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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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阅阅 读读 指指 引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2004)合同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2004)合同 ”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 您可以按照本条款约定选择及变更基本保险金额2 ?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3.6 ? 您有缓交期交保险费的权利4.2 ? 您有部分领取现金价值的权利6.2 ?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

2、,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 缓交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特别奖励4.4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 条款目录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犹豫期 1.4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3、 2.2 保险责任 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2.4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3.6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4.如何交纳保险费4.如何交纳保险费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合同解除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如实告知 9.2 年龄性别错误 9.3 未还款项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地址变更 9.6 争议处理 10.释义 10.释义 10.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2 艾滋病 10.3 艾滋病病毒

4、 10.4 不可抗力 10.5 保证利率 10.6 危险保额 10.7 手续费 10.8 周岁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期交保险费缓交 4.3 初始费用收取 4.4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5.保单结算 5.保单结算 5.1 单独账户 5.2 结算利率 5.3 保单价值 5.4 保单利息 5.5 保证利息 5.6 保障成本 5.7 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部分领取现金价值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2004)条款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200

5、4)条款 (平保寿发200630 号,2006 年 4 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2004)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 同” 。 1.2 合同生效 1.2 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

6、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 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 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 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 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 我们提供的

7、保障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2.2 保险责任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 终止。 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 更 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 更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

8、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1)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 次。在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 1 年; 在被保险人 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 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2)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 1 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 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 次。

9、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艾滋病(见 10.2)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见 10.3)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 金价值。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并且在新增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 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可 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 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 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

11、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3.2 保险事故通知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天内通知我们。否则, 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见 10.4)导致的延迟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 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

12、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 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天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天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 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

13、相应 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 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年不行 使而消灭。 3.6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 择权 3.6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 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 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 如何交纳保险费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

14、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不得低于 2000 元,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您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期交保险费。您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 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追加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 (1)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 5000 元; (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3)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 1000 元,并且为 100 元的整倍数。 我们有权改变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4.2 期交保险费缓交 4.2 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保单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您可选择暂缓交 纳期交保险费, 我们按本条款 5.6 的约定收取保障成本, 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那么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 交纳以前各期缓交的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所交的期交 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4.3 初始费用收取 4.3 初始费用收取 您每次交纳保险费时,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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