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思高速公路物资供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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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云南水麻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物 资 供 应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水麻高速公路工程材料的供应和管理,确保云南水麻高速公路的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本着降低成本、节约投资的原则,主要物资由云南水麻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采购和有计划的组织供应,规范材料物资管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云南省交通厅云交基建(1999)387 号文件精神,云南水麻高速公路工程招标文件提供的材料清单中所列材料物资为统一供应物资(以下简称统供物资) ,其管理、计划、采购、供应和结算等供具体业务,由指挥部物资设备处负责。第二章 物资管理第三条:凡属统供物资,由指挥部物资设备处按

2、各合同段所报的物资供应计划保质、保量按时供给,并提供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明和材质证明书。施工单位的提货人即为材料验收人,在提货时除应对所提材料的数量进到现场验收外,应按规定和规范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材料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检测费用自行承担) ,若发现材料的质量或计量存在问题,应立即向指挥部物资设备处提出,以2便及时处理。未经抽检及抽检不合格的材料严禁使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第四条:不属于统供范围的物资,如需要由指挥部组织统一采购供给的,由各合同段提出,并写出书面计划,物资设备处按规定以招标形式采购,按指挥部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价加收 2.5%的管理费后与施工单位结算。第五条:凡

3、属规定的统供材料或者是施工单位要求指挥部统一采购的非统供材料,均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运力到指定地点提货,装卸费和运杂费等由施工单位承担。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材料使用的连续性,确保施工的正常运行,各施工单位要根据材料物资的类别、特点和性质,建盖具有一定储量和适应材料储备条件要求的简易仓库,合理安排、适量库存,以适应均衡生产,持续施工和保障供给的要求。第 七 条 :为 了 确 保 仓 储 材 料 物 资 的 质 量 , 减 少 损 失 , 防 止 浪 费 ,使 材 料 物 资 在 实 现 云 南 水 麻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零 缺 陷 ”的 质 量目 标 中 充 分 发 挥 应

4、 有 的 作 用 , 各 施 工 单 位 在 工 地 简 易 仓 库 储 存 材 料时 应 分 类 分 库 储 存 , 整 齐 码 放 , 做 到 通 风 、 防 潮 、 防 水 、 防 火 、 防盗 , 并 采 取 一 切 措 施 , 积 极 有 效 的 防 止 材 料 物 资 在 储 存 过 程 中 发 生锈 蚀 或 者 变 质 。3第三章 物资的计划和调拨程序第八条:为使云南水麻高速公路的材料物资供应工作在满足工程建设所需条件下有条不紊的进行,各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场后 30 天内向指挥部物资处报送经驻地监理签认的本合同段物资需求总量计划,附带明细表格列出物资品名、规格、型号和数量,同时报送

5、次月材料用量计划。第九条:各标段合同段应根据每月的施工进度并结合当月实际库存情况编制和报送次“月度物资计划申请表” 。若当月不需要物资的施工单位也要作材料物资计划的报送工作。各单位的材料物资计划力争及时、准确、既要防止计划过小造成材料供不应求而影响施工进度,又要防止计划过大,库存过多造成浪费。第十条:各合同段在报送“月度材料”计划时,对于工程急需或在质量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材料,必须作出详细的补充说明,以便物资部门按要求准确、及时的组织供应。第十一条:各标段合同段从进场的第二个月起,必须在当月的五日以前报送次月所需的材料物资计划到分指挥部物资科,以便汇总上报物资处实施计划采购。凡是不按要求报送材料

6、计划或者拖延缓报计划的单位,物资处将对延期缓送的计划以“临时补充计划”对待,临时补充计划的物资供应只能根据物资市场的实际情况尽量4满足供应,若由此造成材料脱供而影响施工的,一切损失概由不按时报送物资计划的单位自己承担。第十二条:各合同段报送的物资计划,必须经项目经理(总工)及驻地监理组签字盖章方为有效。对于个别单位虽已报送物资计划,但是计划签字不齐全,盖章不完备的,物资处均以“临时补充计划”对待。第十三条:各合同段对自己编制和报送到指挥部物资设备处的物资计划的准确度负责。即物资设备处按各标段计划采购,按计划划拨各标段原则要按计划提货。对于未按计划提货的单位,指挥部物资设备处应及时通知计划单位按

