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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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与债权的比较研究李开国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关键词: 物权/债权/比较研究内容提要: 物权与债权是民法财产权体系的两大财产权。本文对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作了新的归纳和阐述,对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交错与融合提出不少新的见解。由于民法中的两大财产法物权法与债法是围绕物权与债权这两个核心概念而展开其制度性规范的,因此对物权与债权的这种比较研究将有助于我们认识物权法、债法这两大财产法各自的本质特征、价值取向以及它们相互间的分工合作关系。物权是物权关系中的物权人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债权是在债的关系

2、中债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这里所称“给付”,包括财产的给付、劳务的提供以及某种不作为。自从有了私有财产和商品交换以来,物权和债权就是民事主体不可或缺的两大财产权,它们构成了“财产权利的脊梁”。对这两大财产权的法律规范,在德国法系国家形成了民法体系中的两大财产法制度物权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制度与债法制度。在三编制的法国民法典中,其第二编“财产”编,虽然没有使用“物权”概念,但其规范的权利实为物权;其第三编“财产的取得方法”,其规范的权利虽然不以债权为限(还包括继承权),但债权是其规范的主要对象由于物权法和

3、债法是围绕物权和债权这两个核心概念而展开其制度性规定的,因此对物权和债权这两大财产权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物权法和债法这两大财产法各自的本质特征、价值取向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在此须特别指出的是,民法规定的财产权虽然不限于物权和债权,同时还包括知识产权和继承权,但是在民法的财产权分类体系中,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最具典型意义。因为知识产权与物权同属对物权,它们与属于对人权范畴的债权的关系是一样的,弄清楚了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也就同时弄清楚了知识产权与债权的关系。而继承权与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的关系则比较简单:死者死亡时遗留的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及股权等财产权,都是死者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所针对的遗产。由物权与债权之区分所具有的典型意义所决定,对物权与债权的比较研究也就最具价值。从法律形式上看,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二者的关系似乎是十分简单的,但是就经济生活及法律运作的实际情形看,二者的关系并不那么简单。法国 18 世纪的著名法学家波蒂埃曾经指出:“对于商业活动中的物,人们将之归于两种类型的权利:人们在物上所享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有的权利,被称为对物权(即物权笔者注)。人们相对于物而享有的权利,称为受领物的给付的权利(即债权笔者注)。”但是,在商品经济中,由于人们市场活动的作用,物权、债权并不是彼此孤立的,二者永远处于

5、不断互换、交替、更迭之中。在商品经济中,就市场主体而言,物权好比人的生命、肌体和现存的营养。债权则好比人的心脏和血液循环系统。有了生命、机体和营养,才能启动心脏,导致血液循环;而心脏之启动、血液之循环,才能不断为肌体输送新的养分,使肌体新陈代谢,处于勃勃生机的健康状态。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物权与债权既有区别,同时又是互相联系、交错与融合的。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与债权为两种不同的财产权,具有以下种种区别:(一)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

6、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即使债权以财产给付为标的,在债的关系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债权人亦仅能请求债务人为财产给付行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对此王泽鉴先生指出:“债权不是对给付标的物之支配。给付之标的,有为物之交付者,于此情形,债权人对于该给付标的,亦无支配权之可言,例如甲出卖某家用电脑给乙,尚未依物权法之规定移转其所有权时,债权人乙尚非该电脑的所有人,

7、不得直接支配该物,排除当事人之干涉。”由于债权人对债的标的物并无支配权,自然也就不可能通过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享受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财产关系,债权反映动态财产关系,对物权与债权的这一区别点,学界早已论及。例如,王家福先生主编的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一书就将“债权反映着动的财产关系,物权反映着静的财产关系”作为债权与物权的首要区别。但是,物权与债权内涵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却很少有人进一步追究。其实,按利益法学的基本观点,“权利的基础是利益”,反映一定社会关系,体现一定利益,是权利最本质的属性。因此,在考察两种不同权利的区别时,应当将它们反映的不同关

8、系、体现的不同利益放在首位。(二)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物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有不侵害他人物权标的物,不干涉、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的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的债务人依债的内容对债权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的义务。依债的目的,特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也可能负担不作为的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某种特定利益。例如,在因出版合同而产

