同的男系血缘传统,或只有共同的女系血缘传统,如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的分类,(2) 拟制血亲: 本无血缘关系或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 我国: 养父母与养子女、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事

7、实上形成了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拟制血亲 收养,收养: 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程序,将本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并发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在收养关系中,依法领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即养父母;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即养子女。 因收养而形成的血亲关系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拟制的,因此也称作“准血亲”。这种法律拟制是亲属关系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拟制血亲 有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子女,通常是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指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 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后

8、,另行再婚而形成的。 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着抚养教育关系,就不再是单纯的姻亲关系,而在法律上视为拟制的直系血亲,发生与自然的直系血亲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亲属的分类,3、姻亲: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 血亲的配偶,即己身血亲的配偶,但长辈直系血亲的配偶除外。如儿媳、女婿、姐妹夫、姑父、舅母、姨父、伯母及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等。 配偶的血亲,即己身配偶的血亲,但配偶的晚辈直系血亲除外。如夫之父母(公、婆)、妻之父母(岳父、岳母)、夫的兄弟姐妹、妻的兄弟姐妹以及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即己身的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夫与妻之姊妹之夫(连襟),妻与夫之兄弟之妻(妯娌),

9、亲系,亲系就是以血缘和婚姻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 通常讲亲系主要是指血亲的系统。配偶间没有血缘联系,配偶不能纳入亲系的范围。 我国现行法中只有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的划分。,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指的是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凡是“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都是直系血亲。 包括属于长辈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等等,属于晚辈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玄孙子女、外玄孙子女等等。,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旁系血亲指的是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凡是在血缘上有“同源”关系的,除了直系血亲以外,都是旁系血亲。比如同辈分的兄弟姐妹、表兄

10、弟姐妹、堂兄弟姐妹,长辈分的叔伯、姑、姨、舅,晚辈的侄子女、外甥子女等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亲等就是亲属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罗马法亲等制 直系血亲亲等,直系血亲以一代间隔为一亲等。 比如己身和父母是直系血亲一亲等,和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直系血亲二亲等,和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是直系血亲三亲等; 比如己身和子女是直系血亲一亲等,和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直系血亲二亲等,和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是直系血亲三亲等。,罗马法亲等制 旁系血亲亲等,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己身与对方的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亲

11、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从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也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最后将两边的世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亲的亲等数。,罗马法亲等制 旁系血亲亲等,关于姻亲亲等的计算,以“姻亲从血亲”为原则。即姻亲的亲等数是以赖以发生姻亲的一方与其血亲亲等数为依据。如儿媳与公婆的亲等,因丈夫与其父母是一亲等的直系血亲,因此儿媳与公婆是一亲等的直系姻亲;伯叔与侄子女是三亲等的旁系血亲,因此侄子女与伯母、婶母是三亲等的旁系姻亲。 总结:直上下,旁相加,姻亲等同配偶数,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亲等,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来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基督教教会法,至今仍有少数受宗教影

12、响较深的国家采用。 在直系血亲计算上,寺院法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完全一样,无论是长辈还是晚辈亲属,都是以一个代次为一亲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旁系血亲亲等,对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寺院法亲等计算法的特点是采用比较选择的办法,实行“等者从一,不等从大”的原则。计算时首先要找到双方的共同最近直系血亲,然后分别向上数,如果代次相同,就按这个代次计算;如果代次不同,取较多的代次。 举例来说,己身和侄子共同的最近直系血亲是己身的父母、侄子的祖父母,由己身到父母是一代次,由侄子到祖父母(己身的父母)是二代次,二者比较,按照代次多的计算,己身和侄子就是旁系血亲二亲等。,我国现行的代次实体计算法,我国

13、现行的亲等计算法沿袭了古代的世代计算方式,是以代次(辈次)本身为实体的。 代数小的比代数大的亲属关系更亲近。 在直系血亲中,本人就算一代,长辈的父母又算一代,祖父母、外祖父母再算一代,晚辈的子女又算一代,孙子女、外孙子女再算一代,等等。,我国现行的代次实体计算法 旁系血亲亲等,在计算代次实体的前提下,旁系血亲的计算原则类似于寺院法的比较计算方法,即找到双方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后对二者的代次进行比较,同者从一,不同从大。 例如:己身和兄弟姐妹,到父母都是两代,就是两代旁系血亲; 己身和侄女,双方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是己身的父母、侄女的祖父母,从己身算是两代,从侄女算是三代,按照不等从大的原则,双方就

14、是三代旁系血亲。,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结婚,1、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的范围。 除了自然形成的直系血亲之外,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也在禁止结婚之列。 我国婚姻法第26 条和第27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我国,除了自然形成的直系血亲之外,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也在禁止结婚之列。,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结婚,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我国采用代次(辈次)实体计算法,即以代次(辈次)本身为实体的。 具体包括: 兄弟姐妹(同胞的和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女、姑与侄、舅与甥女、姨与甥

15、,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 1、条文比较,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001年修订婚姻法第七条),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 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 1950年婚姻法第五条),患麻风病未经治愈 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 (1980年婚姻法第六条),2、立法意义,防止和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及子女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 婚姻自然属性的要求。,3、规定特点,采用概括性规定; 参照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以及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作规范(修订)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

16、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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