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损员考试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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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员考试大纲内容第一部分 保险基础知识掌握:1.保险合同的生效、有效与无效保险合同的生效与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人在投保单签字同意承保时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或达到所附期限时,保险合同才生效。保险合同有效:是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保险合同有效的条件: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保险合同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主要原因:保险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合同

2、的内容不合法;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险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保险合同无效不等于保险合同失效,待条件具备时仍可以恢复。2.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协商、仲裁、诉讼。3.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四同一超,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间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1)比例责任制: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的俄总和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最常用)(2)限额责任制:按照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各保险人独立应负的责任限额与所有保险人应负的责任限额

3、的总和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3)顺序责任制:各保险人所负责任依签订保单顺序而定, 由其中先出立保险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当赔偿不足时再由其他保单在各自的保险金额限度内依次承担不足的部分。熟悉:1.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四章(中高级:掌握)(1)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投保人对投保标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于承诺。(3)近因原则:根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的准则就是近因原则。

4、2(4)损失补偿原则: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拥有的保险利益为限。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代位原则(不适用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 、 分摊原则。2.保险合同的解释;第三章(中高级:掌握)(1)文义解释原则: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 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地解释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合同条款内容

5、发生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3.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三章是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保险合同额度某些条款或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包括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事实。了解:1.保险的特征、要素、分类、功能;第二章保险的特征:互助性、契约性、经济性。保险的要素: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厘定(遵循公平合理适度稳定原则,财产保险纯费率的厘定是

6、以平均损失率来俄测算损失概率) 、保险准备金的建立(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和寿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市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的依据) 。2.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的特征;第一章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个要素构成。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某一特定损失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俄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风险因素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俄间接原因。分为实质性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风险的特征:(1)风险的不确定性(风险是否发生的不确定、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产生结果的不确定性) (2)风险的客观性(3)风险的普遍性(4)

7、风险的社会性(5)风险的可测定性(6)风险的发展性。3.可保风险的定义、可保风险的要件;第一章可保风险: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按的特定风险。3可保风险的条件:(1)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2)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4)风险必须具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4.保险合同的特征、要素、种类、形式。第三章特征:有偿合同、保障性合同、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人的赔付义务纸业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 、附和合同(一方拟定另一方选择取舍) 、射幸合同(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种

8、类:按照保险标的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不定值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和认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条件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估算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足额投保,十足赔偿;不足额投保,比例赔付;超额投保,超过部分无效。要素: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价值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在财产保险中,一般情况下

9、,保险价值就是财产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其他书面形式。第二部分 定损、理赔专业基础知识第一章 法律基本知识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人们在生活关系中,受民事法律支配所产生的关系,是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当事人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是一种带强制性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10、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课题是物及其相关利益或者人人的生命和身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3、什么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4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哪些?涉及行政法法律关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肇事方进行处罚;民事法律关系责任方对受害方的经济赔偿;刑事法律关系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5、什么是侵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6、道交法

11、 76 条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是如何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7、诉讼概念及其种类?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

12、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8、证据概念、特征及其种类?证据是指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实事。证据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1、概念2003 年 10 月 28 日颁布,2004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道交法调整对象调整政府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的职责;调整交通安全管理中公安机关内部及其与其他有关机关的关系;调整道路交通管理者与参与者之间的关系;调整人们在交通活动中产生的相互关系

13、;调整人们在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关系。3、道路的概念?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54、机动车的概念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5、机动车分类6 类:汽车、摩托车、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拖拉机6、机动车登记制度的种类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7、机动车检验制度5 种:初次检验、定期检验、临时检验、特殊检验、技术监督。道交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

14、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8、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从 2004 年 5 月 1 日起全国正式实施的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的行业标准 ,统一了车辆检验的项目、程序和方法。车辆技术标准应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技术条件 (GB7285-2004);从事道路客货车运输的经营性车辆还应当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

15、8565-2001)。9、驾驶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12 分)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

16、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条例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分的,换发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10、驾驶车辆的规定6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11、保险条款中关于驾驶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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