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篮球协会注册运动员商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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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中国篮球协会注册运动员商业权利管理办法(中国篮球协会于 2006 年 9 月 8 日发布)第一条 为保护和开发中国篮球协会(简称中国篮协)及其会员、各级篮球联赛、国家队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商业资源,规范和促进中国篮球运动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结合中国篮球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赛指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CBA 职业联赛) 、中国女子篮球甲级联赛(WCBA 联赛) 、全国男子篮球联赛(NBL 联赛)及其他中国篮协主办的各级篮球联赛。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俱乐部指在中国篮协注册并参加联赛的俱乐部。也包括个别在中国篮协注册的但尚未成立俱乐部的篮

2、球队。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指俱乐部在中国篮协注册的球员及参加各级国家队的球员。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队运动员指正在各级中国国家篮球队集训的球员。如在非集训期间,则指在最近的上一个集训期内入选国家队和(或) 国家集训队的球员。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俱乐部运动员指俱乐部在中国篮协注册的球员。. 2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个性特征指运动员个人的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显示其与中国篮协和(或)国家队、联赛、俱乐部关系的姓名、昵称、签名、声音、名义、形象、事件及其他可辨认的个性特征。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球员特征是指运动员个人的以任何形式涉及或展示与中国篮协和(或)国家队、联赛、俱乐部之间关系或联系的姓

3、名、昵称、签名、声音、名义、形象、事件及其他可辨认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参加中国篮协和(或)国家队、联赛、俱乐部的任何活动及中国篮协组织的其他活动的个人形象或特征,运动员穿着中国篮协或国家队、联赛、俱乐部指定装备的个人形象,以及运动员以中国篮协、国家队、联赛、俱乐部运动员名义和(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报、影像产品和各类活动)直接或间接涉及与中国篮协和(或)国家队、联赛、俱乐部关系的其他个人形象或特征。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集体特征指同时显现或使用三名(含)以上运动员的球员特征,包括由运动员单个形象组合而成的群体球员形象,但该组合不得特别突出其中一人特征。第十条 本办法所

4、称个人赞助协议指运动员个人与他方签署的授权他方使用运动员个性特征或经中国篮协批准授权的球员特征,并收取使用费和(或)赞助物品的合同或协议。第十一条 中国篮协在全球范围内对以任何形式出现的运动员球员特征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并可授权他人使用且无须向运. 3动员支付任何费用。未经中国篮协书面许可,运动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运动员球员特征。中国篮协在全球范围内对运动员球员特征享有的使用权仅限于中国篮协、国家队或联赛各类公共关系及市场开拓活动。在向运动员支付合理费用(合同标的额经扣除合理成本后,一般按运动员及经纪人 70%、所在俱乐部 20%、中国篮协 10%的比例进行分配)的情况下,中国

5、篮协方可授权将运动员球员特征用于对特定产品或服务的直接代言或特定产品的包装、销售。第十二条 中国篮协在全球范围内对运动员集体特征享有独家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并可授权他人使用。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关、宣传、推广、市场开拓、包装、销售等。 第十三条 中国篮协授权俱乐部享有其所属运动员集体特征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以及除国家队运动员以外的俱乐部注册运动员的运动员球员特征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使用范围仅限于俱乐部的各类公共关系和市场开拓活动,在公共关系和市场开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赛事、活动)中不得出现与联赛赞助商相竞争的品牌的名称、标志、广告或其他表现形式。俱乐部选择篮球队冠名赞助商以及授权任何第三方使

6、用该俱乐部运动员集体特征之前,均须将相关正式合同文本报经中国篮协核准。中国篮协将于收到俱乐部的书面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同意或批准。 第十四条 中国篮协在开发销售三名(含)以上国家队或联. 4赛运动员的特许球服及装备时,可开发销售或授权第三方开发销售某个运动员所穿着的含运动员姓名、号码等标识的国家队或联赛俱乐部球服等装备的原版复制品。第十五条 中国篮协可在全球范围内自行开发销售或授权第三方开发销售含带运动员球员特征的杯子、徽章、海报、球星卡、邮票、电话卡、三角旗、玩偶、贴纸等国家队、联赛和俱乐部标志产品,并在相关产品上显示赞助商标识。中国篮协赞助商或授权单位不得在鞋类

7、产品中使用运动员球员特征。如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中国篮协应在将运动员球员特征用于标志产品上的同时,将中国篮协或国家队、联赛的赞助商的标识从标志产品上移除(球星卡生产商的标识除外):(一)运动员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签有许可某特定产品使用运动员个性特征的赞助协议(仅限于原初协议,不包括任何后续或延期协议) ;(二)该协议截至本办法发布之日仍然合法有效;(三)运动员个人赞助产品与中国篮协或国家队、联赛的赞助产品相冲突;(四)运动员已经按照本办法按时并完整地向中国篮协提交真实、准确的个人赞助协议。第十六条 中国篮协可为中国篮协和(或)国家队、联赛设立的奖项签署赞助协议。运动员必须接受中国篮协和(或)国

