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纳税筹划》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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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1,第三章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学习目的: 在了解现行消费税的一般规定的基础上,掌握消费税对纳税人、纳税环节、计税依据方面的税收筹划方法。 学习重点: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特别是自行加工与委托加工方式的不同纳税情况,进行合理筹划。,第三章,2,纳税人的法律界定,生产 应税消费品 的纳税人,委托加工 应税消费品 的纳税人,进口 应税消费品 的纳税人,第一节 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第三章,3,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因此可以通过企业的合并,递延纳税时间。 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 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

2、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第三章,4,例3-1,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0%的税率。B以A生产的粮食白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其他酒适用10%的税率。A每年要向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白酒。经营过程中,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B欠A共计5,000万元货款。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 A领导层经过研究,决定收购B,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第三章,5,(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

3、。合并前,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2)合并可以递增延部分税款。 合并前,A向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纳税款为: 消费税:20,00020%+5,0000.52=9,000(万元) 增值税:20,00017%=3 400(万元) 合并后,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获得递延纳税好处;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每斤白酒0.

4、5元的定额税率)则免于缴纳了。 (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第三章,6,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 000万千克。 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 A厂应纳消费税:20,00020%+5 00020.5=9,000(万元) B厂应纳消费税:25,00010%=2,500(万元) 合计应纳税款:9,000+2,500=11,500(万元) 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25,00010%=2,500(万元) 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1,5002,500=9,000(元),第三章,7,第二节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

5、收筹划,一、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我国现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类型: 销售额 销售数量,第三章,8,(一)从价计征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同增值税一样,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自产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于移送使用时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受托方同类

6、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消费税税率) 进口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税率),第三章,9,(二)从量计征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征税数量。 消费税目前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有卷烟,

7、粮食、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应税消费品。,第三章,10,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1、粮食、薯类白酒计税依据的确定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0.5元/斤(500克)+销售额20% 2、卷烟计税依据的确定 2001年6月1日后,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的复合计税办法(本办法仅限于各类卷烟,雪茄烟、烟丝的消费税税率和计税办法仍按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雪茄烟适用25%的税率,烟丝适用30%的税率)。定额税率规定为每标准箱(250条,50 000支)150元;比例税率分为两档: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在50元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每条调拨价在50元以

8、下的卷烟税率为30。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150元/标准箱(50 000支)+销售额45%或40%,(三)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的确定,第三章,11,二、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关联企业转移定价 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 以应税消费品抵债、入股 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以外汇结算的应税消费品的筹划 包装物的筹划,第三章,12,(一)关联企业转移定价,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如果将生产销售环节的价格降低,可直接取得节税的利益。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

9、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因而,这样做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降低,增值税税负保持不变。,第三章,13,例3-2,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地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粮食白酒大约1 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企业销给批发部的价格为每箱(不含税)1 200元,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不含税)1 400元。经过筹划,企业在本地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企业按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销售给经销部,再由经销部销售给零售户、酒店及顾客。,第三章,14,

10、税负比较,直接销售给零售户、酒店、消费者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 1,4001,00020%+121,0000.5=286,000(元) 销售给经销部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 1,2001,00020%+121,0000.5=246,000(元) 节约消费税额:286,000246,000=40,000(元),第三章,15,(二)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 (1)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交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11、。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2)自行加工时,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价格。,第三章,16,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税负不同: 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

1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第三章,17,例3-3,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增值税)7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该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45%,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增值税不计算),第三章,18,(1)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1)A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00+75)/(130%)30%(1+7%+3%)

13、=75+7.5=82.5(万元) (2)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纳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70045%0.415075)(1+7%+3%)=300+30=330(万元) (3)A厂税后利润:(7001007582.59530030)(133%)=11.725(万元),第三章,19,如上例,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卷烟,烟叶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700万元。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扣消费税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00+170)/(1-45%)45%+0.4150(1+7%+3%) =280.91+28.091=308.991(万元) A厂销售时

14、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其税后利润为: (700-100-170-280.91-28.091)(1-33%)=81.069(万元),(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第三章,20,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税后利润多69.344万元(81.06911.725)。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委托方支付加上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两种情况的比较,第三章,21,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其税负如

15、何呢? 仍以上例,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170万元,售价为700万元,应缴纳消费税: 70045%+1500.4=375(万元) 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75(7%+3%)=37.59(万元) 税后利润:(700-100-170-375-37.5)(1-33%)=11.725(万元) 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与委托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加工的费用通常大于委托加工所支付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可选择委托加工方式。,(3)自行加工方式的税负,第三章,22,(三)以应税消费品抵债、入股的筹划 例 3-5,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有

16、三种价格,以4 000元的单价销售50辆,以4 500元的单价销售10辆,以4 800元的单价销售5辆。当月以20辆同型号的摩托车与甲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摩托车的价格,该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率为10%。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应纳消费税为:4 800 2010%=9 600(元) 如果该企业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单价将这20辆摩托车销售后,再购买原材料,则应纳消费税为: (4 00050+4 50010+48005)/(50+10+5)2010% =8 276.92(元) 节税额为:9 600-8 276.92=1 323.08(元),第三章,23,(四)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筹划,用外购已纳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征收消费税时,按当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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