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原理及政策》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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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税原理及政策,李 卫 蚌埠市龙子湖区国税局 ,2,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第二节 消费的的征税范围 第三节 消费税税率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节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3,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4,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的特征 消费税的立法精神 新修订消费税法规变化,5,一、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简单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的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税种。它是由原产品税脱

2、胎出来,与实行普遍调节的增值税配套,体现国家对某些产品进行特殊调节。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税制经历了若干次变革,但其中都有现行消费税的影子,只不过一直未单独开征一个命名为消费税的税种而已。,6,二、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者、委托加工者、销售者、进口者。其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扣代缴,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的,由委托方自行缴纳。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尽管其产地不在我国境内,但在我国境内销售或消费,为平衡进口应税消费品与本国同类产品的税

3、负,必须由从事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由携带入境者或收件人缴纳消费税。,7,三、消费税的特征,1、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各国目前征收的消费税实际上都属于对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税种,是在人们消费的大量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中有选择地确定若干个征税项目,在税法中列举征税。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主要针对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的资源消费品和税基广、消费普遍、不影响民众生活水平,但又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普通消费品。目前共有14个税目。,8,三、消费税的特征,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消费税是在生产、进口、

4、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而不是多环节多次征收,即一次课征制。,9,三、消费税的特征,3、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比较灵活。为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情况,消费税在征收方法上不力求一致,有些产品采取从价定率的方式征收,有些产品则采取从量定额的方式征收,对有些产品在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同时,还对其实行从量定额征收。,10,三、消费税的特征,4、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消费税属于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进行特殊调节的税种。其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同的征税项目税负差异较大,对需要限制或控制消费的消费品规定较高的税率,体现特殊的调节目的;二是消费税往往同有关税种配合实行加重或

5、双重调节,通常采取增值税与消费税双重调节的税收调节体系。,11,三、消费税的特征,5、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凡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因此,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也无论在哪个环节征收,消费品中所含的消费税税款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较之其他货物和劳务税具有更明显的转嫁性。,12,四、消费税的立法精神,1、体现消费政策,调整产业结构 消费税的立法要集中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强化消费税这一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作用。 2、正确引导消费,抑制过度消费 我国现阶段总体财力还比较有限,个人生活水平还不够宽裕,需要在政策上加以正确引导。 3、稳定

6、财政收入,保持原有负担 税制改革中,把实行增值税后由于降低税负而可能减少的税收收入以消费税形式征收上来,基本保持原产品的税收负担。 4、调节支付能力,缓解分配不公 个人生活水平或贫富状况很大程度体现在其支付能力上。开征消费税有利于配合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有关税种进行调节,缓解目前存在的社会分配不公矛盾。,13,五、新修订消费税法规变化,2008年11月,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变化有: 增加了“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条款,为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征税提供了依据,也为此后在批发环节对特定消费品(如卷烟)征税预留了空间。 增加了

7、有关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的计算方式和规定。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4,第二节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15,一、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确定原则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为:条例规定的或国务院确定的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销售或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总原则是: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充分考虑人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状况,注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并适当借鉴国外征收消费税的成功经验和国际通行惯例。 具体范围为:,16,1、货物和劳务税格局调整后税收负担下降较多的产品。主要集中在卷烟、石油化工、汽车等。 2、

8、非生活必需品中一些高档、奢侈的消费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3、从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需要出发,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的某些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等。 4、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一是因为它们是不可再生资源,需要限制无度消费;二是中间环节利润大,征收的是“倒爷”费;三是污染城市环境;四是国际惯例亦如此。,17,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可以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经济情况及消费结构的变化适时调整。 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确定有以下两个主要特点: 一是对某些消费税列举的税目的征税范围,既要征收消费税,同时又要征收增值税。 二是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堵塞

9、税收漏洞,对于那些未体现销售而发出、使用和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亦视同销售,将其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18,二、税目 现行的消费税税目共有14个,具体征收范围将与后面的税率一并介绍,这里不再赘述。,19,第三节 消费税税率,20,一、税率形式 消费税税率是消费税税制的中心环节,具体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反映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关系到国民经济相关部门之间以及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因此,正确制定消费税税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21,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便的定额税率,如

10、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如烟、白酒、化妆品、鞭炮、焰火、汽车轮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等。 一般情况下,对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率形式,但为了更有效地保全消费税税基,对一些应税消费品,如卷烟、白酒等,则采用了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22,二、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全部集中反映在下面这张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内:,23,24,25,26,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况时,应按适用税率中最高税率征税: (1)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分别核算不同税

11、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或与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其中适用最高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税率计算征税。,27,消费税税率一旦确定,不宜随意变动。但在下列情况下,应对消费税税率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和修订: 一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一些消费品的供求关系有所变化,需重新确定鼓励发展或限制发展的对象; 二是由于价格变动,引起一些消费品盈利水平发生较大变动; 三是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涌现出新的应税消费品,需增加税目、税率。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

12、,地方无权调整。,28,三、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为了确保消费税税基不受侵蚀,税法对于在特殊情况下,对影响计税销售额至关重要的销售价格如何确定、对销售数量如何确定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为适应经济形势变化,实现消费税宏观调节目的,对某些征税项目作出减免或允许扣除原料已征消费税税款的规定。,29,第四节 消费税计税依据,30,一、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国家在确定消费税计税依据时,从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和便于征纳等角度出发,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办法。 1、从量定额计征的计税依据。通常是以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并按每单位应税消费品规定固定税额。这一单位

13、固定税额即为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税依据。消费税与增值税实行交叉征收,税基一致,即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3、由于卷烟、白酒等消费品属于非生活必需品,税率设计相对较高,对纳税人避税的诱惑很大。为有效保全税基,对这类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31,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

1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32,三、销售额的确定 1、应税销售行为的确定 正确确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行为,是正确核定消费税计税依据的前提,下列情况均应作为销售或视同销售,确定销售数量及销售额,以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当然,已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的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如不再用于生产新的应税消费品,而是直接出售的,可不再征收消费税。,33,2、销售额的确定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

15、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销售额如果是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34,四、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1、计税价格的核定。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其计税价格。 2、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部分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按当期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额计算抵扣当期应纳消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这类似于增值税的实耗扣税法。,35,3、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

16、规定。对于这种情况,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4、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36,第五节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计算,37,自产自用通常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这种自产自用形式在纳税上如何规定,直接关系到消费税税基问题。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38,二、用于其他方面的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所谓“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这样做,既有利于公平税负,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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