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各区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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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入驻 3G 项目的企业可申请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考虑成都市各区对于新办企业的招商引资政策,结合新都政府发布的的新都区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特制定关于我公司 3G 项目入驻企业申请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财政扶持对新入驻我项目的专业服务企业,年纳税总额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的法律、会计、咨询、知识产权、公共关系、经纪、人力资源、物业管理等商务服务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前五年可分别安排数额不超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 100%、 80%、50%、 50%,前五年可分别安排数额不超过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 100%、 80%

2、、50%、 50%进行补贴,用于扶持企业的项目发展。其中,前三年对该企业办公用房按 30 元/月/的标准,在 100 平方米以内据实补贴,年纳税额每增加 50 万元,按增加 100 平方米的标准据实补贴,依此类推。对新入驻我项目的年纳税总额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商务服务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前五年可分别安排数额不超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 100%、 80%、50%、 50%,前五年可分别安排数额不超过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 100%、 80%、50%、 50%进行补贴,用于扶持企业的项目发展。其中,前三年对该企业办公用

3、房按 20 元/月/的标准,在 20 平方米以内据实补贴,年纳税额每增加 10 万元,按增加 20 平方米的标准据实补贴,依此类推。(注:目前上述税种新都区地方财政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房产税留成比例分别为纳税额的 24%、9.7%、39% 、39% , )前 5 年对企业高管(总人数的 20%)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反(新都区地方财政个人所得税留成比例为 15.6)一、财政扶持1、新办外商投资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分别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区实得部分之和的 90%和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区实得部分的 100%,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扶持年限 3 年。2(增值税

4、、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金牛区的地方留成比例为纳税额的 9.7、39、39和 24)2、对企业核心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用于奖励个人,奖励年限为 3 年。 (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为 15.6)3、由区财政对该企业办公用房按照 30 元/月/m 2 的标准,在100 平方米以内据实补贴。扶持年限为 3 年。二、引荐奖励引进商贸、服务企业,到位外资 1000 万3000 万美元,奖励引荐人 4 万元人民币;到位外资 3000 万5000 万美元,奖励引荐人 6 万元人民币;到位外资 5000 万美元以上,奖励 8 万元人民币。引进总部经济型企业,到位外资 1000 万3000

5、万美元,奖励引荐人 8 万元人民币;到位外资 3000 万5000 万美元,奖励引荐人 10 万元人民币;到位外资 5000 万美元以上,奖励 12 万元人民币。中 共 成 都 市 新 都 区 委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就促进经济发展作如下规定。一、鼓励投资领域1、按照成都市总体规划的功能定位,新都重点发展以精密机械制造和家具为主的新型工业,以现代商贸、现代物流、总部经济、旅游地产为主的新型服务业以及现代农业。2、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三个集中” 要求,鼓励按 规划在“一区一园一中心、两城两镇两区域”和“ 七个 发展片区”

6、重点投资。二、财政扶持奖励政策3、鼓励大型企业集团、知名企业、品牌企业到我区投资,凡投资额在 5亿元以上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项目,下同),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资的,从纳税之月起,以企业年缴纳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区本级所得予以相应的财政扶持: 第一年至第二年 100、第三年 80%、第四年至五年50。特殊重大产业化项目财政扶持奖励实行“一企一策” 。4、凡投资额在 5 亿元以下的新办企业(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资的,从纳税之月起,以企业年缴纳“三税” 区本级所得给予以下相应的财政扶持。(1)工业企业(不包括家具企业):年缴纳“三税” 区本级所得45020

7、0 万元(含 200 万元)的,第一年至第二年按 8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 40予以财政扶持;年缴纳“三税” 区本级所得 2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按 10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 50予以财政扶持。家具企业:年缴纳“三税” 区本级所得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的家具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按 8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 40予以财政扶持。(2)农业产业化项目:年缴纳“三税” 区本 级所得 20 万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按 8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 40予以财政扶持。(3)第三产业项目:商贸、物流企业(项目)和综合地产中服务业项目年缴纳“三税 ”区本级所得 1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

8、按 8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 40予以财政扶持。特殊重大第三产业项目、区域发展特别需要的第三产业项目财政扶持奖励实行“一企一策” 。5、鼓励集团企业、总部经济(含建筑、房地产企业)通过汇算解缴方式引进税收,如无合同约定,凡引进“三税” 和新引进一次性税收区本级所得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予以 50的财政扶持,其中:对主要贡献者或企业经营班子(法人代表)的奖励不低于获奖金额的 80。6、对区内企业(包括建筑业)分别按“三税”区本级所得的规模及增幅设立“纳税攀登 奖” 、“纳税大户奖”、 “上台阶奖”,其中:对主要5贡献者或企业经营班子(法人代表)的奖励不低于获奖金额的80。纳税攀登奖

