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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提高综合竞争力,鼓励国内外大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促进我区总部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扶持政策。第二条本扶持政策的奖励对象为新引进登记注册的且每年纳税超过100万元的总部经济企业。第三条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及全国100强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锁总部,或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经认定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其他总部经济企业,经认定后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述总部企业上缴税收形成的区可用财力金额部分,第1-3年给予100%的奖励,第4-5年给予50%奖励
2、。第四条鼓励本区现有企业做大做强,对经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的,且年新增税收超过20%的企业,对其新增税收区可用财力金额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奖励期五年。第五条总部企业招引来我区工作的优秀人才、特殊人才,享受我区出台的关于加快引进优秀人才若干意见中明确的待遇和奖励。第六条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引资人实行重奖,自引进的总部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起一年内该总部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形成的区可用财力金额的1%奖励给引资人。第七条享受本扶持政策的总部经济企业需经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进行认定。第八条经申报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的,应承诺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离我区,不得改变其在区纳税的义务,否则,对该企业已享受的补助和奖励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