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案例知识讲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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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与事故预防控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施卫祖 第一部分: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二部分:事故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2005年试卷分析,第一部分: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一、事故等级的划分 (一)一般事故 (二)重大事故 (三)特大事故 (四)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确定原则 (五)关于重伤事故的确定原则 二、事故种类 (一)责任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 三、事故报告程序 (一)轻伤、重伤事故报告程序 (二)一般事故报告程度 (三)重大事故报告程序 (四)特大事故报告程序 (五)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六)事故统计报告 四、事故现场保护 五、事故抢救 六、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2、与主要任务 (一)事故调查处理分级管理制度 (二)调查组的组成与工作任务 七、事故调查取证,(一)查看事故现场,提取物取 (二)封存有关技术档案和记录 (三)找当事人谈话 (四)根据需要复印有关材料 (五)装订与保存 八、经济损失计算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二)善后处理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 九、事故赔偿 (一)丧葬补助金 (二)工亡补助金 (三)赡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十、事故责任追究 (一)关于事故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性质 (二)关于责任追究的种类与尺度 十一、事故调查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 (一)事故调查的基本内容 (二)事故调查报告的格式 十二、调查组意见分歧时的处理 十三、结案时间要

3、求 十四、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第二部分:事故案例分析 一、有关事故的技术分析方法 二、湖南衡阳“2003.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 三、河南洛宁 “2001.11.1”氰化钠泄漏事故 四、广西南宁二塘煤矿“2002.10.29”火灾事故 第三部分:2005年试卷分析,第一部分 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众所周之,事故与人类社会生产活动伴生,有人类社会生产活动,就有可能发生事故,安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人们认识风险,化解风险,预防事故,减少事故和控制事故灾害完全是有能力的。 为了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如江泽民同志曾批示:对责任事故要严肃追

4、查责任者,从严处理。不能保一方平安的领导,不是称职的领导。同志曾批示:不严肃追查责任,责任事故是难以消灭的。尉建行同志曾批示:不从严执纪,不足以扭转事故频繁的局面。胡锦涛、温家宝同志在近一年多来的也有许多重要批示。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加大事故查处的力度,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主要还是从事故中吸取教训,教育广大的干部和职工群众,牢记责任,自觉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从目前指导我国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法规建设情况看,涉及到的法规标准众多。 事故调查程序性的法规依据主要是2个:,一是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 二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依据

5、违法事实处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建筑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等20多部法律。 以及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296号令)等近百个行政法规。 依据的国家标准主要有4个: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以及1997年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还有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暂

6、行办法(中发200413号)等等。 为了掌握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程序和工作方法,需要重点掌握以下14个方面的内容。 一、事故等级的划分 职工伤亡事故等级的划分,按照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通常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 (一)轻伤事故:是指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但低于105个工作日的伤害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丧失劳动能力超过105个工作日的伤害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可分为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注:目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等

7、级的划分与上述国家标准所规定的不一致。我们通常将事故等级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六种。与公安消防部门、民航、铁路、电力部门的规定也不同。 目前实际工作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划分的六类事故,其中一般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和特大死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定义如下。 一般死亡事故(通常称为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通常称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人数3 9人(含3人)的事故。 特大死亡事故(通常称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人数在10 29人(含10人)的事故。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通常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

8、一次死亡人数在30人(含30人)以上的事故。,特大事故与特别重大事故在原国家文件中是混淆的,国家标准中也无此定义。主要沿用原劳动部1990年3月20日印发的关于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劳安字19909号)的规定,约定俗成。 特别重大事故按原劳动部文件规定,主要是根据不同行业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和中毒人数确定的。即: 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 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 失在500

9、万元及其以上的; 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上述第6条款中,特别列出了“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既没有明确一次事故死、伤的人数,也没有作出事故,经济损失的限额规定,在实践中,往往被人所忽视,但还经常遇到。特别是国务院第302号令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15条中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此条规定因涉及处理到省部级领导干部,所以正确极为重要。 (四)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

10、的事故确定原则 1、在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或城市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的; 2、事故中未成年人(或中小学生)死亡人数占一定比例的; 3、在一个地区已连续发生多起事故的; 4、因腐败渎职、贪赃枉法造成的; 5、因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者使用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 6、故意隐瞒事故,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社会和政治影响的等。,如属上述6种情形之一的,虽然事故造成死亡人员数量不够法规标准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标准,也均可作为特别重大事故对待,可按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执行。甚至依据国务院令第302号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追究到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

11、、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 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责任。 (五)关于重伤事故的确定原则 按照原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 1、经医师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钾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振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1)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3)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

12、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 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1)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2)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另:可按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确定。,二、事故种类 (一) 按其性质分类: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可以预见、抵御和避免,但由于人为因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不可

13、预见的自然灾害和科学技术还未被人们所认识造成的不可抵御的事故。 (二)按其伤害的方式分类:可分为20种事故类别(见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 在工作实践中,现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事故类别。如:住宅楼倒塌事故、客车坠江事故、热电厂事故、汽车厂事故、火车颠覆事故、机组烧毁事故、船舶相撞事故、沉船事故、

14、海难事故、烟花厂事故、烟花爆竹药料爆炸事故、飞行事故、坠,机事故、地下煤气管爆炸事故等等,用法较乱,有不规范的一面,但在法律上也可作为属于其他事故类别中解释。 特大事故的分类: 在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 中明确规定了有下列几种: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常见的是前6项特大事故,但是意想不到的事故类别只要满足特大事故死亡人数标准的,实际均在其列。 三、事故报告程序 (一)轻伤、重伤事故报告程序:

15、由负伤者或者现场人员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一般事故报告程序:由企业负责人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部门、人民检察 院和工会组织,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一直报至省级有关部门。 (三)重大事故报告程序:由企业负责人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各部门接到报告后逐级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四)特大事故报告程序:由企业负责人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各部门接到报告后逐级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

16、门对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应迅速报告给国务院。 (五)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六)事故统计报告 按照2003年国家统计局批准印发的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对统计的范围明确规定有如下6个方面的内容: 1、各类伤亡事故的起数;2、伤亡人数;3、伤亡的程度;4、事故类别;5、事故原因;6、直接经济损失。 报表的种类共2类14种表格: 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填报的2种:伤亡事故报表(基层表A1)和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报表(基层表A2)(需及时报); 由基层安全部门填报的5种:从业人员、人口及国内生产总值(基层表A3)和煤矿从业人员、产量及国内生产总值(基层表A4)(半年报);伤亡事故情况B1B6和煤矿伤亡事故情况C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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