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常委宣教室主任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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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纪委常委宣教室主任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讲话稿一、监督工作的含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列主要讲“谁来监督、监督谁、监督什么、如何监督”几个问题。下面结合我个人学习体会讲五个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监督是指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具体说就是为了达到使权力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监督主体运用法律和纪律等赋予的权力和手段,对客体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权力所进行的检查、评议、督促等活动。人类自从产生私有制,出现了阶级,就有了权力斗争。监督是与这种权力的斗争相伴而生的。 这里讲的监督工作是指广义的监督。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监督的客体包括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政党行为、社会团体行为

2、、个人行为。监督主体分为政党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政府专门机构的监督、司法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的监督、社会监督。政党监督,包括党内监督与中共与八个民主党派的共同监督两大部分。今天讲的主要是党内监督。即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共分为五章四十七条,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条例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民,执政为民,将起到重要作用。2004 年 2 月 17 日中共中央通知要求贯彻执行。二、 条例出台的必然性(一)首先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内监督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

3、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就已经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问题。强调党要取得伟大斗争的胜利,必须高度发挥全党的积极性,包括发挥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 邓小平同志对我们党执政后如何通过有效的监督以防止党脱离群众的危险更是十分重视,不仅对党内监督的重要性作过多次论述,而且就监督方法和途径提出了“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来自党委会本身” 、 “最重要的是监督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和发扬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党内监督的思想。党的十四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反腐败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

4、思想,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更是提出了“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这一目标。从而把“制度”作为党内监督的一个重要载体提了出来,并正式提出要制定党内监督条例 ,这使我们党关于党内监督的理论又发展了一大步。(二) 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内监督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 早在 1921 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 ,其中就有很多关于党内监督的内容。1978 年 12 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尤其是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两个最重要”论断的指导下,我们党恢复重建了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内容不断得以丰富,纪委的专门机关作用也日益得到更充分的发挥,并形成了“三项格局

5、”的工作局面。 随着我们党对制度建设对于党内监督作用认识的深化,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 。1987 年 7 月 29 日,根据这一精神,中央纪委下发了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 。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代表中央政治局首次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弘扬了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新风,这更是直接促使了条例的诞生。 (三) 条例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客观要求 如何通过实施监督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如何通过有效监督以保证党执掌的政权用来为人民服务,这是我们党所面

6、临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在这一时期,我国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出现四个多样化,体制改革还刚刚起步,新旧体制、机制、制度还处在激烈的碰撞和转换过程之中。在国际上,全球化的浪潮已是不可阻挡,国际局势仍然动荡不安。面对国际国内复杂的形势,前苏联、东欧共产党由于缺乏监督而丧失政权的教训历历在目。要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势必面临着转型的重大考验。如何顺应时代的发展,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施严格的党内监督的迫切性更是显得尤

7、为突出。 (四) 条例也是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现实需要 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党虽然取得了反腐败斗争的阶段性胜利。但是,当前腐败现象依然比较突出,导致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近几年中高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正是针对这些情况,中央充分认识到监督对于反腐败的重要性,提出了要构建教育、监督、制度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当前反腐败的严峻形势和不同程度存在的监督不力的现状也急切呼唤着条例的出台。三、 条例的主体内容(一)立法目的、指导思想 关于条例的立法目的。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去理解立法目的。第一个层次是“发展党内

8、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很多人认为条例是个反腐倡廉的制度,但更准确地讲它是个发展党内民主的条例。第二个层次是解决两大历史性课题,即提高领导水平、执政水平和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就是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第三个层次是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我们中国共产党的本质。 关于条例指导思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它必须要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这是党的性质所决定的。这是第一个层次。第二个层次,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同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个根本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这是我党区别

9、其他政党的标志。还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这个指导思想贯穿于条例的全部内容。 (二)党内监督的对象和内容(监督谁,监督什么) 条例第 3 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 同样是基于突出重点的考虑, 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党内监督七大重点内容。这七项重点内容是:第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第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第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第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第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第

10、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监的情况;第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三)党内监督的主体及其职责。 (谁监督)1、监督主体的职责及其意义下面就讲第一个问题,监督主体的职责及其意义。对于这个问题,在条例中,用第二章一共 6 条,一共说了 6 个监督主体,也就是党的各级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党员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确定了这样 6 个监督主体。至于这 6 个主体具体的职责是怎么样规范的,大家可以去看条例,是条例的第二章,第 6 条到第 11条,大家可以看,这里就不逐一进行说明了。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要说明的

