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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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志刚案 案例分析一、 案情孙志刚,男,1976 年生,湖北黄冈人,2001 年武汉科技学院(原武汉纺织工学院) 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毕业,2003 年春节后来到广州,案前任职于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3 月 17 日:孙志刚因无暂住证在广州街头被带至广州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 3 月 18 日:孙志刚被黄村街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 3 月 18 日: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3 月 19,20 日:孙志刚在救治站遭遇无情轮番毒打 3 月 20 日:救治站宣布孙志刚不治死亡4 月 18 日: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 72 小时曾遭毒打 后来广州市公安局2003穗公刑法字 4 号

2、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二、 判决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公开审理原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职员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死刑,李海婴死刑、缓期年执行,钟辽国无期徒刑。其他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年至年有期徒刑。三、 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刑法第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人以上共同故意

3、犯罪。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 专家意见及评述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腾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三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

4、义,对收容制度提起违宪审查。5 月 14 日,一份题目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88 条第 2 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 90 条第 2 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认为国务院 1982 年 5 月 12 日颁布的,至今仍在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 5 月 19 日,中国政

5、法大学法学院、中评网和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联合在京召开收容制度合宪性问题讨论会。茅于轼,盛洪,贺卫方,马怀德,焦宏昌,萧瀚,何兵等学者分别发表看法。5 月 21 日,知名学者江平,秦晖,何光沪,沈岿等八位学者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研讨,发表意见。5 月 23 日,法学家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联合盛洪(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萧瀚(天则经济研究所法学研究人员)、何海波(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师)四位学者再次上书,提请对收容遣送制度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这就是广为传播的所谓“法学家上书”。根据宪法第 41 条确认的公民建议权,他们特请全国人大考虑依照

6、宪法授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孙志刚遇害一案的经过、当前和未来的调查处理情况以及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进行独立、公正和权威的调查。因为我国宪法第 71 条第 1 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他们在建议书中指出,因为此事的重大性,特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是极为必要的,因为“孙志刚案和类似事例的连续发生,恐怕已不能简单地归罪于恃强凌弱的个人。反省现行制度中可能存在的纵容行凶的漏洞,也并非不是当务之急。孙志刚案曝光以来,连带着对类似事例的关切,民众对当前的收容遣送制度,产生

7、了不少的质疑公众希望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调查报告。” 在特别调查程序的运作方面,贺卫方等学者指出:调查委员会主要对下列两个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和研究: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孙志刚案的详细过程和结论;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和可能的制度改革。其中,听证方式不妨发挥作用。 专家们建议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和可能的改革方案,适时地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以及专家的意见。对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孙志刚案的情况,可以在发现疑点时召开听证会,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质询。调查结束以后,调查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并向人民群众公开。五、 社会反响及民众观点相关部门的责任人该当何罪? 一条生命在短

8、短三天后消失了,在这三天中,死者仅仅在那幺几个有限的地方出现过。这样的事情有追查的必要吗?本来完全可以由部门领导的主动上报,自觉承担责任,使民愤得以化解。 是谁在隐瞒事实真相?是谁在全国人民群情激奋的时候,还妄图包庇凶手? 相关部门的责任人该当何罪?我认为,无论真相如何,在事发数日后,相关部门仍无此事的具体汇报和举措,以至处理滞后,在非典成灾的非常时期造成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心当诸! 他们把百姓的生命看成了什幺?他们把人民的呼声看承了什幺?他们何以能漠然处之,无动于衷? 如此恶劣的情节,如此令人发指的恶行,如此令人唏嘘的悲剧! 悲剧何以诞生?悲剧何以重演(类似事情早已屡见报端)?如此悲剧何时

9、是个尽头? 网友:悲愤难平 您们的报道,实在只是冰山一角! 关于:无暂住证被收容,大学生命丧广州 一文. 深有感触,我曾在东莞深圳待过几年,对这种所谓的收容遣送站的令人发指的事时有所闻.到了那方水土,你就知道.这其实不是个别的问题和现象,执法者违法的事,那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的公开行为.其实原因也很值得研究,在南方的人们,远离亲人,远离朋友,远离所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道德的关心和保护.尤其是哪些刚刚进入那个社会生活的势单力薄的. 所以执法者没有了社会道德的约束, 他们就是法律!想怎幺干就怎幺干! 还记得在 2002 年的 7 月份,我去广州火车站坐火车.火车站要求所有的人都要验看身份证.本来这事无可

10、厚非,但是,你看看他们是怎幺执行的就知道: 所有的人都排成一条长龙!(想想吧,从广州乘车的人有多少?只排一条队伍是何等的壮观?!他们就不想多设信道,就是要弄成这样!) 然后检票的只有一个警察还有一个维持秩序. 只见检票的警察凶神恶煞一般,骂骂咧咧.维持秩序的警察拿根棍子,耀武扬威.就好象来坐车的都是囚犯!正在往监狱走! 所以,广州的警察队伍,我想已经从根子上烂了! 所以,关于您们的报道,实在只是冰山一角! 网友:NIKE NIE 应防止执法队伍中的权力真空现象! 我们的公安队伍,应该纯洁一下了!同时相应的约束机制应该健全起来! 将国家给予的权力当成特权使用,并且没有约束机制,出问题是必然的!我

