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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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计划一、充分认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清醒认识我区当前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形势。近年来,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明显失调,一直居高不下,被列入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重点管理县。由于第四次出生人口高峰的到来以及群众传统婚育观念尚未根本性转变等原因,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还在继续升高,使全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任务更加艰巨,必将严重影响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二、大力营造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宣传力度。围绕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继续深入开展以“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等

2、活动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倡导“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深入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218号省政府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的重要性。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一种人人关注、共同参与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舆论氛围。三、大力推进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建立党政主抓、部门联手、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强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领导,发动群众参与,推动部门协作,实行齐抓共管,做到综合治理。1、人口计生部门:协助区政府具体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切

3、实履行主管职责,加强对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检查;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对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的管理;会同卫生、药监等部门制定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死亡报告等制度,并负责在本系统内实施;建立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协调组织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畸高乡镇的重点治理工作。2、卫生部门: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相关规定;建立并完善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物使用的技术规范,严格操作;严格管理从事B超操作医务人员,落实“三方四人”签字制度,做好实名实址登记,及时上报个案查验;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及其医务人员

4、的监管,禁止个体诊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建立健全避孕节育、孕情检查和访视、终止妊娠以及围产期保健等服务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院出生婴儿的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管理、监督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严禁终止妊娠药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严禁个体诊所和个体药店出售终止妊娠的药品。4、其它部门:公安、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民政等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严厉打击溺婴、弃婴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的犯罪行为;结合户口登记和人口统计工作,为计划生育部门提供出生人口性别经相关数据资料;及时依法查处妨碍计

5、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健全完善孕情包保管理制度。所有孕情一经发现,无论政策内外必须及时上报。对政策内孕妇,严格落实乡镇街道国家干部包村、村干部包人,计生技术人员包随访的“三包”责任制,做到怀孕、包保、监护、服务、出生的全程陪护访视。对政策外孕妇,要做好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由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及时落实补救措施。严格实行死胎核查制度,并做好个案调查和记录备案存档。严格执行B超孕检管理制度。开展孕情及围产期B超检查,必须凭医生处置单、查验其生育证及有效身份证明、认真做好实名登记后,再由孕妇所在单位计生专干、医院计生

6、专干、B超医生和当事人签字后方可进行。切实加强终止妊娠手术管理。1、终止妊娠手术严格实行准入制度。全区六家医院为定点医院:即区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市三医院、区计生服务站、区康泰医院。2、对妊娠14周以内要求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孕妇,应当认真核查孕妇有效身份证明,详细登记其基本情况。3、对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孕妇,应当认真登记,严格审查、备案。本区户籍20周以下要求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孕妇,术前应核查孕妇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年龄证明;本区户籍20周岁以上要求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孕妇,属政策外的,由户籍地乡计生办出具的准许终止妊娠证明,区直单位由区直机关计生办出具证明;

7、属政策内的,必须持区以上医疗技术鉴定小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由区人口计生局出具准予施行终止妊娠证明。术前应核查孕妇有效身份证明、准予施行终止妊娠证明,落实“三方四人”签字手续后,方可施行手术。外省、市、县要求在我区医疗卫生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孕妇,术前应核查孕妇的有效身份证明,督促其持本人身份证和本人户籍地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终止妊娠介绍信到区人口计生局换取我区出具的终止妊娠证明。在我区居住三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政策外怀孕的,视同本市常住人口管理;20周岁以下的流入人口政策外怀孕的,不论其居住期限,视同本市户籍人口管理。4、对予紧急情况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施术医生必须在施术的同时,向

8、本单位计生专干报告,计生专干必须在2小时内向区计生局报告,计生局必须迅速派人到现场核查相关情况,当场签字确认。施术单位要如实填写妇产科引流产登记簿、胎儿死亡登记单,并将有关资料病历存档,以备存查。严格落实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1、使用终止妊娠药物必须在具备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禁止个体诊所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2、禁止药品零售单位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3、具备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终止妊娠药物时,应首先查明用药原因,审验相关证明,在排除选择性人工

9、终止妊娠的前提下,由医护人员指导并监护使用。4、具备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销售记录。严禁自行配制终止妊娠药品。切实加大“两非”案件查处力度。1、发现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计生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非法执行终止妊娠手术、鉴定胎儿性别或将终止妊娠药品出售给个体药店、诊所、个人1例的,除给予三万元经济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吊销执业医师证书、开除公职处分。发现2例以上“两非”案件的,给予医院院长、服务站站长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政策内孕妇非医学需要选择性终止妊娠的,由区人口计生局按218号省长令进行罚款;属生一孩的,三年内

10、不予批准其生育申请;属符合政策准予生育二孩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对符合政策怀孕14周以上孕妇的孕情消失,或自报流产、婴儿死亡的,未经乡、村计生专干核实和接诊医生、接生人员签字的,属生育一孩的,三年内不批准其生育申请;属符合政策准予生育二孩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建立举报有奖制度。各乡镇街道、村都要公开省、市、区、乡四级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对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实并落实处理的,对举报人实行重奖。四、严格实行出生人口性别比目标责任管理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出生人口性别比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亲

11、自抓、负总责,层层签订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责任状,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纳入人口计生目标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实行出生人口性别比目标管理,加强综合治理过程评估和日常考核。切实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责任追究力度。对出生人口性别比高出全区平均水平的,对乡镇街道分管计生工作领导实行诫勉谈话,一年内仍不能改变面貌的,予以诫勉,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及提拔晋升的资格。第二年仍高出全区平均水平的,对乡镇街道一把手给予诫勉6个月处理。对B超孕检管理制度、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和终止药品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相关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出生“两非”案件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对不履行工作职责,包保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导致包保对象出现“两非”案件的,对包保责任人按发7号文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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