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民法教学课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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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法教学实施方案,教学说明,教学的重难点:债的保全制度;债的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合同之债。合同法的价值目标、基本原则;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要件研究;缔约过失责任;格式条款的适用和限制;合同效力补正制度;合同无效制度;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制度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的解除及其法律后果;预期违约与根本违约制度;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的解释与类推;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权属转移与风险负担;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权、承租权与抵押权的冲突;融资租赁合同理论与规则;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教学目的和要求:本课程以讲授债法的基本原理和

2、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注重债法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债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债的各种实务问题。,第一章 债的概述 教学重点:债权与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的关系;债的要素。 教学要求:准确理解债的概念、掌握债的本质、特征,债的构成要素等基本知识。,第一节 债的概念及特征 一、债的概念及特征: 债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与民间的债及中国固有法中的债不同,其特点,反映动态的财产

3、流转关系 主体双方均特定 债的客体是给付,但给付的标的是物、智力成果、劳务等。 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是能用货币衡量和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债的发生具有多样性、任意性 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第二节 债的要素 即构成债所具备的因素: 一、债的主体: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 1、债权人: 2、债务人: 因多数债是双务的,因此债权人同时也是债务人 双方主体均可能是多人,二、债的客体:给付行为(给付须合法、确定、适格),给付的形态包括交付财物、支付金钱、提供劳务和移转权利。 标的与客体、标的物。,三、债的内容,1、债权: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包括给付请求权、受领权、债权保护请求权

4、、处分权。 是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平等权、任意权、相容权、有期限的权利 2、债务:是债务人依法或依约应为给付的义务。其内容具有特定性、且不许永久存在,包括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债务与责任不同。,第二章 债的分类 教学重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教学要求: 掌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货币之债等债的分类的基本知识。,以债发生的原因分类,合同之债:属意定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单独行为,不当得利之债,即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

5、利益,利益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对受益人是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对受害人则是事件,产生债是基于法律规定 该制度是基于衡平观念,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起调节作用,意在恢复当事人之间在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的利益变动,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即财产增加(积极和消极) 他方受到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利益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非直接的因果关系,即获益与受损无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 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不当得利之债产生的类型,因给付而发生:1、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或嗣后不存在;(但下列情形除外:为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明知无

6、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2、给付目的未达到; 因给付之外的事实而发生:1、因受益人自己的行为;2、受损人自己的行为;3、因第三人的行为;4、因自然事件。,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双方产生债权债务,受益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受益人善意的,返还现存利益 受益人恶意的,返还取得利益时的数额 受益人嗣后恶意的,返还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无因管理之债,即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人因此而享有请求本人偿还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是法律事实。就本人而言为事件;就管理人而言为事实行为 与代理不同:P707,该制度较好

7、地平衡了两个冲突的生活准则:一是要求对于个人事务,他人不得随意干涉;二是社会共同生活要求人们互相帮助。 无因管理也可归入不当得利之中,我国民法将二制度分别确认很有道理P707,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为他人管理事务:客观要件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主观要件 应结合本人对其事务的管理要求、事务管理的社会常识、管理人所具有的管理知识水平来综合判断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无因管理的效力,双方产生债的关系。即管理人有要求本人偿付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补偿因管理而遭受的相应损失的权利。包括: 管理人的义务:适当管理义务(不违背本人曾经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管理);通知、报告及计算义务。 管

8、理人的权利: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利息;要求本人赔偿因管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要求本人清偿管理人为其负担的必要债务。,以债的主体人数分类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以债的标的物的属性分类 特定物之债 种类物之债,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 以债务人的义务内容分类 财物债务 劳务债务 以债的设定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 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第三章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 给付 履行 清偿 履行原则: 1、适当履行:即正确、全面履行 2、协作履行: 3、经济合理,债的履行的种类,适当履行:指履

9、行主体、标的(数量、质量)、期限(不能迟延,亦不能提前)、地点、方式适当。 不适当履行:1、履行迟延:指债务有效存在且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但却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而未按期履行。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由债务人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2、加害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该瑕疵致债权人受到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债权人可主张违约或侵权赔偿,3、受领迟延:即债权人未及时接受债务人的适当给付,违反了协助履行原则。 债的不履行:1、履行不能:指债务人嗣后且永久不能履行 若是因债务人的事由造成,则免除义务、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若是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则免除义务;债权人因此免除对待给

10、付义务;如有保险金等,应将从第三人处取得的代偿利益转移给债权人; 2、拒绝履行:指债务人能履行而拒不履行(明示或默示均可)的违法行为。多为故意。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赔偿损失;若在履行期届满前表示拒绝履行,为予期违约。债权人可解除合同。,第四章 债的保全 教学重点:代位权、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的要求。 教学要求:了解代位权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撤销权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第一节 概述 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措施。是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 一、设置债的保全的原因

11、1、债权的实现需债务人的适当履行 2、债的担保的局限 3、强制执行的局限 二、保全措施的作用:保持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第一节 代位权制度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权利,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设立这一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 债务人、债权人 次债务人 甲 乙 丙 代位权,性质特征:实体权;非代理权;非一般形成权;非实现债权的权利。 是债权的法定权能,不需约定,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的债权须合法存在。如果双方的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或者

12、被撤销,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该债权须到期、合法而且是非专属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指债务人能够行使并且应当行使而不积极、有效行使。 4、债务人已陷于迟延而有保全必要: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无力清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代位权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增加债权实现的保障力度;解决“三角债”。,三、代位权的行使 1、以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为原告,第三人即次债务人为被告,原债务人为第三人,) 2、以债权金额为限; 3、原则上不得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债

13、权人)履行。但司法解释20条现允许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 4、以诉讼方式行使。,四、代位权的行使效力,1、债务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可直接归于债权人。(最高院司法解释)。 2、第三人: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但第三人得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得用以对抗债权人。 3、债权人:受领的财产不能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但对于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偿还,可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三节 撤销权制度 概念: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的处分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第74、75条 债权人 债务人 第三人 甲 乙 丙 撤销权 其性质:请求权说 (德国)

14、 形成权说 责任说 折衷说(法国及我国),二、撤销权成立要件:,客观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财产的行为:(1)无偿转让财产;(2)放弃或延展到期债权;(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4)放弃未到期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 2、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即上述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发生转移或者大量减少,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满足。,3、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是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主观要件:即在有偿的情况下,撤销权的成立以债务人、受益人有恶意为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一般采推定原则 2、受益人的恶意:由债权人举证,三、撤销

15、权的行使 (1)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司法解释。但有不同观点)。 (2)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以诉讼方式行使。 (3)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撤销权的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解决赖帐行为;恢复债务人减少的财产,增强债权实现的力度。 四、撤销权行使效力 1、对债务人和受益人: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受益人应返还原物或折价 2、对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收取利益为债务人责任财产。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有权向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主张 3、对其他债权人:

16、收取的利益为全体债权人共同担保。,思考题: 1、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行使代位权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撤销权的行使有哪些效力?,第五章 债的担保,教学重点:债的担保种类及法定条件。 教学要求:把握债的担保制度的意义及作用,债的担保方式的种类、各种担保方式的内容及特征,如何设定债的担保方式等理论知识和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第一节概述,债的担保概念:对已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的保障债权实现法律措施。 债的担保分类: 1、分为一般担保(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对所有债务的担保,如债的保全,是担保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和特别担保(对特定债务的担保,因为债权的平等性及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有限性,特别担保可使债权的实现有保障)。 2、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金钱担保和反担保。,第二节 保证 保证: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履行债务后,享有追偿权。 特点:从属性(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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