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主观题(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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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学(61 题)1. 宪法的概念、形式特征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是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体现。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宪法与普通法律一样,都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其内容都主要取决于有利于统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就是宪法的特征。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宏观规范和调整,宪法规定的内容是有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问题,

2、包括国家主权的归属、政治过程的基础和形态、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及界限、公民的权利及范围、基本国策等范畴。宪法内容的根本性表现在宪法规范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体运行规则,以及各种政治参与主体诸如国家机关、各政党、各种政治力量和公民的政治地位和权利义务界限。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对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表现为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其他一般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为其提供立法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其他法律的立法原则,为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准则、依据和基础,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又被称为“母法” ,而普通法

3、律则被称为“子法” ,表明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的内在关联。其次,宪法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表明,任何其他的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如果同宪法有所抵触,该法律即为无效。我国宪法第 5 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是规范国家和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和章程,普通法律则是将宪法的原则性规范具体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目的是为了促成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的落实和实现。在国家的整个法制体系的构建和运行中,宪法是核心和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普通法律规范的有效与否及其存废,都应以宪法规范为确定和取舍的依据。另一方面,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对人的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

4、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以及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于宪法之上的特权。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是由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宪法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所决定的,其基本精神在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最高地位。当然,不成文宪法不具备这个特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表现在:首先,宪法的制定程序与其他一般法律不同。这表现在,宪法是由专门的制宪机构制定的,宪法草案的通过要求 23 或者 34 以上的多数,有的国家甚至还要经全体公民投票才能最终议决。其次,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各国一般对修宪提案权的主体有

5、特别的限制,如有的国家规定由议会绝对多数提出,有的国家规定由总统提出,也有的国家规定达到法定数量的公民可以提出。在我国,宪法修正案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 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一般国家还规定宪法修正案需要有更为严格的通过程序,通常要求立法机关以绝对多数或者特定方式通过。最后,对于宪法内容的修正往往附加特别的限制,有的国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却存在着事实上的对修宪内容的限制。2. 宪法的实质特征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分析】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1789 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6、。1791 年法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就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英国的宪法性法律,如 1679 年的人身保护法 、1689 年的权利法案也是为保护公民权利而产生的。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宪法 1918 年的苏俄宪法也是以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为第一篇。现代各国的宪法文本都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为重要内容。列宁就曾经明确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宪法确立的目的就是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从宪法的内容看,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是宪法文本中最为主要的部分,而且从二者之间的关系看,对国家权力的规制也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宪

7、法是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并且对于其他一般法律中对公民的法律权利的设计和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分析】宪法作为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表现在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民主施政规则。宪法确认民主施政规则,表现为宪法规定了代议制和普选制,为人民主权的实现构建了政治运行机制。宪法确认民主施政规则,还表现为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赋予人民广泛的政治权利和其他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这些权利既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在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人民政治权利实现的保障。宪法确认和保障广泛的人民权利,实际上为民主施政构建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宪法确认民主施政规则,还表现为它具体规

8、范了国家机构的职权和行使程序,为国家权力的运行提供了法定界限。只有依法对国家权力的分工和运行程序予以规范,才能确保其在民主施政中各司其职发挥作用。宪法规范国家机构及其权力界限、就是对民主施政的保障,反映了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分析】宪法确认社会各阶级的政治地位,首先表现在宪法是在社会政治斗争中取得胜利并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是统治阶级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本阶级的斗争成果、巩固本阶级已经取得的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统治地位的法律武器。宪法确认各阶级的政治地位,还表现在宪法的内容和形式要受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决定和影响,这是各阶级社会政治地位

9、的动态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可以使宪法的内容和形式发生变化,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导致政权更迭或者政权性质的实质性变迁的情况下,宪法的内容和形式将会随之发生完全变化,即发生宪法类型的更替。第二,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在同一类型的民主政治范围内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但已经引起民主政治发生量变的情况下,宪法的内容和形式将会随之作部分的调整、修正或者补充。第三,确认同一类型民主政治的宪法,由于不同国家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不同,在内容和形式上也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3.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答: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经济、政

10、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4.5. 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当代宪法的发展呈现出以下趋势:1.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大。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魏玛宪法的制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自由权已扩大到了社会权领域。2.人权保障方式的转变。传统宪法强调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保障人权。在现代,人民对政府的要求逐渐由消极地防范其干涉公民的基本权利,转变

11、成积极地要求其致力于调和社会的贫富不均,谋求人民的社会福利,3.违宪审查制度的强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违宪审查制度逐渐被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继受,并相继创立了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4.宪法的国际化趋势。一方面,人权问题日益国际化,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相继通过和生效。另一方面,一些国际区域组织的出现对成员国宪法产生了重大影响。3、简述英国、美国和法国宪法产生的特点。答:英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是典型的柔性宪法的国家。美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

12、成文宪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确立了三权分立、联邦制等重要的宪法原则。法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国宪法数量较多。第二,法国宪法内容变化较大。以宪法所确定的国家制度为例,有的宪法规定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有的规定实行封建帝制,有的规定实行君主立宪制。第三,保持成文宪法的传统。6. 中国现行宪法的内容、特点答:第一,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想。第二,明确国家在新时期的根本任务。现行的 1982 年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第

13、三,重视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国家机构的设置。主要表现为: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并调整了其职权;增设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加强对军队的领导和监督;实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的个人负责制;规定国家领导人的任职限任制。第四.规定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内容的文化制度。第五,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4、。”第六,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主要表现为:重新确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确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和取得赔偿权。第七,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就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提供了现实的解决途径和条件。同时。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限,加强了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法律保障。7. 2004 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2004 宪法修正案。第 1831 条宪法修正案涉及宪法序

15、言、经济制度、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等内容的修改和完善,是 2004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2004 年宪法修正案共 14 条,即宪法修正案第 1831 条。其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如下:1对宪法“序言”的修改,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宪法序言是宪法的精神和灵魂所在,在宪法立法体系中统率全局、贯穿始终。我国历来重视宪法序言的立法建设,1993 年和 1999 年宪法修正案均有修正。这次宪法修改对序言的充实和完善主要有三个内容:(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对于凝聚党心、民心,指引全国人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

16、握自己的前途和命运,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必将发挥巨大作用。(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把“三个文明”及其相互关系写入宪法,将使“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具有法律保障。体现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品格,也体现了指导思想的历史感和进步性,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势和要求,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基础。(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对“经济制度”的修改,体现了保护“私权”的精神。 “公权”和“私权”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中的概念。公权是指以国家为代表的公共管理权利和公共利益,私权则是指社会主体和公民自主发展的权利和利益。西方传统中奉行私权优于公权原则。在我国,传统理论不承认公权和私权、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认为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应该是内在统一的,在实践上则体现出公法优于私法、公权优于私权的倾向,不重视保护公民个人和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次修宪,根据市场经济建设和公民权利保护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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