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直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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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省直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我们利用两天半时间,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一起对进行国有本出人制度试点的部分营运机构进行了调研。目前,经过政府批准进入营运机构试点的共有11家企业,现在还有一些企业正在酝酿中。通过这两天半的调研,总体上感觉,我们的试点工作正在逐步展开,应该说还是比较顺利的,这更坚定了我们开展试点工作的信心。但是,进展步履也是艰难的。我想借今天这个机会,谈一谈对建立国有本出人制度的认识和对试点中有些问题的看法。一、省直建立国有本出人试点工作既符合中央精神,又具有*特色所谓符合中央精神,就是说我们这种探索,在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19991

2、6号,以下简称决定)里面讲得很清楚。决定提出:“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府对国家出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出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额享有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就是说,要继续推进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就要把国家的或者说政府的两种职能区分开。一种是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职能,这种职能是面向全社会的;再一种是政府作为出人,行使的是一种经济职能,享有的是一种财产权利,就是作为出人的职能。我们常说的“政企分开”,基础是“政分开”。那么,“政”指的是什么?就是指行政权利;“”指的是什么?就是指出人

3、的权利。实质上,政府是两种权利集于一身,一种是行政权利,或者叫国家权利,法学理论称之为“公权”;一种是经济权利,或者叫财产权利,法学理论称之为“私权”。行使公权的时候,政府是代表国家的;行使私权的时候,政府是代表国家机关法人的,实质上国家机关法人与其他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同等的。“公权”的行使和“私权”的行使是要区别的,不能用行使“公权”的身份去行使“私权”。最近,在中央举办的关于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省部级领导干部研讨班上,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就专门讲了关于公权和私权的问题。马克思也讲过:“国家是两种权利,一种是代表国家机器行使的权利,一种是代表财产主体行使的权利”。所以,我们现在所做的,在企业

4、来看是“政企分开”,在政府来看是“政分开”,也就是把政府的行政权利和出人权利分开。政府要把这两个权利分开,用什么形式来行使出人权利?中央决定指出:“通过出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但是谁是出人代表,怎么构造出人代表呢?这就需要在实践中探索。我省的探索,总体上的做法是符合中央决定精神的,但是具体的做法是有我们*特色的。据了解,各省、市还没有一家像我们*采取这样做法的。比较通行的做法是,仍然构造一个行政机构即国有产管理委员会,然后设立一个国办,由国办来具体行使政府的出人职能。然而我们构造的不是一个政府机构,而是一个组织形式。在政府层面上,设立了国有本营运决策会议,决策会议的成员,就是我们说的出人代表

5、。通过这样一个组织,共同来行使政府的出人职能。国有本营运决策会议不是一个政府部门,实际上是一个会议,但同时又是一个机构,就相当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一样。股东会是一个法人治理机构,它不是一个常设的,而是开会的时候来,散会就走,是由会议形式来履行职能。国有本营运决策会议也是如此,其性质类似于公司的股东会。中央决定中讲到:“要积极探索国有产管理的有效形式,要确保出人到位,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建立国有产管理的具体方式”。我们就是按照这个精神来探索的。在试点过程中,比如说有的遇到了一些困难,或者有的人讲我们怎么跟别人不一样?对此,我们要讲两句话:K句话是,总体上我们的试点是符合中央决定精神的。中央精

6、神是一种原则规定,要把它具体化,就要结合实际进行创造性探索。这一点希望大家认真地学习中央精神,统一我们的认识。第二句话就是,改革试点是具有我们*自己特点的。为什么要搞国有本营运决策会议,为什么不搞一个省长办公会等其他形式?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决策方式不同,另一个是组成人员身份不同。首先,如果完全由政府系统来做这件事的话,或者是成立一个政府机构,那么组成人员都应该是公务员身份,都是政府的官员。政府行使公权运用的原则是首长负责制,尽管有不同意见,最后还是负责人拍板定案。而我们现在的这个决策方式体现的是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的要求。其次,在决策会议成员的组成上,引入了非公务员人员,也就是专家加入。尽管我们

7、现在选的专家,不一定是这个方面真正的专家,但是我们这种办法,为进一步探索是提供了条件的。比如说,现在选的专家不够专业,今后可以请更专业的人来换一换。但是作为政府则有很大不同,假如规定计委主任是这个组织的成员,如要换成其他人就很难,所以这些是不一样的。另外,我们现在某个单位或组织参与决策会议的成员,所发表的意见不是单位意见,而是他个人针对问题做出的判断,是要对自己的发言承担责任的,而且他的意见就是一票。所以,我们说这种方式有利于充分发挥民主,有利于形成一种新的决策方式。当然我们在运作过程中,尽管这样强调,但是很多人还不适应,还是自然不自然地以政府部门负责人的身份参加会议。决策会议主任实际是会议的

8、主持者,他的意见也不是两票,更不是超过半数的票!他的意见不是一言九鼎,最后的表决都应该是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决议形式来通过的。所以,我们建立国有本营运决策会议,就是探索政府行使财产权利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与按照首长负责制行使公权是有区别的。对此,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适应,进一步完善。我们在政府层次设立国有本营运决策会议,就是把政府的行政权利和财产权利分开,由决策会议代表政府行使出人的职能,而决策会议的成员就是出人代表。具体地讲,决策会议行使的是公司里股东的权利或是股东会的权利。对于国有独公司,它行使的是股东的权利,对于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公司行使的是代表国有股股东的权利。需要强调的是,国有独公司是不

