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ppt课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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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 劳动法第16条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和诺成合同,其特点主要有三: 1、主体的法定性。(由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决定) 2、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内容。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比较,1、主体双方隶属关系不同。 2、提供的劳动成果不同。 3、承担风险的当事人不同。 4、劳动报酬的依据不同。,二、劳动合同的分类,(一)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划分

2、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也称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工作需要和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 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法律、 法规有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 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 。,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39条规定: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4、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40条规定: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5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是一种特殊的定期劳

5、动合同。,(二) 按照就业方式划分 1、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劳动者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全职工作的劳动合同。 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又称部分时间劳动合同,或弹性工作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四)按照用工目的划分 1、录用合同 录用合同,是指录用单位与被录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内容约定的是一般性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是劳动合同中的基本类型。,2、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

6、劳动者。例如,企业、事业组织聘请专家、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3、借调合同 借调合同,是指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之间,为借调职工从事某种工作,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调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一般只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使用的工人或职员。,例1、 2007年底,王某应聘到服装厂工作。厂方统一与新招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为王某当时没在场,一位同乡代她签订了合同。但是,该同乡并未得到她授权,事后她也未追认。近日,王某另找了一份高薪工作,请求调离。但厂方以与王某的三年合同期未满为由,要求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问: 同乡以王某名义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答:同乡以王某名义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 劳

7、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签名应真实合法,它是对合同内容已接受的意思表示,并要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王某同乡替她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的行为未得到王某的授权,事后也未得到王某追认,但王某与厂方已存在一年多劳动关系,王某未对劳动合同中权利义务提出异议,因此可以确认王某对代签事实清楚,该行为系法律规定的默示同意的表意方式,该劳动合同对王某有法

8、律约束力。,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部表现形式。 分为书面和口头形式两种。 (一)书面劳动合同 又称要式劳动合同,是指以法定的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1、证据效力 2、成立效力 3、生效效力 4、对抗第三人效力,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9、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4、二倍的工资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10、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例: 某单位2008年3月1日用工,2009年4月1日还未与劳动者王某(月工资1000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问:依法因应如何承担责任? 1、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支付二倍的工资 3、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2、 2008年3月1日,小陈到某公司应聘,公司提出先试用一个月然后再考虑签合同。但由于没有经验,加上性格内向,小陈的工作让公司十分不满意,还没有到一个月就让他走人。小陈很郁闷,在别人的鼓动之下找公司要双倍工资。然而,他的请求遭到了公

11、司的拒绝。但是小陈一口咬定,公司不签合同违约在先,就该赔偿,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问:小陈是否可以得到双倍工资补偿?,析: 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可见要拿双倍工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事例中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未签合同的责任不在劳动者,讨要双倍工资理所当然。 其次,签订劳动合同有一个月的过渡期,只要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都视作合法行为。即:未签合同的情形应发生在2008年4月1日以后,并且要从进入用人单位满1个月后即第2个月

12、开始计算。 由于本案只符合第一个条件,因此,公司只要按规定支付小陈工资就可以了,不用支付双倍工资。,(二)口头劳动合同 又称非要式劳动合同,即由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口头约定的形式产生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一般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一)法定必备条款 法定必备条款,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法定条款包括: (1) 劳动合同的期限; (2) 工作内容; (3)

13、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 劳动报酬; (5) 劳动纪律; (6)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 合同的其他事项。,(二)约定条款 约定条款,是指除法定条款之外,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协商议定的条款。约定条款的内

14、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法定条款一样,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17条第2款规定: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一般常见的约定条款主要包括: 试用期、专业培训、保守秘密、竞业限制等。,1、试用期条款 (1)试用期期限、次数及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

15、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次数: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案例3、张某2008年9月应聘到某食品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工资800元。2个月试用期快到期时,该公司表示还要对张某考察,如果张某同意,公司再与其续签1个月的试用期。张某为了今后能留在

16、该公司工作,便同意了公司的要求。但续签的1个月试用期快到时,该公司通知张某由于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予以辞退。张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求助。问: 本案涉及什么法律问题?依法应如何处理?,析: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由此可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与张某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本案虽未超过2个月,但该用人单位又与张某续签1个月试用期,可视为本案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或者视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2次试用期,构成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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