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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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编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 款 人: 借款种类: 流动资金 借款金额: 签订时间: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印制代码:(2010)1004- 2 -特别提示:1、本合同应由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合同签署后,所有合同条款即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予以履行,否则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2、为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贷款人特别提请借款人对全部合同条款、特别是黑体字部分内容予以注意。借款人应全面准确理解合同条款,如有疑问,请要求贷款人的工作人员就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3、本合同是明确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予以保存。- 3 -流动资金借

2、款合同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 系 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贷款人: 银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 系 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放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合同项下借款种类为 。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以下 A 用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用途。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资金的使用。A、 。B、借新还旧,用于归还 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项下借款。第三条 借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

3、为准) 。第四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分次放款的,自首次放款日起算) 。实际放款日以借据(指借款凭证,下同)记载为准。第五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以下 A 方式确定:A、固定利率。执行月利率 ,在合同期内利率不变。B、浮动利率。执行月利率 ,在合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 1 月 1 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借据确定的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借据确定的浮动幅度=(借据载明的执行利率12/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的人- 4 -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

4、100%。罚息利率标准。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含提前到期借款) ,在上述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罚息;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者挤占挪用借款的,在上述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 100 %罚息。第六条 提款(一)提款条件借款人每次提取款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款项:1、除信用贷款外,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已生效。以抵押、质押方式担保的,抵押权、质押权已设定生效;2、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3、未出现本合同或与贷款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4、按本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提交书面提款申请,且用途必须符合约定;5、按照约定

5、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已经办妥委托支付手续,且所提供的借款用途证明材料与约定的借款用途相符;6、 。(二)提款安排借款人应当根据实际用途提取借款,其中首笔借款必须在本合同生效后 20 日内提取,最后一笔必须于 年 月 日之前提取,否则贷款人有权取消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条不适用于循环借款) 。(三)提款要求1、借款人提款时向贷款人提供的书面文件须为原件或经贷款人认可的加盖借款人公章的复印件。2、借款人申请提款须提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提款申请。提款申请一经提交,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第七条 放款借款人满足提款前提条件或经贷款人同意先行放款后,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

6、指定的账户(即贷款发放账户) ,即视为贷款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和贷款人管理要求,超过一定金额或符合其他条件的借款,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为此,贷款人如有要求,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另行签订委托支付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在贷款人处开立或指定专门账户用以办理受托支付事宜,否则贷款人有权不发放借款。- 5 -第八条 还款(一)还款方式。借款人采取以下 A 方式还款:A、按 月 (月/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 20 日;按季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

7、的 20 日。B、利随本清,利息于本金到期日一次付清。C、按 / (月/季)结息,分期还本,具体分期还款计划为(内容不够,可另附页):计划还款时间 计划还款金额(万元)D、其他方式: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在每一还款日或结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借款人应在其于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当期应付本金、利息或其他款项,贷款人有权在该还款日或结息日主动扣收,或要求借款人配合办理有关划款手续。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二)提前还款。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借款。属于下列情形的,借款人应当在相

8、应资金到位后立即归还借款,因此导致提前还款的,借款人无须支付违约金: 除上述约定情形外,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第九条 循环借款特别约定(选择性条款,本条适用 不适用)本合同项下借款可循环使用,前述第三条和第四条所述之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即为循环借款额度和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其中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即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项下借款可循环使用的,在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内,借款人任一时点的借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循环借款额度;借款人

9、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的记载为准,且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超过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 6 -本合同项下借款可循环使用的,贷款人有权随时调整直至取消循环借款额度,对已经使用的循环借款余额有权随时全部或部分提前予以收回。借贷双方就本条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约定本条的全部内容。第十条 账户管理(一)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该账户为 200265026110012 ,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借款人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二)贷款人有权对资金回笼账户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

10、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借款人应予配合。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与贷款人签订专门的账户监管协议。第十一条 有关指标约定(选择性条款,本条 适用 不适用)(一)财务约定在本合同约定有效期内,借款人应遵守以下财务指标约定:(二)其他限制性约定:第十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借款人向贷款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一)借款人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已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年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二)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三)

11、签订本合同已经获得所有必须的授权或批准,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本公司章程或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借款人已签订或正在履行的其他任何合同均无抵触;(四)对其他债权人应付借款利息和本金已按期清偿,无不良履约记录;(五)未向贷款人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索赔事件;(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最近一年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七)提供给贷款人的财务会计报告乃依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真实、公正、完整地反映了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负债情况,并且自最新的财务会计报告截止日以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7 -第十三

12、条 借款人承诺(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借款,所借款项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三)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贷款人核查;(四)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借款用途在内的借款资金支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提供和汇总报告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五)积极配合贷款人对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按月向贷款人提供财务报表和企业注册登记情况的最新变更情况;(六)如本合同项下借款系以信用方

13、式发放,完整、真实、准确地定期向贷款人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并根据贷款人的要求,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对外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七)在还清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前,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以任何形式分配股息和红利;(八)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 30 日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并按要求落实好还款保障措施。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九)不以降低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者以主要资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十)借款人自发生净资产 10%以上的关联交易之日起十日内向贷款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以及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者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十一)对贷款人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各类通知及时签收;(十二)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拍卖、律师服务等事项的费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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