11、们应该防止执法队伍中的权力真空现象! 网友:Dragon Law 如果凶手不正法,就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如果凶手不正法,就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能平息民愤,明天还有人会冤死在这些人的黑手之下。 网友:pangguojiang 毕竟我们的警察是代表人民的 不知道查暂住证本身是否有问题,相信是有法可依的!作为一个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警察的工作,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样的,警察对于拒不配合的当事人有采取措施的必要,但是也应该符合规定和程序,而不是仅仅的从肉体上让其消失。毕竟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警察是代表人民的。 网友:陶坤 暂住证的法律意义 暂住证的法律意义? 身份证已经实施多年,户籍制度也在改革得有

12、声有色,为此暂住证竟闹出人命,难以思议。先要追究做法是否规范和合法,在追查这种强暴的背后是否与领功受奖有关。一般没有动机是不会直至杀人的。 网友:Gu Qi 希望此事件尽快能查个水落石出 看完报道心情非常愤怒,也很沉重。希望此事件尽快能查个水落石出,给遇害者家属,也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个满意的答复。 网友:Macau 谁又不能把那些流氓警察怎幺样? 这样的事情太多了!只不过有的死了,还有很多的人活着,他们一辈子都在忍受身心的折磨!他们恨透了这个世界的-应该负责的恶警流氓!早就想让他们消失和灭亡,太多了!这是我的真实的想法.我也曾经受到过类似礼遇,不想让别人知道,丢人呀,谁又

13、不能把那些流氓警察怎幺样,就这样忍气吞声的活着. 那些流氓警察太多了,他们简直就是匪徒,不用什幺理由,就可以胡作非为! 为什幺会这样?就是因为我们的社会出现了:罪恶累累时有的人才会被惩除! 网友:韩涛 尊重生命,从政府做起 读无暂住证被收容 3 日后死亡 大学生因何命丧广州报道后,深感悲哀。一位大学生被广州黄村街派出所无故收容,三天后,拒报道是被人殴打致死。我想问三个问题: 一是谁赋予了派出如此大的权力可以随便在街头把人(有身份证)抓起来收容? 二是谁有权力随便殴打人致死?三是谁在保护中国普通的人生命?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是任何部门都不能授权某一个或机构随便抓人;第二问题毋需回答,凡是用暴力致

14、人死伤者都是杀人犯。 第三个问题是政府必须承担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我国的公安机关以及其它政府部门总体来看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但也有少数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把手中的权力看作是自己的私利,不尊重最人的生命,随意践踏个人的生命。 如此,政府有责任及时出面纠正这种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政府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自己的犯罪行为,不能姑息养奸。广州市政府和广州市公安局必须迅速处理这一派出造成的事件,查明真相,把犯罪的机构和个人绳之以法,树立人民政府的形象! 网友:Huang Wei 难道仅仅是个别执法人员素质的问题? 不断看到或听到所谓的“处女嫖娼案”,不断地听到或看到公安执法人员殴打致死当事人的报道

15、,而政府有关人员对此的解释只是所谓的执法人员素质低等托词,难道仅仅是个别执法人员素质的问题?我们在制度上难道就没有别的解释?我们的公安机关是不是在真正地落实“三个代表”,还是仅仅停留在学习和口头上。是不是对发生此类事件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哪个部门发生了此类事件,哪个部门的主要领导就应该辞职或停职。否则很难遏制此类事件的发生,也很难给老百姓一个有说服力的交代。希望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网友:wfxycgm 跟警察顶嘴,是不会有好结果的 公安人员的权利应该有所制约。日常的一件小事也可说明问题。你因开车被警察揽停例行检查,找一点问题,开口罚款。你不能申述理由,一申述加罚一倍,再申述加罚两

16、倍.。不管什幺事,跟警察顶嘴,是不会有好结果的。不刹此风,警察的腐败风不能根除、人民不满、社会不稳。 网友:szcui 无视人的基本生存权的事件不断发生,我深感可悲! 我们可以为一只小动物受残害而愤怒,却没有见到媒体对这类残害生命的事件而愤怒,而声讨。对于这类无视人的基本生存权的事件不断发生,我深感可悲!我愤怒!我们的为何这样麻木? 对广东特别是广州的警察对外来人员的态度,我是亲眼所见和领过了的!我只能说恶劣! 网友:yanzhengyang 这类恶性执法事件不能再发生了 1、这类恶性执法事件不能再发生了。这类事件的严重性在于它是在对抗党的十六大路线和三项基本原则。 2、无论是大学生还是一般人都不能这样对待。 3、出现这类事件的地方当局领导应站出来给全国人民一个说法。 4、十六大召开以来,有人还以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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