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内容及相关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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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年六月份网曝江苏高邮女教师“怀孕审批”事件火热一时,被网友吐槽此规定“太雷人” 。然而更雷人的是,如此规定竟是教育界一项不成文的“潜规则” 。为了职场生存,女性隐婚、轮流怀孕、排队生子、不敢休满产假还有多少种“坑妈”方式,令职业女性在做母亲这项最基本的权利面前尴尬不已?案例一: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不得随意变更潘小姐于 2009 年 10 月开始在某广告公司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 ,并约定潘小姐工资为每月 5000 元。2010 年 8 月潘小姐怀孕,广告公司于 2011 年 1 月起对其进行了岗位调换,降低工资 2500 元。2011 年 9 月和 2012 年 4 月,公司分别两次降低潘小

2、姐工资至1500 元。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潘小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仲裁裁决驳回了潘小姐的申诉请求。潘小姐不服,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广告公司称主张降低工资、调整岗位是经公司集体确定,且经过潘小姐签字认可,符合法定程序。但双方皆认可的员工内部调岗通知显示潘小姐仅表示“同意调岗”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广告公司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系协商一致变更工资标准的情形下,自 2011 年 1 月降低潘小姐工资待遇缺乏依据。广告公司主张潘小姐同意调岗便意味着同意调薪于法无据,最终,法院判决广告公司支付潘小姐 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4月工资差额。律云律师观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 35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特定工作岗位上的女职工在怀孕以后,可能会面临履行正常工作职责的困难,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后便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并减少女职工的工资报酬,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即使是为照顾女职工而进行的工作岗位调整,也必须遵从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考虑女职工的特殊身体状

4、况。案例二:产检产假哺乳假一个都不能少谭女士是某餐饮公司的领班,因为生育,自 2011 年底开始享受产假。但休假期间,餐饮公司没有向其支付工资。2012 年 3 月初,谭女士以餐饮司未能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后谭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餐饮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补发其产假期间的工资。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谭女士的请求后,餐饮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主张谭女士系自行辞职,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女职工依法享有休产假的权利,并且休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变更。在餐饮公司未能支付产假工资的前提下,谭女士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餐饮公司按谭女士的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期间

5、的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律云律师观点: 女职工因为孕产期的工资待遇和休假期间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是涉及女职工权益类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类。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有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 30 分钟。如果实践中女职工没有能够享受自己的相关权利,则一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同时,也要提醒广大女性职工一定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请假考勤制度,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一直以来,我们国家都比较重视对于女性职工的劳动保护立法工作,2012 年 4 月 28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对于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相关待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存在对于女性职工的法定权利保护意识不足,以及降低人力成本的需要,有意无意的侵害女性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在教师、医生、护士、演员、模特、导游等诸多行业,都隐藏着损害职场女性正常生育权的问题。保护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知晓权利的存在,为此,本文结合具体案例,详解了职场女性在劳动法方面的诸多法定权利,以期破解不法用人单位的不法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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