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贸易金融研究规则惯例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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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是否思考过以下问题?(一) 议付的不确定问题(二) 信用证的独立性问题(三) UCP中有歧义的条款(四) ISBP中待完善的条款(五) URDG使用两年来所产生的问题(六) 提单和保单所需要注意的问题以下是我们根据2012贸易金融研究杂志内容整理出来跟工作相关的内容,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引发大家的思考和讨论。议付的不确定问题1) 议付行是否可以先进行议付,再对有不符点单据进行修改,最终向开证行相符交单?中国新纪元VS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案例中法官认为是可以的,议付行地位成立。但这是否会带来更多的欺诈问题?(引自DCINSIGHT 2012第4期,Page35)2) 被指定银行明确表示同意(

2、承付或者议付)后,也存在随时撤销,中止和否决该承诺的可能性,就承付或者议付的责任来说,不加保的指定银行任何意愿的通知和指定银行表明同意承付或者议付的通知,对受益人而言没有任何不同。因此笔者建议将条款的后半部分删掉。(引自DCINSIGHT 2012第2期,Page38)3) 在延期付款或者承兑信用证项下,指定银行的购买行为是否实际上就是议付? UCP12()条款的目的在于表明:预付或者购买自己已承兑的汇票或者承担延期付款责任的指定银行,其应获得偿付的权利与议付信用证项下购买汇票和或单据的指定银行应获得偿付的权利处于平等的地位。(引自DCINSIGHT 2012第2期,Page38)信用证的独立

3、性(引自DCINSIGHT 2012第4期,Page20)由于法庭倾向于保护合法方,信用证的独立性并非总是有效的。A)法院止付令B)开证行银行由于申请人授信额度等原因拒付,法院认为银行考虑的是信用证之外的因素,判开证行败诉。UCP1)第32条中的歧义问题UCP第32条的歧义,充分理解何指“在指定时间段内分期发运”至关重要。信用证规定了一系列最迟装运日并不能表示每期发运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如此规定,所有发运可以是同一日,如果要实现某批次货物在某段时间发运,应该明确的是每一批次的时间段,而不仅仅是最迟装运日。(引自DCINSIGHT 2012第3期,Page39)2)信用证效期、效地如果信用证的有效

4、地是开证行,则开证行必须在信用证的截止日当天或之前收到单据,无论是否可在位于另一国家的另一银行兑用,或者受益人是否在截止日之前将单据交给了该银行。因此,使信用证可在一国家兑用并且规定信用证在位于另一国家的开证行失效的做法并不可行。 (引自DCINSIGHT 2012第3期,Page45)ISBP1)ISBP修订版展望和解释(引自DCINSIGHT 2012第4期,Page12):A在现有惯例基础上扩展并增加新的单据。包含了分析证明、检验证明、箱单等的规定,为此建立了基本原则。B. 强调拒付要依据交单不符合UCP规则和信用证条款。不主张仅根据ISBP就进行拒付。C. “相符交单”的定义:指与信用

5、证条款、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其中,“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并不仅指ISBP。还包括未写进ISBP的ICC意见,DOCDEX Decisions等等。D.单据语言。在现行版本中是说“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应使用信用证所使用的语言”,但并不是“必须使用”。每个开证行都有明确的责任在信用证中声明要求的或可接受的语言。E证明仅需要签字而不需要注明日期。F.如果在2013年4月葡萄牙召开的银行委员会会议上得到批准,修订版ISBP预计2013年7月生效2)ISBP中关于电子签署的规定(引自DCINSIGHT 2012第1期,Page45)建议将电子签署或者证实的规定加以细化,例

6、如声明“该单据已经电子的证实方法签署”或者从网站下载的产地证能否算是一个正本呢?3)ISBP与INCOTERMS(引自DCINSIGHT 2012第1期,Page45)建议将贸易术语与费用和成本之间联系删除,仅规定“不允许任何超过该金额的费用或者成本”即可。4)ISBP关于除运输单据外其他单据显示收货人的规定(引自DCINSIGHT 2012第1期,Page45)尽管ISBP681第184段解决了产地证与运输单据显示收货人信息不同的问题,但是运输单据上与其他单据显示收货人信息不同的问题却依然存在。笔者建议ISBP681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单据。URDG1)URDG在阿拉伯世界面临挑战(引自DCIN

7、SIGHT 2012第3期,Page29)。发出的保函仍然使用老的模板,适用于过时的本国法律,引起一系列问题:A 即使保函为自动可循环,仍然要求按季进行展期,使申请人受损:每次展期向银行付修改费、向政府交印花税。B 如果受益人是政府机构,保函一开出,就马上进行索偿。由于没有可以适用的规则和法律,通常要求法官来解决争议。C 受益人通过传真索赔,而这种情势是适用法律不容许的。D 由于缺乏适当的规则和法律约束,为了保护政府受益人,在保函过效期或交单不相符的情况下,担保人依然要求赔付。E 一些海湾国家的受益人认为保函效期内索赔一旦发出就是适时的,而不管保函是否有特别的规定。解决方式:坚持要求使用URD

