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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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主要内容 一、 人民警察法 1、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 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2、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 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 法规的个 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2、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限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实施行政处罚 3对特定人员实行人身强制 4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留置盘问 5按照规 定使用武器 6按照规定使用警械 7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搜查 8优先乘 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和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 通

3、讯工具、场所和建筑物 9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 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 10限制通行、限制停留和交通管制 11依照有关规 定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12依照法定程序实行现场管制 3、 非工作时间履职规定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 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4、 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时限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 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 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5、 优先通行权的适用条件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

4、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 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6、 优先征用权的适用条件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 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7、 交通管制权的适用条件及审批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 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8、 现场管制权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 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

5、实行现 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 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9、 人民警察的义务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五救助危难群众。 六帮助解决群众纠纷。 七及时查处报警案件。 八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10、人民警察的纪律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 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

6、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十三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 严整举止端庄。 11、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要求: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12、执行上级的

7、决定和命令的规定及拒绝执行的适用条件人民 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 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 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 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 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 上级机关报告。 13 、 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形式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

8、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 警械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二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1、警械和武器的定义及种类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 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 械 。 武器 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 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2、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基本原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 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

9、失为原则。 3、使用警械的条件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 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 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 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 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

10、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 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4、使用武器的条件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 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 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 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 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

11、共 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 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 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 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 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

12、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 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5、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 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 危害后果的除外。 6、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 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7、使用武器后的处置程序: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 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

13、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 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 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 告。 8、 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 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 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 赔偿。 9、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14、补償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 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 偿。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 1、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 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 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 适用 本法。 2、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原则 1、以事

15、实为依据原则。 2、过罚相当原则。 3、公开原则。 4、公正原则。 5、保障人权原则。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3、治安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 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5、收缴、追缴的适用对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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