11、就是,除了这 6 个主体以外,在党内监督还有其他的主体,也就是说在我们党内开展监督不仅仅是条例所规定的或规范的那 6个主体,而且,还包括其他的主体。比如说,党委的工作部门,比如宣传部、组织部、统战部等等。还有党的党委的直属机构,派出机关等等,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和党委,这些也是党内监督的主体,那么,对于这一部分主体的职责,条例实际上也有规定,这些规定体现在哪儿呢?比如说,条例第 6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这一条,就表明,就是等于明确规定了,党委要对这些监督主体,提出要求

12、就包括明确这些监督主体的职责。这是一条。也就是说,除了条例规定的那 6 个主体以外,对其他的主体的职责,也有规定。再比如说,条例的第 6 条第 2 款式,也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这里,实际上也明确了除了那 6 个主体以外的监督主体的职责,这就是说这些监督主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这是要讲的第一点就是说,除了条例规定的 6 个监督的主体及职责以外还有其他的党内监督主体,这些主体的职责怎么理解那么在条例的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是第一点。明确主体以后,就要考虑为什么要党内监督条例中,要明确党内监督各个主体

13、的职责,也就是说,规定这些主体的职责,有什么意义。对于这个问题,制定条例时候,是考虑到在我们党内监督的过程中,并不是监督的主体不明确,而是监督的主体的职责不明确。正因为是监督主体的职责不明确,所以就明确地规范了监督主体的职责。比如说,对党内监督的重点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对于这个监督重点对象来说,作为监督他的主体,从理论上说是很明确的,比如说,上级可以监督他们,下级也可以监督他们,班子内部普通党员也可以监督他们。这个在理论问题上,是不成问题的。但是,作为这个看着是非常严密的一种监督网,但实际上,往往却漏洞百出。为什么?你比如说,上面上级离得远看不到,平级因为要搞好团

14、结,看见,也就当看不见,同级,也不敢监督,那么下级,不到忍无可忍的情况,他也不去监督,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就是说明我们对监督的主体是非常明确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党内的各级组织,每个党员都是监督的主体,但至于说到每一个党员或者党的组织,他的监督的具体职责是什么,这个就不清楚了,比如说党委,他到底有什么监督职责,纪委到底有什么监督职责,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到底有什么职责,这就很不清楚了,不清楚的话,就没法开展监督。因此,条例首先,明确了监督主体,而且对监督的主体职责进行了非常具体详细的规定。那么,制定了监督主体的职责,它到底有什么意义呢?实际上,关键是解决一个什么问题呢?关键解决一个责任的落实

15、问题。如果你是监督的主体,你又赋予了你的责任,那么出现了问题,你没有履行职责,没有开展正常的党内的监督,一旦出了问题,就要追究你的责任,实际上你不履行职责,特别是造成了一定损失的话那就是失职或者渎职,这样就要按照党的纪律,对你进行处置。对于这一条,在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 12 章有专门的规定,也就是对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理,一会王主任具体讲,我就不详细说了。那么具体说,我理解,明确了党内监督的主体职责,我的体会是有那么以下三点作用。第一点,明确了党内监督主体的职责,就使党内监督的职责由软变硬,由软任务变成硬任务。第二点,就使监督责任要明确了,就使监督的责任,由虚变实了。第三点作用就是明确了监督主体的

16、职责,使监督的职责由宽变严了。因此说,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第三个问题的第一点。第一点就是说,要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及其意义。2、在规范党内监督主体上的创新之处第二点讲讲,在规范党内监督主体上的创新之处。对于条例规定党内监督主体,这个问题上,有哪些创新,主要是体现为四个第一次明确指出。那么,哪四个第一次明确指出呢?首先,条例第一个第一次,集中地系统地规定了党内监督主体的职责问题。也就是说,对监督主体的职责,我们党以前不是没有规定,而是有规定的,只不过是分散在党内的其他法规之中,这一次,把这些监督主体的职责,集中地写进了党内监督条例,当然这也不是简单地照搬过来,而是经过整理,完善写进了党内监督条例。比如说,在党的根本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对党员的监督权利有明确的规定。再比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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