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司法制度起诉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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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藏族司法制度起诉与调解一、藏族传统司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一般来说,藏族司法制度作为人类司法制度文化的重要内容,其形成、发展的轨迹必然与人类司法制度的形成、发展轨迹相一致。因此,回顾人类司法制度史,对于了解藏族传统司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将不无裨益勿庸讳言,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倘若没有法律,社会将会变得十分杂乱,毫无秩序。然而,在原始社会,虽然“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之所以如此,无疑与原始社会独特的社会组织结构和道德规范有着密切联系。在原始社会、氏族不仅是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同时又是基本的生活和生产单位。氏族成员平等相处,既没

2、有高低之分,亦没有贵贱之别。在生活和生产实践中.人们自觉地遵从世代相传的习惯,并依其来规范全体成员的行为,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即使相互发生冲突,甚而造成伤害.亦按同态复仇的传统方式加以解决。因为在氏族成员看来,杀人、伤害等纯属个人行为,同态复仇不会危及群体利益,自然也勿需他人或组织进行千预了进人阶级社会之后,人们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少数人占据统治地位,从而成为统治阶级。出于维护自身的利益、强化统治地位的需要.他们便将本阶级的意愿强加于整个社会,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被统治者服从、于是便形成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阶级矛盾日益突出,阶级斗争亦日趋尖锐。这样,作为统治工具的法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断得以

3、充实、完善,并形成一定的司法制度来保证实施。在阶级社会,司法制度不仅因国家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且随着社会政治制度的演变而演变。所以说,不论是法律,还是司法制度,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压迫的工具。那么,藏族司法制度是如何形成、发展的呢?要弄清这一点,首先必须了解藏民族是何时进人阶级社会的问题。据藏文史料载,西藏地区最早为“非人统治”,后相继出现“四十四小王”、“十二小邦”等。而这些“小邦不给众生住地,居草原亦不允许,惟依恃坚硬岩山,饮食不获,饥饿干渴,藏区众生极为艰苦。”而作为小邦的王与大臣们则居住在十几个堡寨2。可见,当时阶级已开始分化。至达布聂塞时,悉补野部将三分之二的小邦均置于统治

4、之下3,从而完成了雅鲁藏布江南岸的统一,并向江北扩展。勿庸讳言,长期以来,部落间频繁的战争,相互兼并,加速了阶级分化的进程。因为在部落战争中,一些部落失利,继而被兼并,这样,部落属民便成为他人的俘虏。在部落战争初期,俘虏往往被处死,而到中、后期,则被贬为奴隶,受人驱使,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据藏文史料载,达布聂塞时期,即出现奴隶。当时拉萨河流域有两个势力较大的小邦,即岩波查松和几若江恩。因岩波查松之王达甲溺于恶政,其臣念氏反叛,岩波查松即并人几若江恩部。几若江恩部之王赤邦松将达甲辖地析出一部划归念氏管理,达甲的旧臣娘氏、门氏等作为奴户。后念妻对奴户虐待驱使,娘氏诉于赤邦松,要求解脱奴籍,

5、遭斥拒绝;又载:“襄日伦赞攻灭赤邦松后,分赐勋臣。娘、门、韦及蔡邦氏均受封土地及奴户,达四千八百户之众。”5上述事实表明,至少在达布聂塞前后,西藏地区藏族先民们使已经跨人阶级社会的门槛。按照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达布聂塞前后,悉补野部可能已经有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法律、法规。然而,由于缺乏记述,难明其详。不过,之后不久,松赞干布继任吐蕃赞普后,曾采取了一系列建政措施,其中制定法律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松赞干布时曾亲自主持制定并颁布王廷十万法、十万顶具鹿之法、论常道德准则、强弱讼诉之法、权势决断之法、国库修内之法等“六大法律”。另外,还从霍尔及回绝等地引进职事制度等。松赞干布逝世之后,其大臣

6、东赞还曾制定法律。闹赤松德赞时期,曾制定名为“九双木简”的法律,确定了命价的种类及标准等。可见,在整个吐蕃王朝时期,藏族法律的制定一直没有中断过。正是在历代赞普的不懈努力下,吐蕃法律的体系日趋完善,内容不断丰富,涉及到行政、军事、刑事以及民事等各个方面。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不仅对吐蕃王朝的繁荣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有力地促进了藏族法制建设,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司法制度。13世纪50年代,藏区与元朝建立领属关系。从此,包括西藏在内的整个藏区被纳人中央王朝的统一管理之中。为了有效地控制和治理藏区、元朝曾在藏区颁行蒙古律。元末,举派帕木竹巴取代萨迎派在西藏的统治地位,大司徒香曲坚参掌握政权后,主持制