9、设股东会的,但是有股东,不能说国有独公司没有股东,它的股东是国家授权的一个投机构或是授权的部门。既然决策会议是一个机构、是一个部门、是一个组织,那么就不是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因此,我们通过国有本营运决策会议这个组织形式和载体,来行使政府的出人职能,也就是在政府的层面上实行“政分开”,在企业层面上实行“政企分开”。所以,我们要坚定信心,因为我们的改革既符合中央精神,又具有*特色。我们之所以没有设立一个政府管理部门专门来搞本营运,就因为从国有本营运和国有产管理看,管理是政府的行政权利,是公权;营运是政府的财产权利,是私权。现在,我们国有本的管理职能划在财政厅,是靠政府机构来实施的。这样,就使得政府进

10、一步推进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四句话,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只有股东到位、出人到位,才能实现“产权清晰”。只有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才能做到“权责明确”,如果产权不清晰,权责明确是根本实现不了的。然后才是“政企分开”,最后才能实行“管理科学”。这四句话仍然是以“产权清晰”为基础的,这就是我们的依据。有的人说上边有红头件吗?我们说,虽然上边没有发红头件,但实际上中央的决定比红头件更有权威,因为它是中央全会通过的,要求我们把握基本精神和原则,去积极实践和探索。我们没有超出权限范围之外,而是领会中央的精神,结合我们*实际进行了这样的探索。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敢

11、为人先,敢于创新,敢于实践,不要老存在“别人走了以后,我们再跟着走”的思想,老想跟进,而不是从我们的实际出发去积极地探索。所以,我们只有解决认识问题,才能把试点工作做好。二、国有本营运机构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本营运上我省的国有本营运机构,现在正式批准进行试点的有11个,此外电力公司的方案也已经讨论通过,但还没有正式发。总的来说,国有本营运机构的具体形式有四类,一类叫控股公司,一类叫集团公司,一类叫投公司,一类叫经营公司。实际上,在我们的11个营运机构中,这四种类型都有了。其中,控股公司有5个,集团公司有4个,投公司1个(省信托投公司),经营公司1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关于控股公司。我们过去在

12、实践过程中太强调单纯控股了,控股公司自身生存、发展没基础。实际上,控股公司也分为两类,一类叫单纯性的控股公司,一类叫混合型的控股公司。我们要维持控股公司自身的生存,以搞混合型控股公司为好。为什么?因为现在多数企业拿不到收益。尤其是过去我们实行的是利润承包制,而且过去有个理论,税是交给国家的,利就是企业自己的,不应该再交利润了。一旦让企业交利润,企业则认为加重了负担。企业往往有这样一个概念:“我怎么还交利润啊!我的税不是交给国家了吗?”其实,企业不十分明确“利”和“税”是两股道开的车,税交给国家是皇粮国税的性质,不管谁办企业,都得向国家交税,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都是如此。税是政府行使的公权即

13、行政权利确定的,办企业就得交税。而利润是政府行使私权即财产权利的要求,是投者的一种回报。所以,出人权利的K条就是享有投受益权。关于经营公司。对于控股公司、投公司和集团公司,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只有经营公司的提法在公司法里没有出现过,在条里也没有。实际上,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把拍卖行并到担保公司)的担保行为不是投行为,包括省信托投公司有的是放贷行为,也不是一种投行为,是对国有产一种特殊的运用。所以,我觉得担保公司属于经营公司比较合适。现在需要明确的是,国有本营运机构的重点应放在本营运上。这11个机构中担保公司稍微有点不一样,应该说有10个机构的定位是本营运。过去企业大量的产、供、销活动,体现的是产

14、经营,处理的对象是物,是对物的支配;而本营运处理的是什么呢?实际上是对投企业的控制和约束,是企业和企业间的一种关系,不是直接支配物了,支配对象是由物转变为企业。今天上午,我给大家讲了一下财产的概念。广义的财产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物,也就是具体的物,一类是财产权利。现在的产经营是经营财物,本营运是营运的财产权利,两者是不一样的。从企业来看,企业的产包括固定产、流动产和无形产,企业组织产、供、销活动,是运用固定产和流动产;而从事本营运的是大量对外投,这在财务科目上叫长期投。我们不是经常讲产重组吗?如果重组的是固定产、流动产范畴的内容,这都是产经营的概念;如果重组的是长期投类的范畴,就是本营运的概念

15、。我们的营运机构有些是原来成立的,大多数是新设立的,新设立的营运机构政府就授权它去营运国有本,这和过去所讲的授权经营国有产不是一个概念,这一点必须明确。营运机构营运谁的国有本呢?是营运被投企业中的国有本。原来的那些被投企业都是国有企业,他们之中有国有本,但没建立国有本出人关系。如果建立了,最简单的就是本级政府是企业的出人,每个企业都得由政府行使出人职能。现在我们把国有企业归并、合并,把行使他们之中的国有本出人职能授权给相应的营运机构,然后把投入企业的国有本,视同政府投入到营运机构当中,把被投企业看作是营运机构对企业的再投。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国有本的管理就是管到营运机构这一层。营运机构对下边

16、的投应看作是企业法人的对外投,政府不再去管那些被投企业,也不再去考核,总体上是找营运机构算帐,就视同为政府把所有下边企业的国有本都投给营运机构了,再由营运机构分别投入到被投企业。这个关系,准确地讲叫营运本。关于营运国有本,需要同过去说的授权营运国有产的概念区别开来。营运国有本,是营运财产权利。如果等同于经营国有产,就容易将本营运理解为对实物的占有、支配、处分、收益。这就是新财务会计制度与老财务会计制度的根本不同点,也是公司制企业与传统国有企业的不同之处。传统的国有企业,授权经营国有产,理论的依据就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第二条界定的,“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这叫“授权管理”,是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我们过去搞过一段大企业的授权经营,现在准确地说是授权营运国有本,是把原来不属于投关系的下边企业,授权给营运机构来营运国有本,构造一种产权联接的纽带。由过去政府单向的对每一个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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