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船舶海上避碰常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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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 船舶海上避碰常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预防和减少船舶碰撞,规定除在港口、河流实施地方性的规则外,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 切船舶都共同遵守的海上避碰规则。,一、号灯,一、号灯,从日没到日出或能见度不良时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海船应显示规则规定的号灯。 1、种类、灯质、频率、范围 (1)“桅灯” 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一、号灯,(2)“舷灯” 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

2、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一、号灯,(3)“尾灯” 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白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4)“拖带灯” 灯质为黄色;不间断灯光。范围:其位置尽可能接近船尾,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需要时,它设置于尾灯的垂直上方。,一、号灯,(5)环照灯” 灯质为白、红、绿、黄等,根据用途而定;不间断灯光。范围: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

3、 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120次或120次以上的频率闪光的号灯。,一、号灯,2、号灯的能见距离 本规则条款规定的号灯,在以下最小距离上能被看到: (1)长度为50米或50米以上的船舶: 桅灯:6海里; 舷灯:3海里; 尾灯:3海里; 拖带灯“3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3海里。,一、号灯,(2)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50米的船舶: 桅灯:5海里; 舷灯:2海里; 尾灯:2海里; 拖带灯:2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一、号灯,(3)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 桅灯:2海里; 舷灯:1海里; 尾灯:2海里; 拖带灯:2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 (4)不宜

4、察觉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 白色环照灯,3海里。,一、号灯,3、不应显示的灯光 规则明确规定,在号灯显示期间,下述三种灯光不得显示: (1)会被误认为规则订明的灯光。 如驾驶台下方窗口朝前的室内灯光等。 (2)会削弱号灯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的灯光。 如甲板照明灯及舷灯附近的室内灯光。 (3)会妨碍正规瞭望的灯光。 如驾驶台内及海图室内的灯光和甲板照明灯等。,一、号灯,(4)号灯使用的注意事项 根据“海员通常做法”,除上述各点外,船舶驾驶人员还应做到: 开航前,应当试验和检查各号灯是否能正常显示,并记入航海日志; 航行中发现他船时,应检查本船的号灯是否正常显示; 驾驶员交接班时,应检查号灯的

5、显示情况是否正常; 有关开、关号灯的时间应记入航海日志。,二、号型,号型一般白天使用,颜色为黑色,形状有4种。其尺寸如下: 球体:直径应不小于0.6m; 圆锥体:底部直径应不小于0.6m,高度应与直径相等; 圆柱体:直径应不小于0.6m,高度等于直径2倍; 菱形体:由两个底部直径应不小于0.6m,的圆锥体以底部相合而成。,三、一般定义,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包括(不限于,与定义有区别):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水面上的水上飞机和非排水船舶、利用

6、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的地效船、政府公务船、军舰、海船、内河船、非机动船、非商业用途的私人游艇、划桨船、独木舟、摇撸的船舶 (除宇宙飞船外,通常全选)。,三、一般定义,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通常认为,“用机器推进”是指船舶通常的推进动力方式,并不是指装有机器或可以用机器推进。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条“定义”中提及的“机动船”一词应包括: 正在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用机器推进的从事捕鱼的船舶、正在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 某船用帆行驶,同时用机器推进,并使用曳绳钓捕鱼,该船应是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在航机动船。,三、一般定义,3、“帆船”一词,是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如

7、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 对装有推进器的帆船,即所谓的机帆船,根据规则定义:(1)如果一在航帆船未装有推进器,即使该船不在驶帆,也 应视其为帆船; (2)如果一船使用机器推进,无论该船是否驶帆,均不应视其为帆船; (3)对于既未驶帆(可以驶帆)、又未使用机器推进(装有机器且可使用)的船舶,尚无权威说法。为了安全起见,应该视为帆船。,三、一般定义,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判断船舶是否是“从事捕鱼的船舶”的两个条件: (1)是否正在从事捕鱼作业 一渔船正驶往渔

8、场或返回渔港的途中的航行或在搜索鱼群行驶的航行均不属于从事捕鱼的船舶。,三、一般定义,(2)所使用的渔具是否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 所使用的渔具若不使渔船的操纵性能受到限制,则不属于从事捕鱼的鱼的船舶。所谓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指其渔具使其转向和变速性能受到限制,但并未严重到不能给他船让路的程度。可能使用的渔具一般有:流网、围网、拖网、绳钓、捕鲸(鲸枪命中之后)及曳绳钓、手钓等,其中使用曳绳钓、手钓捕鱼时不属于从事捕鱼的船舶。此外,渔船在锚泊中从事捕鱼作业也属于从事捕鱼的船舶。,三、一般定义,5、“水上飞机”一词,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水上飞机”不包括:水面上迫降的遇险飞机、非