9、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作者有按合同的约定将作品交出版社出版的义务(作为的义务),同时又有不将同一作品交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义务(不作为义务)。同样基于物权、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不同,物权、债权的客体也是不同的。物权为对物权,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只能是特定的物质资料,而不能是他人的作为的行为。请帮工为自己开机器进行生产作业,那是基于劳动关系享有了请求帮工为自己工作的债权,而不是基于自己对机器的物权的效力。债权为对人权,债权的客体则只能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即使以财产的给付为客体的债,债权也只能针对债务人的财产给付行为,而不能直接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只能经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取得债务人的财产,不能不经债务人之

10、给付而直接扣押、提取债务人的财产。遇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也只能请求法院运用国家公力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仍然不允许债权人动用私力,自己前去扣押、提取债务人的财产。这是文明社会维持文明的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三)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1.物权与债权都有实行效力、保全效力和救济效力,但其内容各不相同。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仅依自己之意愿,通过自己对标的物的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内涵的经济利益,故物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对物的支配权,即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需要聘用他人帮助自己对标的物进行占有、

11、使用、收益或处分时,他人亦处于自己辅助人的地位,在物权关系中不为独立的主体。由于物权之实行直接表现为支配权的行使,故物权的实行效力,在物权法著作中直接称之为物权的支配效力。也有学者称之为“物权的直接支配性”。与物权之实行不同,债权之实行则“依赖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非经债务人的给付而不能实现其债权的内容,满足债权人取得财产或获得劳务的利益,故债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即债权人依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并受领该给付的权利。债权人依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给付,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请求而为给付,然后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给付,是正常情况下债权实现的当然过程,因此就债权方面看,债的实

12、行当然表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如前所述,物权的实行既不依赖他人的意思或行为,同时也不依赖他人的财力,仅凭物权人自己对物的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内涵的经济利益。由物权的这一品格所决定,物权的保全目的仅在于保持物权自身的完整性。而物权自身完整性的保持,则在于排除他人侵害物权标的物的行为或他人干涉、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的行为,以保存物权的标的物,让物权人对标的物无阻碍地行使支配权。因此,物权的保全效力表现为物权人的三项物上请求权:即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侵占时,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损坏时,请求恢复原状的权利

13、;物权之行使受他人的妨碍时,请求排除妨碍的权利。由于物权之保全是通过行使前述三项物上请求权,排除他人之妨害的方式来实现的,故在民法著作中,一般不称物权的保全效力,而直接称“物权的排他效力”或“物权的妨害排除力”。与物权不同,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给付义务的履行,而债务人之给付义务能否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由债权的这一品格所决定,债权的保全在于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保持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因此,债权的保全效力表现为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以保持债务人责任财产为目的的两项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依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当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影响其债务履行时

14、,债权人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影响债务人债务履行时,债权人有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如果说物权的保全效力的目的在于通过三项物上请求权的赋予以保全物权的完整性的话,那么物权的救济效力的目的则在于运用损害赔偿的手段补偿物权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如果我们将三项物权请求权归入物权保全效力项下,那么物权的救济效力则仅表现为物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物权的救济效力,当他人的侵权行为使物权人的物权灭失时,或者使物权人的物权的完整性受到破坏而不能回复时,或者受破坏的物权的完整性虽能回复但使物权人受有损失时,物权

15、人均可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与物权的救济效力表现的救济权比较单一的情形不同,由于债务人违反债的情形比较复杂,相应地救济债权的手段也就较为多样,因此债的救济效力所表现的救济权是多种多样的,使债权人在不同情形下享有不同的救济权,如请求强制实际履行、请求赔偿损失、请求支付违约金、请求实行定金罚则、请求补正不适当履行以及解除合同等等。2.物权因其排他性和保护上的绝对性而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因其平等性、相对性而不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的排他性是对单个的特殊物权进行抽象概括形成的性质,其意义系指同一标的物上,性质不两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权不得同时并成,如同一物上不能并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

16、有权。物权为对世权,具有保护上的绝对性。“物权人于其标的物之支配领域内,非经其同意,如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无论何人若擅行侵入或干涉,法律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即给予物权人特殊保护之特性,此即保护之绝对性。”物权的排他性和保护上的绝对性决定了物权在法律上的优先效力和追击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1)同一标的物,有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之物权存在时,成立在先之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之物权。(2)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主要是指“物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之标的物,而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之先后,均优先于该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说明在法律保护上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地位。这不仅民法保护如此,刑法、行政法的保护也是如此,例如,侵害物权可能构成犯罪,而债不履行则不构成犯罪。物权的追及效力是说,物权的标的物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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