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第五章失业和工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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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失业和工伤社会保障,案例点评 社会保险关系区域转移案例所引发的问题,1、具备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包含年龄和缴费年限两个条件 ) 2、案例的核心问题是:视同缴费 3、出现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在发生劳动力跨区域流动的情形下,两地社保部门的工作不能衔接。 4、国家在制度建设方面还不健全。,案例点评 社会保险关系区域转移案例所引发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年26号文件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

2、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 本应由国家统一认定的如“视同缴费”等问题,也都由各地按对自己有利的解释来执行了,第一节 失业社会保障,案例分析 临时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什么是失业? 失业保险制度的涵盖范围? 企业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个名词内容界定,失业 失业率 失业保险,何为失业?,国际劳工组织(ILO):一定年龄范围之内的劳动年龄人口,同时满足下述三个条件的视为失业: 1、本人无工作,没有从事有报酬的职业或自营职业; 2、本人当前具有劳动能力,可以工作; 3、本人正在采取各种方式寻找工作。,何为失业?,劳动保

3、障行政部门:指劳动者在有劳动能力工作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宜职业而失去收入的状态。,失业的实质,失业问题实质上是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分离问题。,生产资料:劳动者进行生产时所需要使用的资源或工具。一般可包括土地、厂房、机器、工具、原料等。,不属于失业的范畴,在学校读书学习者 在军队服役者 没有就业意愿的无业者 从事家务劳动的人,国有企业改制后下岗工人是否属于失业人群呢?,何为失业率,国际上通行以失业人数同在业人数与失业人数之和的比例,反映失业率,即:,失业率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失业保险的概念,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原因失去工作

4、、中断收入的劳动者,提供限定时期的物质帮助以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促进再就业,失业的分类,按照失业的主要原因与特殊表现形式划分如下:,总量性失业 技术性失业 结构性失业 选择性失业,周期性失业 显性失业 隐性失业,中国当前的失业类型,结构性失业:城市接纳农村劳动力有限、农村人口本身土地不足,游离出来的农民便成了失业人口。 经济转轨过程中国有企业的隐形失业转化为公开失业。 经济发展过程中结构性调整带来的失业。 城市中的自愿失业,“失业率”统计与高低告诉我们什么?,按照国际惯例,失业率在5%以下,属于充分就业状态;在5%-10%时,进入失业预警线;超过10%时,则要酿成重大的

5、社会和政治问题。我国目前的失业统计存在多种不同的方法。一是劳动部门于1978年建立的失业登记制度;二是以国家统计局为主,每十年进行的一次人口普查中的失业调查。 第一种,城镇登记失业率。这是我国至今为止监测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使用非常广泛。我国劳动保障部公布的2004年的4.2%的失业率即为城镇登记失业率,但这个“城镇登记失业率”的计算方法不同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失业率。 第二种,人口普查中的失业调查。人口普查是全面系统了解就业和失业问题的另一个最重要的信息来源。一般来讲,人口普查中的失业调查更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小案例,“失业率”统计与高低告诉我们什么?,首先,它代表性强,准确度高。“五普”的

6、失业调查按照10的抽样比例进行,涉及全国3451万户和11807万人,调查范围广,人数多,严格遵循随机抽样原则;其次,它采取了与国际标准较为一致的做法,如国际劳工组织建议,只要在参照期内工作时间达到或超过了一个小时就应被视为“有工作”(即“一小时标准”)。“五普”执行的也是只要每周工作一小时及其以上就算有工作的标准;再次,采取按常住人口调查的原则,无论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也不管户口在哪里,还不管下岗与否,一旦抽中都予以调查。,“失业率”统计与高低告诉我们什么?,最后,从普查结果来看,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城镇失业率为8.2,这个数字与人们的常识和失业的真实情况比较吻合,具有较高的质

7、量。 但美中不足的是,虽“五普”调查在原则上遵循了ILO推荐的就业和失业定义,可在很多方面却无法严格遵循国际上调查失业率的口径,所以这一失业率数字也很难是中国城镇真实失业程度的度量。,我国失业统计指标存在的缺陷,一是没有包括在城市务工的失业与半失业的农民。 二是没有包括农村中既无乡镇企业工作收入又长期无农活可干的农民。 三是没有统计已经停职且仅仅领取相当于基本生活费收入的“厂内待业”与提前退养人员。,结论,面对与经济高速增长不匹配的高失业率,政府和社会有责任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更有责任深化再就业工程,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失业也成时髦,登记竟要排长队,失业也成时髦,登记竟

8、要排长队(图)_南京人文论坛_西祠胡同 http:/ 任意性失业保险 双重性失业保险,丹麦、瑞典和芬兰三个国家采取任意性失业保险制度,即由工会自愿建立失业基金会进行经营,这些基金会都从政府得到大量的财政补贴; 德国、瑞士、荷兰实行双重失业保险,既有强制性的失业保险,也有由政府提供资金,以经济调查为依据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 的联系与区别,保障对象,待遇项目,待遇性质,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1999年1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这样理解: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工勤人

9、员、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受保人的享受资格,同时满足以下三条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如何理解这句话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特征,即“因本人原因”和“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如只具备任何一个特征,则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终止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失业

10、保险待遇的暂停领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恢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 (2)应征服兵役的 ; (3)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或境外就读的 ;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 (5)失踪的 ; (6)未按时办理定期申领手续的。,失业保险待遇的终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金届满(最长二年)的失业者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 (3)移居境外的; (4)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

11、受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机构介绍就业的 ; (5)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一般采取单项建立和“现收现付”的筹集方式提取。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政府直接负担式、政府和企业分担式、劳动者和企业分担式以及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分担式。 失业保险基金筹措的基本原则是:基金筹集与基金支出平衡,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一是企业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 二是失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 三是财政补贴,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率,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 个人缴费:企业职工个人缴费为本人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

12、其中,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工资总额:全体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其中应当包括单位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给付期

13、与给付标准,给付标准: 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的。 -99年失业保险条例 各地根据这个规定来制定适应本地的失业保险给付标准。,江苏省的支付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 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5%确定; 缴费20年以上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50%确定。,回到课前案例 临时工也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 工资总额包括所有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14、。 劳动者既包括为城镇劳动者和农民合同制工人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第二节 工伤保险制度,这些属于工伤吗,保姆工作时受伤属工伤吗? 工作原因与人厮打受伤算工伤吗? 职业病属于工伤吗?,两个概念,工伤 工伤保险,国际劳工组织(ILO):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 规范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工伤保险的定义,工伤社会保险是

15、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的物质补偿。,工伤保险概述,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 (一)无责任补偿原则 (二)个人不缴费原则 (三)待遇标准从优的原则 (四)补偿、预防及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一、覆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国工伤保险的认定范围,认定工伤: 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或从

16、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课堂讨论,国务院法制办7月24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 你是否同意做出这样的调整? 同意 不同意,删除的理由一,第一,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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