9、排水状态的气垫船、非排水状态的地效船 在空中飞行的“水上飞机”仍属于规则定义的水上飞机,但不属于规则适用的船舶,只有在水面上的水上飞机才按(规则适用的)船舶论。,三、一般定义,6、“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情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失去控制的原因: 某种异常情况,可理解为非常规或非设计状态,指船舶本身发生的一切非正常情况或意料之外的突发变故,这些情况包括: (1)主机或舵机发生故障,失去动力,无法保持航向; (2)车叶损坏或舵叶丢失; (3)船舶发生火灾,造成船舶处于危险之中,并且正在按灭火要求进行操纵;,三、一般定义,(4)锚泊船在大风急流

10、中走锚; (5)处于无风中的帆船; (6)大风浪中航行致使船舶不能变向和变速; (7)船舶碰撞后,干舷消失,无法正常航行的船舶。,三、一般定义,但决定一船从属于“失去控制的船舶”的必要条件即失去控制的结果是:“不能按本规则各条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包括下列情况: (1)完全丧失按本规则各条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 (2)无法达到本规则各条要求的操纵目的; (3)只能根据安全的需要进行操纵,而无法按规则的要求进行操纵。,三、一般定义,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

11、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船舶: (1)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 (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3)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三、一般定义,(4)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5)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6)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物体驶离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原因: 工作性质 ,可理解为设计状态或常规状态,不包括捕鱼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结果: 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三、一般定义,不包括:正在从事罗经校对工作的在航船舶、正在从事测速操纵船舶、

12、锚泊中上下船员的船舶、锚泊中并靠在一起进行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 其中(3)、(6)只能存在于在航中。 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如果该拖船及其被拖物体驶离其航向的能力严重未受到限制者,则不属于“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即使拖带作业使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锚泊后也不再属于“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三、一般定义,8、“限于吃水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吃水与可航行水域的水深和宽度的关系,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限于吃水的原因:由于吃水和可航水域的水深及宽度的关系,更主要的是可航水域的宽度而不是水深 限于吃水的结果: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为判断依据。 限于吃水只能存在于在航状态

13、。,三、一般定义,9、“在航”一词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 规则把船舶的运动状态分为在航、锚泊、系岸和搁浅四种状态 下列情况中的船舶处于在航:用锚掉头; 走锚;起浮后的搁浅船;停车并已不对水移动;离泊时,最后一根缆绳解脱;,三、一般定义,下列情况中的船舶处于锚泊状态:与另一锚泊船并靠中;锚泊中,为抑制船舶的偏荡,持续地使主机保持微速前进; 下列情况中的船舶处于系岸状态:第一根缆已带上码头,离泊时最后一根缆绳尚未解掉。 船底部分坐浅海底的船舶处于搁浅状态。,三、一般定义,10、船舶的“长度”和“宽度”指船舶的最大长度和最大宽度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定义的船舶“长度”是指:最大长度或总长度。 船舶

14、“宽度”是指:最大宽度。,三、一般定义,11、互见是指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 “互见”含义是并不指互相看见,按照规则的定义,一船能以视觉观测到他船时,两船已(被确定)处于“互见”中。从法律角度讲,互见不以“相互看见”为依据,只要一船能用视觉看见另一艘船就认为两船处于互见中,这样要求的好处容易确定当时的情况是否为“互见” 。从实际情况来看,两船相互用视觉看见一定构成“互见”,但处于互见的两船并不一定已经(或能够)相互看见。,三、一般定义,在理解和执行规则时应注意: (1)中文的译文“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来自于直译英文的被动语态,实际中一船通常无法确定他船能

15、否用视觉看到本船,而是能用视觉发现他船时应遵守互见中的行动规则,在此之前应视当时的具体情况执行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2)通常认为,用“视觉”包括使用望远镜;,三、一般定义,(3)观测到他船是指能确定他船的状态及两船的会遇事态,如果只能见到他船影子而看不清轮廓或夜间看不清他船号灯时不应认为是互见; (4)互见存在于任何能见度情况,不管当时能见度如何,只要一船能用视觉看到他船时,即可认为两船已处于互见之中。即使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两船最终也可能达到互见,这时有关互见中的条款开始适用,但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在此之前已经适用。,三、一般定义,属于互见的情况:两船相互以视觉看到时;一船能以视觉

16、看到他船时;一船能用望远镜看到他船时;雾中两船接近到一船能看到另一船;能见度不良时,两船接近到相互看见时;夜间一船看见另一船的号灯 不属于互见的情况:一船只能用雷达测得他船时;能见度不良时,一船听到他船的雾号,尚未发现他船时;雾中两船距离很近但一船只能见到他船影子,看不清轮廓;一船仅通过VHF、AIS得到他船动态,三、一般定义,下列说法正确:互见存在于任何能见度情况;不管当时能见度如何,只要一船能用视觉看到他船时,即可认为两船已处于互见之中; 下列说法错误:互见,是指在能见度良好的条件下,两船用视觉相互看见时;只有当两船用视觉相互看见时才应可认为两船业已处于互见之中;只要一船能发现另一船的存在,则应认为两船已处于互见之中。,三、一般定义,12、“能见度不良”一词,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造成能见度不良的原因: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其他任何类似原因。能见度不良的结果:能见度受到限制。 目前国际上普遍认为能见距离小于5海里时为能见度受到限制;能见距离小于23海里时为能见度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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