7、定“十五条法律”,颁布实施;明代中期,受噶玛丹迥旺波旨意,贝色哇在注释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异族边区律”,形成“十六条法律”,作为藏区执法的依据。清初,索南饶登按五世达赖所规定的法律总则,将噶玛丹迥旺波时期制定的十六法典)进行综合调整、补充修订,删除部分条款,并对部分名词重新作了解释,最后编成“十三条法律”,在藏区颁布实施。很显然,在这些法律中,对司法活动中的一些行为、制度作了相应规定。仅以十六法典)和十三法典为例,两部法典中都有“听诉是非律气明确规定在司法中听取诉讼,通过调解,以辨明是非的具体程序和原则;“逮解法庭律”专门对拘捕的对象方式等作了严格的限定;“狡狱洗心律”则就案件审理中采取特

8、殊审判程序等诸多问题进行了阐述等等。同时藏族法律在具体实施中,各地还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了一些地区性的法律法规。例如:哲蚌寺法律条文、止贡降曲林寺法律条文、山谷共同文纲以及西藏地区的便从中插手。不仅使处理程序复杂化,而且作为诉讼者还要交纳一定数量的诉讼费。同时,在案件或纠纷的审理中,头人等还以种种名义进行敲榨勒索。于是有些当事人或被害者为了避免麻烦,同时减轻经济负担,便通过中介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加害者进行协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双方的责任大小等以经济赔偿的方式加以解决,达到平息事端的目的。很显然,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纠纷或案件,自然不存在起诉问题。诚然,这种由属民私下协商解决纠纷的行为一旦被头人等

9、发现,便视为“反上”行为,受到严厉惩处。鉴此.当发生案件或纠纷时,有些当事人慑于头人的惩罚而主动提出诉讼,也有的则因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或其中一方不愿私下解决而向头人起诉,请求头人出面依法处置。一般来说,民主改革前藏族起诉的程序较为简单。发生纠纷或案件之后,当事人或其亲属即携带礼物等,前往头人处诉述案情,请求头人主持公道。如果头人接受诉讼,同意出面调处,起诉便告完成。诚然,也有的地区起诉程序相对复杂一些。四川德格土司规定,凡起诉必须由当事人口述,由村长写作诉讼。然后由当事人将诉状投递涅巴办公处。涅巴根据案情,即传讯被告,进行查证。但重大案件或纠纷则必须上报土司,由土司负责审理。在西藏地区,一

10、般先向头人起诉。如无法审理,可上报各地宗政府,由宗本进行裁定。不论古今中外,大凡起诉,都要交纳一定数额的诉讼费。藏区自然亦不例外。况且,在民主改革尤其是解放前,对于许多头人来说,收取起诉费,是获取财物的一条重要渠道。因为在起诉时,不仅原告要交纳一定的诉讼费,作为被告亦要交纳与原告数目相等的诉讼费。所以,诉讼费用常常是十分可观的。许多头人正是通过收取诉讼费大发横财,供己享用。关于案件或纠纷的诉讼费数额各地并无定制,往往因地区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即使是同一地区,不同头人等收取的标准亦不尽相同。但是,有一条原则普遍适用于各地,即根据纠纷或案件的大小、解决所需时间的长短确定诉讼费。大案及解决所需时间长的

11、纠纷或案件,诉讼费相对多一些。反之,则少一些。例如青海玉树部落规定,特大案件或纠纷的诉讼费为:耗牛1头,大茶4包,酥油4斤,青棵400盒,白洋80元;较大的案件或纠纷的诉讼费为:绵羊半只,大茶1包,酥油1斤,青棵100盒,白洋40元;一般案件或纠纷的诉讼费为:绵羊半只,茶半包,酥油半斤,青棵50盒,白洋10元;较小案件或纠纷的诉讼费为:1只羊的四分之一,1包茶的四分之一,酥油2斤,白洋5元;小案件或纠纷的诉讼费为:1只羊的五分之一,1包茶的八分之一,酥油1斤,白洋元。扎武部落的诉讼费亦按案件或纠纷的等级划分。一等案件或纠纷为:银子一锭;二等案件或纠纷:20一30块银元;三等案件或纠纷:2一3块

