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_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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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公司:依法设立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 1. 一种企业法人:主要是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2.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两个特征:营业特征,是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商业特征,该组织是否是一种商事活动,3.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种类,以责任形式为标准:有限、无限责任、两合和股份有限公司P57,以控制权关系为标准:母公司和子公司,以管辖系统为标准:本公司和分公司,以为公司信用为标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资合公司,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公司法,

2、产生,1673年法国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商事法律商事条例 1807年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法国商法典,我国最早的公司法是1904年清朝政府指定的公司律,概念:调整公司的设立、机构、解散的组织关系和公司业务活动的经营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公司法的一般规定,1.公司的设立,公司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的行为过程,方式,特许设立,核准设立,准则设立,我国的公司法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的条件,1.应有创办人,且不能低于法定人数的要求 2.设立公司应有独立的公司资本 3.应有公司章程 4.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应有自己的名称 必须依照法律程序,经过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

3、执照,案例1,“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海淀区工商管理局登记后,于2002年4月1日剪彩开业。2002年6月1日,位于马路对面的“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也新开张。它是在西城区工商局登记的。 两公司为名称发生了争议,都坚持自己是有理的 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自己先在工商局登记,先开业,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自己的公司的名称近似,经营类似的产品,侵犯了自己的利益。 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两个公司虽然近在咫尺,但是属于不同的行政机关管辖,没有侵犯对方的利益。 问 :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参考答案: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专用权,应当受到保护。 分析:公司

4、名称是一个公司特定人格的表示,是一个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的重要标志。 在我国基本上采用“有限制的自由主义原则”与“真实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之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自己的名称。公司选择的名称,不许与经营的内容、范围和承担的责任相一致。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同一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内不得与登记注册的同行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章程:创办人依法指定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往来的基本法律依据。,1.是公司对内管理的依据 2.是规范公司与第三人关系的依据 3.是公司对政府作出的一种书面保证,重要性:,公司的资本股本:公司成立时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货币(现

5、金)出资,实物(厂房、机器等)、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土地使用权,思考:劳动力能否成为资本的构成?,资本构成原则:1.资本确定2.资本维持3.资本维持P61,公司的合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协议,依法定程序而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种类:,吸收合并: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以后,由其中一个公司继存,其他公司的法人资格都归于消灭,新设合并:两各以上的公司合并以后,其法人资格都归于消灭,而另外设一个新公司,注:公司吸收合并自作出决定之日就应通知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报纸上至少公布3次。,合并时,各方的债权债务均应转移。吸收合并的,由吸收公司继承被吸收公司的债权和债务;新设合并的,原合并

6、各自的债权和债务,由新设公司承继,公司的分立,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而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行为,种类,新生分立:一个公司或者两个以上新公司,原有公司的法人归为消灭的行为,派生分离:一个公司分出一部分或者若干部分组成的新的公司,而原公司的法人资格继续存续的公司继承,公司的解散,公司因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致使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自愿解散:依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决议自动解散公司,主要。,主要表现P63,强制解散:政府主管机关命令解散或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法律行为。主要表现:P63,公司的清算,清算程序:1.选任清算组成人员;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3.清偿债务4.分配剩余财产5

7、.清算终结 当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清算:公司解散后,处分公司财产以了解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使得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行为,案例2,因为国际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如果继续经营,回造成重大损失。于是,2003年4月1日,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3%同意公司解散,并作出决议。经过一番努力,清算组于4月28日。董事会通知债权人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与振荣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于同日,在报纸上刊登了一次公告,告知所有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问:你认为是否存在不合法的地方?,参考答案,清算组成立与公告程序不合法,1.出席股

8、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3%同意公司解散,并作出决议是对的,超过了2/3 2.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该公司在这个方面违反规定 3.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员,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性质;不公开招股,股

9、东之间的关系较为密切,有限责任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的一定信任为基础,这样的性质决定了它的股东人数不宜过多,2.股东人数的严格限制(2至50人),3.公司的封闭性股东出资后持有出资证明书,不得在市场上买卖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范围内募集,即通过出资者协议,确定出资,从而形成公司股本总额。,4.出资转让的严格限制股东非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得将其出资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转让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5.设立程序较为简便。股东少,规模小,可只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还可以兼任,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只设立一两名监事

10、。,案例,自然人宜某与林某、自然人丰某各出资80万元,设立某手工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40万元。不久,宜某的债权人冯某要求其偿还到期债款80万元。宜某暂时没有现金还债。 冯某要求宜某以80万股权抵债,代替宜某成为公司的股东。林某坚决不同意冯某成为公司股东。 丰某也有意购买宜某的80万股权,成为大股东。 请问:1.根据公司法,冯某能否基于债权,直接代替宜某成为公司股东? 2.林某是否可以坚决不同意冯某成为公司股东,如何才能拒绝冯某成为公司股东 3.冯想成为公司股东,丰又有意购买,成为大股东,谁该获该权利?,参考,1.冯某不可以基于债权,直接代替宜某成为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

11、的人转让出资问题,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2.林某可以坚决不同意冯某成为公司股东,但是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视为同意转让,3.冯某想成为公司股东,丰某也想购买该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设立的条件和程序,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数额,3.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1.2-50人,新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承认,注册资金应一次性缴纳10W元 2.最低注册资金额为3W,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注册资本额的规定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措词

12、修改为“知识产权”外,更核心的是提高了非货币出资额的比重明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相当于允许非货币出资额可以达到70。,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3.决定有关董事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9.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定期会议:按

13、公司章程定期召开,临时会议:不同情形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1/3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注: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必须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成员:313,规模较小和股东人数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1名执行董事,而不设立董事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的职权:P66,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每届任期不能超过3年,可以连任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下设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主持日常事务,监事会,

14、对董事及经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公司法规定了:设立监事会,成员不能少于3人,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2名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任期为每届3年,可以连任。,查一查:哪5种人不能担任有限责任董事、经理和监事,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特殊:不设立股东会,只设董事会,成员3-9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委派或者更换,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案例,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人设立议价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将来工作方便,从市

15、工商局请一位副局长担任公司董事。公司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个监事由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自己兼任,一个监事由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出任,负责日常监事事务。 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如果你是律师,请针对以下问题,对该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 股份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是否有资格限制?,参考答案,1.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董事,2.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有3名监事组成,3.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案例,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各出资5

16、00万元,设立了屏北市剪裁有限责任公司。恒意兴煤炭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派人担任董事长,永利简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派人担任会计兼任监事,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派人担任经理。 其后,董事长认为,公司章程对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不利,也不利于公司经营,于是做出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会计师与经理不同意,于是董事长找借口解除经理的职务,自己兼任,独揽大权。 不旧,董事长朋友陷入财务纠纷,请求董事长帮忙,董事长以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为其债务担保,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知道后,提出异议。 问:本案件涉及到什么法律问题,参考,1.会计师不能兼任监事 2.董事长个人没有解除经理这项权利 3.董事长个人不能以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为朋友的债务担保 4.董事长不能个人决定修改章程,股份有限公司,概念P68,特征,公司的资合性,资本的股份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份的证券性,设立程序的复杂性,发起人的资格限制具体P69,发起人的义务P69,1.要认购其应该认购的股份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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