8、家队、联赛所颁发的奖项,并出席相关颁奖活动,无论运动员个. 5人赞助协议是否直接或间接禁止其参与相关颁奖活动。中国篮协和(或)国家队、联赛奖项赞助商可以适当方式(如祝贺广告等)宣传运动员获得该奖项或被提名的事实,并可在其宣传推广中合理使用运动员作为获奖运动员或被提名运动员的比赛和受奖形象,但该使用不可成为对该赞助商或其产品服务的代言推荐。第十七条 中国篮协可在国家队、联赛比赛或其他相关活动中,或其指定的合理时间和地点,拍摄、录制或制作运动员球员特征或运动员集体特征,运动员须予以配合。由此而产生的照片、图片、录像、录音及印刷品等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为中国篮协独家所有。第十八条 俱乐部和俱乐部运动员

9、须参加中国篮协安排的联赛相关商业性赛事(每年不超过 6 场)和由三名(含)以上俱乐部运动员出席的赞助商推广活动(每年不超过 6 次) ,并无偿参加中国篮协和联赛的官方活动、公益性活动及宣传推广活动。如俱乐部运动员同时为中国国家队运动员,还须另行履行国家队的相关商业比赛和推广活动义务,即参加中国篮协主办或参加的国家队赛事(根据国家队计划确定)和由三名(含)以上国家队运动员出席的国家队赞助商推广活动(每年不超过 6 次,不少于3 次) 。第十九条 俱乐部运动员还须参加俱乐部合理安排的商业性赛事或活动,并无偿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及宣传推广活动。. 6第二十条 运动员个性特征归运动员个人所有,

10、运动员本人可自愿授权他人使用。运动员利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其个性特征进行任何商业赞助推广活动时,不得侵犯中国篮协及国家队、联赛、俱乐部商业权利和知识产权,包括未经中国篮协、国家队和所在俱乐部书面许可,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运动员球员特征以及中国篮协、国家队、联赛、俱乐部名称、标志、颜色、比赛场馆、比赛训练设施、比赛球服等。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不得从事有损中国篮协和(或)国家队、联赛、俱乐部形象,或与运动员身份、行业特征不相称的广告宣传活动,尤其不得从事与烟草、烈酒产品有关的广告宣传。第二十二条 在个人赞助协议中,除非相关赞助商同时是国际奥委会、北京奥组委或中国奥委会的赞助商,不得出现任何与奥林匹

11、克、奥运会、奥运代表队或奥运年有关的字样或图案。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参加比赛、训练和出席新闻发布会,应按规定穿着中国篮协或国家队、联赛提供的全套装备(包括但不限于比赛服、训练服、热身服、运动外套、运动鞋、护腕、包等配件) ,并不得擅自改变、损毁或覆盖服装或装备上的任何名称、标志、图样的任何部分。运动员按个人赞助协议要求穿着指定品牌运动鞋时,须符合中国篮协、国家队和联赛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第二十四条 国家队运动员签署授权第三方使用其球员特征的个人赞助协议须事先报经其所在俱乐部同意,并报中国篮协书. 7面批准后方可签署。所得赞助费应按运动员及经纪人 70%、所在俱乐部 20%、中国篮协 10%的比例进

12、行分配。其他运动员签署授权第三方使用其球员特征的个人赞助协议须事先报经其所在俱乐部同意,并报中国篮协备案,所得赞助费应按运动员及经纪人70%、所在俱乐部 30%的比例进行分配。运动员签署授权第三方使用其国家队球员特征的个人赞助协议须事先报经中国篮协批准。是否涉及和使用球员特征由中国篮协认定。中国篮协和俱乐部在收到运动员个人赞助协议和书面申请后各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同意或批准。第二十五条 国家队运动员授权第三方使用其球员特征的个人赞助协议原则上应由中国篮协统一管理和洽谈经办;国家队运动员签有在中国篮协注册经纪人的,经运动员本人申请,可由该经纪人在遵守国家队篮球运动员商业资源

13、开发合同的基础上代为洽谈经办。如非国家队运动员签有经纪人的,其授权第三方使用球员特征的个人赞助协议须由该经纪人经办,并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如运动员没有签有经纪人,则可委托所在俱乐部经办。第二十六条 运动员必须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月内向所在俱乐部申报其已签署的全部个人赞助协议的完整文本。国家队运动员应由其所在俱乐部向中国篮协申报和备案。国家队运动员在本办法公布后必须经中国篮协批准后方能签署个人赞助协议(包括新签署的和续签的协议) 。未在中国篮协注册的国家队队员也. 8须在本办法发布后一月内按以上要求向中国篮协申报和备案。国家队运动员如有签约的经纪人,须同时注明经纪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手机、传真、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第二十七条 中国篮协和各俱乐部应对运动员提交的个人赞助协议严格保密,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运动员个人赞助协议的内容,但为维护中国篮协和运动员合法权益而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开发和管理事宜以及依法进行的必要披露除外。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应服从并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篮协及国家队、联赛关于运动员的各项有关规定和办法,如运动员同时为国家队运动员,则该运动员除遵守本办法外,还须另行遵守国家队有关规定和办法。中国篮协在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运动员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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