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优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机器设备进出口租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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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星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机器设备进出口租赁)协议书【五星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书A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BB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及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甲方: AA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地址:RR省RR市RR区RR大道RR号法定代表:LZM 乙方:BB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地址:RRRRRRRRRRRRRRRRR法定代表:Jermain第二条、甲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全部责任和义务;乙方对于本合同

2、规定的关于乙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全部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合资企业的名称为 CC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称为 CC Company(以下称“合资公司”)。 法定地址:GD省GZ市RR区RR大道RR号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合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国内、外用户提供租赁服务,协助

3、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进中国和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第八条、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 、直接从国内、外购买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 、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 第九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RRRR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R,出资金额各为RRRR元。2、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R个工作日内,合资各方

4、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帐户。 3、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4、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5、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6、合资期间内,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 第十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时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进

5、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方、甲方、乙方、乙方、乙方。 、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部相互转让。 第十一条、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下述责任和义务: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 3、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 6、向合资公司推

6、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8、)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 乙方的责任 1、利用在中国GD省GZ市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传合资公司的租赁业务,向合资公司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2、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3、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 4、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 5、协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 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RRRR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7、协助合资公司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办公用具

7、。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第十二条、董事的派出 、合资公司的董事共R名,其中甲方派出R名,乙方派出R名。 、董事的任期为R年,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第十三条、董事的职责 、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方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 、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等遇。 第十四条、董事长、副董事长 、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 、董事长为合资公

8、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召集 、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个月内,在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三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和议案,以书面发送给各位董事。 、召开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

9、出席时,可向其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职责 、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 、董事会职责如下: A.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B.决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 C.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 D.任免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成员以及聘请总会计师等。E.决定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合资公司资产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转让以及接收其他经济组

10、织的重要资产等。 F.国内、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国外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G批准财务决算、决定合资公司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办法。 H.确定经营方针,决定各年度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I.决定会计处理规则和资金筹措方针。 J.决定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批准有关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医疗、待遇等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 R.决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 L.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提出的业务报告。 M.审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 N.决定合资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P.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关于上述AJ项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关于RP项决议,在出

11、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每届任期为R年,可以连任。第一任总经理由乙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经董事会聘任。第一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期满后,每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甲、乙方轮流推荐,经董事会决定聘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职责是:A.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 B.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委员会的决定,安排领导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C.作为经营委员会的主任,召集主持经营委员会会议

12、。 D.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议案,提供信用议案以及资金筹措。 、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公司全面业务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门经理。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资公司的竞争。第十八条、经营委员会 、合资公司设立经营委员会。经营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人员组成,委员经董事会任命。经营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任。、经营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替出席。委员会中的任何一名委员如要求召开会议,可随时召开临时经营委员会。 第十九条、经营委员会的职责为 、拟定上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

13、 、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租赁项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 、国内业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 合资公司规则、制度的具体制定。 、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根据合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具体决定有关职工雇用、解雇、工资、奖金、福利、医疗等事项。 、决定职工的培训计划。 、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告。上述-项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同意通过后方能决定。第-项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决定。 第二十条、合资公司职员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14、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它实施规定,经董事会制定草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或个别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之。 第二十一条、关于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职员的雇用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出差旅费标准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 第二十三条、合资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定,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合资公司按照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合资公司以人民币作为

15、记帐本位币。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二十六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每年从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有的记帐凭证、传票、统计表、帐簿都用中文书写,重要的记帐凭证、帐簿、统计表,要同时使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七条、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汇帐户。也可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内、外其他银行开立帐户。 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合资各方,可以向合资公司派遣自己的审计师,检查会计帐簿,费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条、合资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书的代理人,可随时阅览、检查合资公司的会计帐簿以及其它计算记录。 第三十一条、公司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决定分配,则应按公司各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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