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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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汇融资租赁(汽车)项目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V2.0 1 合同合同编号编号 融惠融惠 1 1 号号 三汇融资租赁(汽车)项目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管理合同合同 管理人:江苏仟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汇融资租赁(汽车)项目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V2.0 2 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人:尊敬的投资人: 为维护您的投资利益,江苏仟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三汇融资租赁(汽车)项目资 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本资管计划”或“资管计划” )的管理人,特提示您在作出投资决 策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管理合同, 全面认识本资管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认真考虑资管计划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

2、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 基金管理公司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证监会令第 83 号)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 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 【2012】 25 号)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 资管计划管理人特作出如下风险揭示: (一)资管计划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资管计 划财产,但不保证资管计划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3、(二) 资管计划管理人依据资管计划合同约定管理、 运用和处分资管计划财产所产生的 风险, 由资管计划财产及投资人承担。 管理人因违背资管计划文件约定或因处理资管计划事 务不当而造成资管计划财产损失的,由管理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三) 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营的汽车融资租 赁业务的租金收益权。 本资管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 主要来自本资管计划特定 投资对象及特定投资方式所产生的风险等,详情请仔细阅读资管计划合同的“风险揭示”章 节。 (四) 资管计划管理人、 资管计划托管人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资管计 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五)本资管计

4、划封闭式运作,因此在本资管计划存续期内,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将面 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 本资管计划有可能提前结束或 延期结束,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六)本资管计划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资管计划合同等的规定,本资管计划可 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三汇融资租赁(汽车)项目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V2.0 3 (七) 投资人知晓资管计划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与本资管计划在投资 范围上可能存在重叠或交叉, 资管计划管理人并不保证本资管计划投资的产品在投资收益或 投资风险方面会优于资管计划管理人及

5、其关联方管理的、 投资范围与本资管计划存在重叠和 交叉的其他投资产品。 资管计划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未出现投资损失或投 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 并不意味着本资管计划不会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 况。 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不得因本资管计划投资收益劣于资管计划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 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资管计划管理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八) 资管计划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及资管计划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并为投资人 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九)投资人需按照资管计划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等 费用,详情请仔细阅读资管

6、计划合同“资管计划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十) 资管计划投资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根据资管计划文件所作的理想状态下的预 期最高收益率, 并不是资管计划管理人向资管计划投资人保证其投资于本资管计划的参与资 金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有风险, 资管计划投资人仍可能会面 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三汇融资租赁(汽车)项目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V2.0 4 投资人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即表明:投资人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即表明: 1、 投资人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 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 充分理解相关权利、 义务、 本资管计划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 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7、 委托事项符合投资人业务 决策程序的要求; 投资人声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关于合格投资人 的相关标准;投资人承诺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 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 何实质性变更,投资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 投资人声明用于参与资管计划份额的财产为投资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 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 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投资人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 委托管理人和托管人进

8、行资管计划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3、投资人承认,资管计划管理人、资管计划托管人未对资管计划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 任何承诺或担保,资管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化收益(率)等类似表述仅是投资目标而不 是资管计划管理人的保证。 4、投资人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资管计划所 面临的风险。资管计划管理人以及代销机构已就资管计划情况向投资人作出了详细说明。 投资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汇融资租赁(汽车)项目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V2.0 5 目录目录 风险揭示书 2 第一条、前言 6 第二条、释义 7

9、第三条、声明与承诺. 8 第四条、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 . 9 第五条、资管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9 第六条、资管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 11 第七条、资管计划存续期的参与、退出 . 12 第八条、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3 第九条、资管计划的登记 . 18 第十条、资管计划的投资 . 19 第十一条、资管计划的财产 . 20 第十二条、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22 第十三条、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5 第十四条、越权交易处理 . 25 第十五条、资管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27 第十六条、资管计划的本金及收益分配 . 29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 30 第十八条、风险揭示. 31 第十九

10、条、资管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 . 33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 34 第二十一条、资管计划合同的效力 . 35 第二十二条、资管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交易、冻结、解冻及质押 . 35 第二十三条、资管计划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签署 . 37 第二十四条、清算程序 . 38 第二十五条、通知与送达 . 39 第二十六条、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39 第二十七条、其他事项 . 40 三汇融资租赁(汽车)项目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V2.0 6 第一第一条条、前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11、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试点办法 (证监会令第 83 号)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 则 (证监会【2012】25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 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各 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2、 自本资管计划成立且资管计划投资人依本合同取得资管计划份额, 资管计划管理人、 资管计划托管人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 资管计划投资

12、人成为本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和本合 同的当事人。 本合同存续期间, 自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不再持有本资管计划任何份额之日起, 其不再是本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4、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资管计划相关 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本合同相冲突, 均以本合同 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5、本合同(样本)及本资管计划将在本资管计划成立后,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

13、协会” )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 资管计划的备案, 并不表明其对本资管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资管计划没有风险。 6、资管计划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管计划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资管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资管计划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三汇融资租赁(汽车)项目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V2.0 7 第二第二条条、释义、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

14、 三汇融资租赁(汽车)项目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本资管计划: 三汇融资租赁(汽车)项目资产管理计划 。 3、合格投资人: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资管计划的金额 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法律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4、资管计划管理人:江苏仟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资管计划托管人: 6、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与资管计划管理人签订了资管计划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受 资管计划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资管计划之份额销售的机构。 7、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资管计划投资人:签署本合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取 得资管计划份额的投资人。 8、

15、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简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 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9、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 11、初始销售期:指自资管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资管计划管理 人有权根据资管计划份额的参与情况,可自行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期。 12、资管计划成立日:指初始销售期届满,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至少为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资管计划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资管计划托管人向资管计划管 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之日

16、。 13、投资人收益起算日:资管计划投资人出资至本资管计划销售归集账户之日。 14、资管计划份额到期日:根据投资人选择的资管计划份额类型对应的投资期限,自本 资管计划成立日起按照对年对月对日的方式确定。 15、 本资管计划存续期: 本资管计划不设置明确的存续期截止年限。 当终止条件满足时, 本资管计划将终止。 三汇融资租赁(汽车)项目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V2.0 8 16、 资管计划财产: 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因参与本资管计划的份额而交纳的款额所形成 的财产。资管计划管理人因资管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 归入资管计划财产。资管计划财产独立于资管计划管理人、资管计划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 由资管计划托管人保管。 17、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简称“托管资金账户” ) :资管计划托管人为资管计划财产在具 有资管计划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用于资管计划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 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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