7、规定期限提货,计划单位仍不能按计划提完全部物资的,合同段应以书面的形式请求物资处帮助处理剩余物资,该批物资由物资设备处先在各合同段之间调剂余缺,对于确因工程已不再需要或者既提不完计划又不请求调剂的,物资设备处将直接划拨给计划单位自行处理。第十四条:物资设备处出具的调拨单据当个工作月有效,各段标在物资设备处开据调拨单后要及时组织力量到指定地点验收提货,到期不能提货的单据,施工单位应到物资设备处(科)办理作废手续,对于到期既没提货又不办作废手续的单据,指挥部物资设备处视为已经提货,并纳入当月材料实际耗用统计,其责任由不及时办理废费手续的单位承担。5第十五条:各合同段材料员所持的调拨单若发生遗失或者

8、被盗等情况,要及时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物资设备处(科) ,物资处设备(科)接报后应立即办理有关事宜,若因报告不及时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第十六条:物资调拨程序:各合同段材料管理员持所在合同段加盖公章的物资调拨申请单到指挥部指定的现场分指物资科开启物资调拨单或分配单(由物资设备处统一印制)后,到指挥部指定的供货地点提取货物。物资调拨流程为:施工单位计划监理审核分指物资科审核汇总总指审定下达采购计划分指按计划开具分配单或调拨单施工单位抽检和验收提货。第四章 物资的帐和结算第十七条:指挥部物资设备处统供的材料物资的结算截止日期为每月 20 日。由分指挥部物资科将各合同段签收后的调拨单(已办理作

9、废手续的除外)汇总上报物资设备处,物资设备处审核无误后送指挥部有关处室复核会签,报经领导签批后由财务处从各用料合同段当月工程计量款中扣除。第十八条:为了确材料往来帐目的清楚准确,避免差错,各合同6段务必要委派一名具有一定账务处理能力和责任心较强的材料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对指挥部物资部门办理材料调拨手续和对帐业务,凡是各合同段所派业务人员签认的物资调拨单和签认的分月度对帐手续将是指挥部对委派合同段材料物资最终结算的有效依据。第十九条:施工期间,每月 14 日为各合同段与指挥部分指挥部物资处(科)对帐结算的固定日期,各合同段材料员务必在此期间到指挥部(分指挥部)物资处(科)核对物资材料帐务,办理当月物

10、资结算。若合同段材料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场与物资设备处(科)核对单据和帐务的,一律视为对物资设备处对该合同段材料物资结算数额的认可;若对帐中发现合同单位与物资设备处的帐务和供应商与物资设备处的帐务不相符的,一律以施工单位在供应商处签收的提货单据所反映的实际数量为准。第五章 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云南水麻高速公路指挥部统一供应的材料既有对整个云南水麻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全范围覆盖性,又有其单一的特殊供应目标,既不允许施工单位擅自采购,也不允许转手倒卖和挪作它用。若有违反,指挥部将对违反单位处以 13 倍的罚款(以涉及的统供材料种类和合同单价为基数) 。7第二十一条:云南水麻高速公路施工中,指挥部物资

11、设备处将定期或不定期的派员深入施工现场对统供材料的储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支持物资稽查工作。若发生施工单位不配合工作,阻挠或者拒绝检查的,除对责任单位处 10005000元的罚款外,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 5001000 元的罚款。第二十二条:检查中,若发现防水、防火、防潮、防盗和通风条件差,仓储条件不适应的,物资稽查人员现场填发整改意见通知书限期整改,界时物资处派人重点复检,复检发现仍无按整改意见通知书要求整改的,指挥部视情节对责任单位处以 500010000 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 10005000 元的罚款,并重新要求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若发现管理不善而造

12、成损失的,指挥部将按情节和责任的大小对合同段主管领导及材料员处以 3003000 元的罚款。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的材料耗用量一般应与所报工程量额定的材料耗量相符,若材料耗用差距过大,用量过小则反映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或施工中偷工减料;用量大则反映施工单位材料管理不善损失过多或者挪作其它之用,无论发生那种情况,指挥部将要派员重点查处。第二十四条:凡是依据本办法对责任单位处理的罚款必须以现金的方式于当月 30 日前交到指挥部物资处(或罚款通知单指定的部门)8,过期不交者,按每天 1%的滞纳金计算,并停拨当月的工程款,直至交清罚款及滞纳金后方可解冻工程款。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整个云南水麻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和所有参加云南水麻高速公路建设的施工合同单位。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云南水麻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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