12、银元。相比而言,甘南卓尼部落的诉讼费相对少一些,一般的哈达1条,酒1壶。黑水牧民提起诉讼时,除送猪肉、摸悼等,还要送若干银子,具体数额根据原告家庭情况而定。一般来说,穷的少一些,富的多一些。西藏牛溪卡属民在提起诉讼的同时,要向溪本交纳鸡蛋巧个,藏银及酒、茶、肉等若干,以作诉讼费。四川雅江地区则按案件及纠纷的类型分别交纳诉讼费。一般人命、离婚及强奸等案件双方各交藏洋50元,抢劫、偷盗、土地纠纷及打架、离婚案件,双方各交藏洋25元;发生口角或割他人的草等,双方各交藏洋10元。阿坝地区亦视案情轻重,分别交“案钱”5至数10元不等。较大的纠纷和离婚案要向土司各送羊9只。毛儿盖地区,就刑事案件,都要向土

13、司各送100元银子的诉讼费,土官才着手审理。松潘地区无论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都要向土官送糖1封,酒1瓶,哈达1条等等。大部分地区向头人交纳诉讼费后,还要送其他礼物,以作贿赂。因为贿赂的东西越多,官司打赢的把握就越大。否则,即使有理,也会败诉。有些地区虽然不再送礼物,但头人等从败诉一方的赔偿中抽取一定数量的钱物,或向败诉方敲榨勒索。所有这些通常都是以诉讼费或调解费的名义收取的。三、调解考察古今中外,调解作为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程序,曾存在于许多地区和民族中。民主改革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前,调解在藏区运用十分广泛,它不仅适用于一切民事案件和纠纷的调处,还被用于各种刑事案件的审理;既适用于部

14、落内部的个人纠纷,也适用于部落间的案件和纠纷。一句话,凡是纠纷或案件,都可以通过调解或在调解的基础上,通过审判加以解决。诚然,我们这里所说的“调解”,实际七是诉讼调解,即司法活动的调解行为。它与民间“私了”案件或纠纷中的调解不同。在藏区,当发生一些小的纠纷或案件后,当事人双方若愿意“私了”时,便请同族中的长者或其他能说会道、办事公正的人C一般不清头人,因为这样便会付诸法律)作为中间人,周旋于双方当事人中,在广泛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提出处置意见,征得双方同意,达成一致协议,最终和平解决争端。调解之后,双方都要送一定礼物给调解人,以作酬谢。很显然,这种调解的目的虽然亦是为了解决事端,但它不属于司法

15、活动的范畴。因为案件或纠纷并没有付诸于法律.且达成的协议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一旦被头人发现,不仅双方当事人要受到严厉惩罚,而且案件或纠纷将由头人重新审理。而作为藏族传统诉讼活动中的调解,它在受害人起诉并得到头人受理后,由头人或执法人员在掌握案情的基础-,通过一定的程序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便为民事案件、纠纷及一般刑事案件的裁定提供依据.为杀人、伤害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判决及执行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它是藏族传统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程序。在藏区,调解纠纷或案件,一般都要收取一定的调解费。按理来说,在收取诉一讼费之后,不应再让双方当事人交纳调解费。但是,许多头人将调解当作敲榨当事人的极好机会,乘

16、机捞取一笔可观的则富,以中饱私囊。有的地区虽不再收取调解费,但诉讼费中已包括调解费用。还有的地区头人虽不专门让双方当事人交纳调解费,但在调解及审判结束后,从败诉方交纳的罚款中扣除一定的钱物作调解费。关于调解费的数额,往往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在甘南甘加思柔、仁青部落,双方当事人除负担调解人的饮食费用,各交纳酥油2斤,银元2块,茶叶半斤,炒面5斤,酒4碗,肉1份等。部落头人调解无效,卜交“郭叶”处理时、双方除负担食用,另交马料5小升,酥油5斤,炒面4小升,大茶5斤,羊1只,钱l元。对“郭哇”的调解及裁决不服,罚金少则40一50元,多则100元不等。美武部落由土官和“素尔”出面调解和审判人命案件时,从双方当事人手中收取炒面40斤,青棵40斤,酥油40斤,茶叶钱10元,以作调解时的饮食费用。调解结束、凶手还要交牛马等牲畜5一6头,并从凶手所属措哇中牵走34头牲畜,从凶手赔偿的命价中牵走马1匹,蝙牛1头,用作调解费用。青海海南或阿曲乎部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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