8、G758及其随附的标准模板。2)关于URDG 758 的疑问(引自DCINSIGHT 2012第4期,Page47)。在URDG758使用的两年中,ICC保函专家小组收到了许多关于URDG758具体条款解释的询问,下面是这些问题的节选:Q保函规定了到期日,但尽管如此,受益人可以在到期日后三十天向担保人提交单据,这与URDG758相符吗?A第14条规定向担保人的交单必须在到期日前或者到期日当天提交给担保人。到期日后担保人自动解除了保函项下的责任,并且不再有权接收、审核或对过效期以后的交单采取任何行动。问题中的保函与URDG758相矛盾,不应适用该规则。Q受益人坚持将包括货币管制风险在内的政治风险

9、引入保函,当URDG适用该保函时,这些条款是否有必要?A正如第5条款所明确表明的那样,保函的独立性使得担保人不得声称申请人所在国有政治风险以逃避付款责任,政治风险条款在这种案例中意义不大。如果货币管制是由担保人所在政府规定的,造成了由于保函币种是国外货币而不能支付的局面。第21条规定了担保人用当地货币进行赔付。如果赔付的地点是货币管制的国家,受益人没有别的选择,只能接受本地货币的赔付。这就是有没有引用URDG的不同。Q保函开立没有表明到期日,但是规定了以下条款:“该保函在最后验收前有效”,“该保函在合同完成后到期”,或“该保函在受益人释放前有效”,第25条(c)款有关三年终止日期的规定是否有效

10、?A以上三个条款均非单据化条款,因为他们没有要求提交单据来满足这些条款,第7条规定这种条款应该不予理会,以使在保函项下提交的单据不与保函中的日期相矛盾。Q反担保函通过SWIFT 760开立,在40C项(适用规则)注明URDG,但是在77C项(保函细节)表明“我们的反担保函和你们的保函将受X国法律和X地法院约束”。这与URDG的34条和35条相矛盾吗?A如果反担保人选择了担保和反担保项下的适用法律并且在SWIFT报文40项明确表明,反担保函担保人的选择相较于URDG758第34和35条将优先适用,且其不用在70C项重复说明。Q担保人是否在一定程度上有直接付款的权利,甚至可以没有指示方的同意?A第

11、23条(a)规定担保人可以在收到相符单据时选择延展或者支付。如果担保人决定延期付款,担保人必须等到其预定的延迟期限再付款。如果指示方拒绝了受益人的延期要求,尽管如此,担保人依旧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支付,但会冒着失去指示方偿付的权利,因为其违反了指令(除非申请里有授权)。单据1)B/L(引自DCINSIGHT 2012第3期,Page33)凭开证行指示交货的提单对受益人不利。最有利于发货人的做法是他们保有货物的控制权直到开证行承付信用证后将单据正确地交给买方。A.潜在差错。信用证要求凭开证行指示,并包含大量的开证行地址信息,受益人必须确保给承运人的书面指示一个字母都不能错,还要确保承运人出具的提单也

12、不能有任何错误。使得时间成本和错误几率大大上升。B、开证行无权要求在表明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销售合同履行行为的运输单据中被具名。C在拒付的情况下。如果受益人找到了另外一个买家,若提单是to order,可以直接将单据交给新买家。但是如果提单是凭开证行指示,有可能造成纠纷。D、邮寄中单据丢失。由于清关环节的存在,“捡到”to order提单的人并不那么容易直接提货并完成清关。2)I/P(引自DCINSIGHT 2012第4期,Page40)A可流通性。保险单据出具为凭(具名或不具名的)某人指示或无记名式,在很多国家都没有直接(法律)基础。B.除非另有约定,CIF/CIP INCOTERMS 201

13、0术语下,卖方只需要满足由协会保险条款(C)所提供的最低保险覆盖。然而这对于标的货物来说可能是不够的。如果需要额外的保险覆盖,需要在合同和信用证里明确要求。C.申请人应避免要求“一切险”。人们常说“一切险”,指的是“协会保险条款(A)”。事实上,在信用证里要求“一切险”的危险性相当明显参看UCP600第28条(h)款。D申请人需要注意UCP600第28条(i)款允许保险单据援引任何除外条款。如果希望只允许一部分,或者希望限制除外条款,则首先需要咨询有经验的保险专家。E根据UCP600第28条(j)款,保险单据可以注明受免赔率或免赔额(减除额)的约束,这对被保险人(申请人)影响很大。建议向保险专家咨询,从而可能对免赔率或免赔额进行限制。F要求保险单据显示理赔检验代理人(Survey agent)的名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目的地国家的赔付代理(Settling agent)都有利于申请人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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