9、:对上年缴纳“三税” 区本 级所得 200 万元以上(含200 万元),并在当年达到(比上年)以下增幅的企业予以奖励:200500 万元(含 500 万元)的增长 20%以上;500 万元以上的增长 13%以上。奖励标准:以企业上年缴纳“三税” 区本级所得部分为基数,超基数部分 20%予以奖励。纳税大户奖:企业年度纳税比上年增长,但又不符合攀登奖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年缴纳“三税” 区本级所得 300 万元(建筑业 500 万元)以上,奖励 8 万元;年缴纳“三税” 区本级所得500 万元(建筑业 800 万元)以上,奖励 15 万元;年缴纳“三税” 区本级所得 1000 万元(建筑业

10、1500 万元)以上,奖励 20 万元。上台阶奖:年纳税总额首次达 1 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万元;在此基础上年纳税总额每递增 5000 万元,奖励金额递增 50万元。本条奖励为单项奖励。7、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凡申报市级以上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获认定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资金支持,用于技术开发研究。企业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获批准并在本区转化的,经区科技局认定后,按涉外专利 10000 元件、发明专利 3000 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 元件、外观设计专利 500 元件的标准,由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补贴。68、鼓励企业研制开

11、发新产品。企业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列入国家、省、市计划目录的,经区科技局和经济局共同审核确认后,自实现销售收入之月起,属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在3年内、属省级新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在2年内,按新产品和专利产品缴纳“三税” 区本级所得的 80%予以扶持;凡获得国家、省、市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的,区财政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三项费)中,按其所获支持资金总额的15给予匹配资金支持。9、鼓励企业从事科技项目开发。凡 在 我 区 从 事 市 级 以 上 新 技术 、新 产 品 等 科 技 项 目 开 发 ,由 企 业 提 交 法 定 查 新 报 告 ,经 区 科 技局 审 核 后

12、,根 据 其 项 目 投 产 之 月 起 一 年 内 缴 纳 “三 税 ”情 况 ,由 区 应用 技 术 研 究 与 开 发 资 金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100300 万 元 (含 300 万元 ),奖 励 3 万 元 ;300500 万 元 (含 500 万 元 ),奖 励 5 万 元 ;5001000 万 元 (含 1000 万 元 ),奖 励 10 万 元 ;1000 万 元 以 上 ,奖 励 15 万元 。其 中 ,对 项 目 主 研 人 员 的 奖 励 不 低 于 获 奖 金 额 的 80%。10、鼓励企业申报科技成果。经区科技局审核确认,凡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

13、的生产性项目,由区财政分别奖励 10万元、8 万元、6 万元;获得省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生产性项目,分别奖励 8 万元、6 万元、4 万元;获得市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生产性项目,分别奖励 1.5 万元、1 万元、0.5 万元。11、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经省市经贸委或区经济局备案、审批的技改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享受技改贴息:项目生产性7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企业上年度入库税金在 100 万元以上;区重点优势企业的重点项目;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质量的项目;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产品销路较好,管理水平较高。对达到上述条件的企业自筹资金进

14、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重点技改项目,经区经济局和财政局预审,并报区政府审定后,可以对其投资中引进设备投资部分,按当年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 30给予一次性补助。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竣工达产后,以上年入库税收为基数,增长部分地方所得享受新办企业同等待遇。12、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在新都行政区域内且纳税关系在新都的规模企业,首次获得“全国驰名商标” 或“中国名牌”产 品称号的企 业,从获得商标 或产品称号之月起连续两年缴纳“ 三税 ”500万元以上,一次性 奖励 50万元(家具企业若未达到上述税收额度但连续两年缴纳“三税”2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30万元),税收额度未达到标准的,一

15、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或“ 四川名牌 ”产品称号的企业,从获得商标或产品称号之月起连续两年缴纳“三税”200 万元以上,一次性 奖励20万元(家具企业若未达到上述税收额度但连续两年缴纳“三税”100 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5万元),税收额度未达到标准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创名牌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13、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对纳税关系在本区的企业,新取得自8营出口权、当年出口收汇100万美元以上,奖励3万元人民币;出口收汇额较上年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对年出口收汇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

16、业,除增量部分奖励外,对其基数部分按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14、鼓励现代农业发展。对新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申报“有机食品” 、“良好食品” 、“绿色食品 ”认证,对新获得“有机食品 ”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新获得“良好食品 ”认证的企业 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 绿 色食品 ”认证的企 业一次性奖励5 万元。三、企业用地政策15、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原则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高新企业除外),投资强度在160万元人民币亩以上,缴纳税收在12万元人民币亩以上。16、项目用地价格按公布的基准地价执行。对投资效益好、对区财政收入有较大贡献的税源性项目,可按不低于该区域基准地价的 70进行出让。对新都产业发展有较强的拉动作用、对区财政收入有重大贡献的重大产业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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