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和特别税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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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澳門註冊會計師考試 - 稅務知識 試前研習班 1 相關法例 第 4/80/M號法律 、 第 164/98/M號訓令 、第 219/93/M號訓令 地租和特別稅捐 Section 14 澳門註冊會計師考試 - 稅務知識 試前研習班 2 第 6/80/M號法律 (土地法 )第 51條 第 55條 政府批租地租金 第 164/98/M號訓令 地租 第 219/93/M號訓令 特別稅損 澳門註冊會計師考試 - 稅務知識 試前研習班 3 第五十一條 (*) (租金) 一、租金依據開投結果而定或 由總督訂定 ,並應 載明於有關合約 上。 二、租金將依照政府將來以補充法例核准之有關表而計算,該等表將視乎土地

2、所在區域的經濟情況及土地利用方式或形式而定。 三、 租金按年計算 ,其繳付依照補充法例的規定行之,在該法例得訂定按月或提前繳付辦法。 四、倘應繳納業鈔時,租金與業鈔一併征收。 (*)經刊登於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政府公報之八月十三日 第 8/83/M號法律 修訂。 第 6/80/M號法律 (土地法 )摘錄 澳門註冊會計師考試 - 稅務知識 試前研習班 4 第五十二條 (*) (租金的調整) 一、遇有下列情況,租金得分別予以調整: a) 當合約所訂的每一期限告滿時; b) 臨時性批給所生的情況而作全部或局部轉移時; c) 作分租時; d) 當土地佔用原來指數有所變更,或建成樓宇各層數總面

3、積有所變更時。 二、在不妨吓上款規定的情況下,確定性批給的租金將透過補充法例核准製訂的表所載有關一般調整指數予以檢討。 三、在本法律生效前已簽訂的租賃合約,於續期時,其租金應按照續期時有效的表予以調整。 (*)經刊登於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政府公報之八月十三日 第 8/83/M號法律 修訂。 澳門註冊會計師考試 - 稅務知識 試前研習班 5 第五十四條 (*) (期限) 一、租賃期應在有關批給的批示內訂明, 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 二、隨後的續期, 每次不應超過十年 。 三、為著租金修訂的效力,可將租賃期或隨後之續期分作數段期間處理。 (*)第一款經刊登於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期政

4、府公報之七月二十九日 第 8/91/M號法律 修訂。 澳門註冊會計師考試 - 稅務知識 試前研習班 6 第五十三條 (聲明異議及採用仲裁) 一、如承批人不服租金修訂,可在通知起計 三十日內向作出該項修訂的實體聲明異議 。 二、分歧應由三名仲裁人組成的委員會一次過予以解決,其中一名仲裁人由法區法院法官指定,其餘分別由批出實體及承批人各指定一人擔任。 三、租金係根據仲裁人一致裁定;如無一致裁定,則以兩個最接近的決定的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根據本條規定而修訂的租金,係在無作出聲明異議時應予起計之日起計。 澳門註冊會計師考試 - 稅務知識 試前研習班 7 第五十五條 (*) (確定性批給的續期) 一、

5、有償租賃批給當屬確定性時,將透過任何批給權利人或共有權利人向有關機關遞交的聲明以十年為一期續期。 二、可能受批給期限告滿所影響的權利人,亦可作出上款所指聲明。 三、當屬不能分割或以分層方式興建的樓宇,批給的續期亦適用於所有參與者以及在租賃方式批給的地段上所興建樓宇的其他共有人。 四、二款所指續期需繳付特別稅項,其金額、程序和了結,將在顧及第五十一條二款所指準則下,由總督以補充法例訂定。 五、一款所指聲明,不能在期限告滿的六個月前提出。 (*)第一、二、四及五款經刊登於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期政府公報之七月二十九日 第 8/91/M號法律 修訂,第三款經刊登於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第一組政府公報之七月四日 第2/94/M號法律 修訂。 澳門註冊會計師考試 - 稅務知識 試前研習班 8 澳門註冊會計師考試 - 稅務知識 試前研習班 9 財政預算案中的稅務優惠 不徵收金額少於 $100的地租,但如果金額超出 $100,則全額徵收。 澳門註冊會計師考試 - 稅務知識 試前研習班 10 澳門註冊會計師考試 - 稅務知識 試前研習班 11 澳門註冊會計師考試 - 稅務知識 試前研習班 12 澳門註冊會計師考試 - 稅務知識 試前研習班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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