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基本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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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为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2.特征 各国公认 具有普遍意义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具有强行法性质,第一节 概 念,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1. 强行法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a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2. 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参考书: 张潇剑:国际强行法论,北京大

2、学出版社,1995年,第二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一、联合国宪章(UN Charter)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国际社会的“宪法”、“准宪法”,内 容,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二、国家主权原则 1.主权的意义(sovereignty) (1)概念 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2)涵义 对内具有最高权 对外具有独立权 (3)主权的可分性(divisibility) 内部主权(internal sovereignty)

3、外部主权(external sovereignty) 2.主权观念 3.正确认识主权 国家的最基本权力,其行使受法律限制 主权意味着责任,4. 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 ()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 文化制度; ()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三、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1. 形成与地位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 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

4、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All Members shall refrain 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国际习惯法原则;强行法规则 2. 有关的几个问题 (1)武力的含义( forc

5、e) 武装或军事力量 (2)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与使用武力或威胁的关系 强调 (3)适用范围 国际关系,3.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的内容 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行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 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须负责任。 依联合国宗旨与原则,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之宣传。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有之国际疆界,或以此作为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包括领土争端及国际疆界问题在内。 每一国亦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国际界线,诸如经由该国为当事一方或虽非当事一方亦必须尊重之国际协定所确立或依此种协定确立之停火线。以上所述不得

6、解释为妨碍有关各方对此等界线在其特殊制度下之地位及影响所持之立场,或解释为影响此等界线之暂时性质。,各国皆有义务避免涉及使用武力报复行为。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对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权利之任何强制行动。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包括佣兵在内,侵入他国领土。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犯此等行为为目的之有组织活动,但本项所称之行为以涉及使用威胁或武力者为限。 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之对象。国家领土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

7、之对象。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土不得承认为合法。 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4. 侵略的定义(aggression)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 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在遵守并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下列行为,不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 (a) 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因此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 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b)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一个国家对另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

8、(c)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 (d)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和民航机;,(e) 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扎期间; (f) 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 (g) 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用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三、不干涉内政原则(nonintervention of internal affairs) 1. 形

9、成与地位 习惯国际法 2. 有关概念 (1)干涉 A.定义 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务的强制或专断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B. 形式 直接干涉武装干涉 间接干涉 (2)内政 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之事项;不仅仅是一个地域概念,3.不干涉原则的内容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因此,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 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他种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又,任何国家均不得组织、协助、煽

10、动、资助、鼓励或容许目的在于以暴力推翻另一国政权之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预另一国之内争。 使用武力剥夺各民族之民族特性构成侵犯其不可移让之权利及不干涉原则之行为。 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4. 干涉理论 (1)根据权利的干涉 (2)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3)新干涉主义 克林顿主义 布莱尔主义 霍华德主义 干预和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 (ICISS) 保护的责任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ion ) 不干涉内政原则例外 人权高于主权 为价值而战 国家集团使用武力

11、,特点,5. 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新动向 (1) 国际组织强行介入国家内部事务 (2) 国际组织授权干涉成员国内部事务 非洲联盟宪章第4条h项规定,在出现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反人道罪的严重情况下,经联盟2/3的成员授权时,本联盟根据大会所作的决定有权在一成员国进行干涉。 联合国宪章第2条7款: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3)民主传播 暴政前哨(tyranny outpost) 朝鲜、伊朗、古巴、白俄罗斯、缅甸和津巴布韦,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行干涉?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 B为解决该国存在

12、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D. 甲因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思考题: 运用所学国际法原理,分析保护的责任的法律问题,五、人民自决权(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 (一)人民自决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自决权的主体 (peoples) 1.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 2.一国内的部分人民 Quebec does not meet the threshold of a colonial people or an oppressed people, nor can it be suggested

13、that Quebecers have been denied meaningful access to government to pursue their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al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n the circumstances, the National Assembly, the legislature or the government of Quebec do not enjoy a right at international law to effect the secession of Quebec f

14、rom Canada unilaterally 3.所有国家和领土独立的、托管的或非自治领土的所有人民 We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Preambl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ll peoples have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By virtue of that right they freely determine their political status and freely pursue their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

15、l development. Article 1,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三)自决权的本质 独立和自治,狭义的解释,广义的解释, 独立和自治,(四)自决与分离(secession) 自决权不等于分离权,也不包括分离权, Although there is no right, under the Constitution or at international law, to unilateral secession, that is secession without negotiation on the b

16、asis just discussed, this does not rule out the possibility of an unconstitutional declaration of secession leading to a de facto secession. The ultimate success of such a secession would be dependent on recognition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which is likely to consider the legality and legitimacy of secession having regard to, amongst other 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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