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失职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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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财政局失职追究制度为了提高财政人员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失职的认定失职:是指财政干部职工和财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由于过失所造成的主要事实和法律适用程序违法,越权执法或玩忽职守的具体行政行为。过失在主观上包括故意和过失,在行为上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过失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动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财政法规的行为。不作为过失是指行为人不履行职责,用消极的行动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财政法规的行为。失职范围:1、经行政诉讼被最终判决撤销或者主要部分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2、经行政复议被决定撤销或做重大变更

2、的具体行政行为;3、经行政赔偿程序认定,造成国家赔偿的具体行政行为;4、违反规定和审批程序擅自办理拨款、办证、征税、减税、免税、收费的具体行政行为;5、超越权限 ,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行政行为;6、滥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7、被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具体行政行为;8、其他有明显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责任划分1、由于经办人的过错导致核审人、批准人的失误出现失职的,追究经办人的责任。2、由于核审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的失误出现失职的,要追究核审人的责任。3、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出现失职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4、虽非经办人、核审人、批准人,但对造成失职有直接影响的其他人员,也要追究责任。5、确非经办人、核审人、批准人的过错出现的失职,经办人、核审人、批准人不承担责任。三、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大小,对责任者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视不同情况、情节和后果同时作出下列一项或几项处理:1、批评教育;2、公开检讨;3、扣发部分或全部奖金、津贴;4、取消个人或科、所、中心评选先进格;5、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6、调离工作岗位。对失职责任者有涉及刑事、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失职追究由局务会集体研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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