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物权法上的占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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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本文将以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为视点,在比较德国民法、法国民法及其他国家物权立法与我国民法上的占有制度的的前提下,对我国占有制度进行评析,提出完善建议。【正文】一、关于占有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安排我国的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和新颁布的物权法都将占有制度作为单独一编放在物权法的最后面,这种体系安排大体借鉴了瑞士、台湾民法典的结构模式。纵观世界各国占有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安排,主要有四种:一是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将占有直接规定于物权编的开端,置于各种物权之首。二是以日本民法典为代表,将占有规定于

2、物权总则之后,置于各种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而是一种权利,因为日耳曼土地上的权利不易确定须借占有状态表彰权利,以占有推定某种权利的存在。“占有即权利的外衣”,占有与本权为不可分之结合体,同受法律的保护。日本民法典明确规定占有是一种权利,称之为占有权,规定于物权编中。日本民法典第180 条规定:“占有权,按照自己所表示的意思,而持有这个物件的,取得之。”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在日本民法中“占有权”即为占有的概念。免

3、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854 条规定:“取得物的占有,是由于取得对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力。”法国民法典第 2228 条规定:“对于物件和权利的持有或享有,称为占有;该物件或权利由占有人自己保持或行使,或由他人以占有人名义保持或行使。”可见,“所有人”与“占有人”可以分离,“占有”为对权利的事实上的行使。日耳曼法占有制度是日耳曼特有的经济、政治背景及生活方式的影响。日耳曼法主要是封建农业经济,土地成为最具经济价值的财产。而当时日耳曼形成了“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即“土地总有制”。这种“总有”具有很强的集体主义色彩,与日耳

4、曼人集体游牧式生活方式相关。在总有制下,公社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土地上的居民仅拥有对土地的有限的利用权,经过斗争,公社的权利越来越弱,社员的权利越来越强。因此土地的利用就成为日耳曼法的中心。而占有作为对物进行利用的外在表现,就显得更为重要。当居民对土地的占有获得法律保护的时候就上升为一项权利,即“占有权”。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803 年发表“占有论”,认为占有系以所有之意思而为物的事实上支配,即占有人必须有拒为己有的意思;

5、客观说以耶林为代表,认为对物只要有管领的意思即可,认为“占有之意变化自在,外观无差异,难以判断”;纯粹客观说以贝克为代表,认为占有意思全无必要,只要有事实上的支配状态即可。正如耶林所批判的,主观说过分强调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而为占有,而占有人的内心意思又变化,不可揣定,不容易为外界所认识,占有人也难以举证证明自己有所有的意思,社会公众也不能判断占有人的意思,对占有人及社会公众都极为不便,不符合占有的现实状态,因为许多情形下,占有人都不具备所有的意思,如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等占有人基于合同或者他物权对物的占有就不具有所有的意思。因此主观说不足采取。纯粹客观说完忽视占有人占有意思的做法也不足为取。占有人为占有必然是基于一定的心理动机,很难想象占有人在无意识状态下的占有。若没有占有意思,就难以成为法律所保护的占有。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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